勞動者收到公司聘用函后
又因有訴訟記錄被取消錄用
面對此種情形
勞動者該怎么辦?
可否向公司主張賠償?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勞動者因有訴訟記錄而被拒絕錄用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1日,a軟件開發公司向張先生發出聘用函,表明其聘用張先生擔任量化開發一職,并寫明擬入職日期及工資等事項。當日,張先生向a軟件開發公司出具聘用回執并確認于2024年5月6日入職a軟件開發公司。
2024年4月15日,張先生與原就職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于2024年4月23日在a軟件開發公司旁租房、租車位,積極為入職做準備。
2024年4月26日,a軟件開發公司突然聯系張先生,表明其需要“背調”結果為綠色或藍色的候選人,張先生的“背調”結果是黃色,不符合其錄用標準。
張先生立即聯系“背調”公司了解情況,“背調”公司稱張先生存在訴訟記錄,故“背調”公司給張先生黃燈評價。張先生向“背調”公司提出異議,表明訴訟記錄是張先生曾因被騙取錢財而發起的維權訴訟,張先生在維權訴訟中是原告,且該維權訴訟為民事訴訟,因該訴訟記錄給張先生黃燈評價屬就業歧視行為,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
此后,“背調”公司向a軟件開發公司發送修改“背調”結果郵件,表示由于案件僅涉及民事訴訟,候選人的訴訟地位為原告和上訴人,程度較輕,風險較小,建議候選人的“背調”結果可以由黃燈轉為藍燈。張先生再次聯系a軟件開發公司表達希望入職的意愿,a軟件開發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絕錄用。
張先生認為,a軟件開發公司因其存在民事訴訟記錄而拒絕錄用屬就業歧視,侵害其平等就業權,同時造成其重大損失,遂起訴至金山區人民法院,要求a軟件開發公司賠償其搬家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圖片源自網絡
法院裁判
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a軟件開發公司經與張先生溝通后向張先生發出聘用函,張先生據此有理由相信a軟件開發公司將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為此,張先生搬至a軟件開發公司附近居住、并向原工作單位提出離職后,a軟件開發公司又以張先生入職“背調”結果不符合錄用標準為由拒絕錄用張先生,a軟件開發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信原則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先生跨省搬遷、增加生活成本,綜合考慮本案證據顯示的張先生支出的房租、誤工費、停車費、交通費,并結合后續張先生入職的工資報酬酌定的失業賠償,法院酌情判處a軟件開發公司向張先生賠償13200元。
法院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楊鋒
金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
四級高級法官
誠信是勞資關系的基石,訴訟記錄本身并非拒絕錄用的正當理由。在招聘過程中,部分用人單位在發現求職者曾有訴訟記錄后,便單方面取消已發出的錄用通知。此種行為不僅可能觸碰法律紅線,還會給單位自身帶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職場中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送包含聘用職位、聘用薪資等內容的聘用函,其意為向勞動者表達將要聘用勞動者的意思表示,由此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特殊信賴關系,勞動者據此作出其職業選擇,并積極為履職做準備。而后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錄用勞動者,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民事訴訟記錄本身并非用人單位拒絕錄用勞動者的正當理由
訴訟作為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僅是解決糾紛的司法途徑,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勞動者若因行使訴訟權利而被拒絕錄用,等于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使得勞動者在就業與維權之間進退兩難。
用人單位錄用標準應基于崗位需求對勞動者相關職業技能、工作經驗等進行考察,而民事訴訟是當事人對其民事權益受損狀況采取的救濟方式,并非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的正當理由。用人單位應結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對已經發出的錄用通知負責。
三、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受損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從原單位離職后的工資收入損失、經濟補償、為入職新單位磋商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體檢費以及放棄入職其他單位的機會損失等。
本案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送聘用函,勞動者為后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搬離原住處,重新租賃房屋、車位等支出了一定費用。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聘用勞動者,應對由此造成勞動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來源丨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崔杰、陳嘉思
責任編輯:郭燕
編輯: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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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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