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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居關系財產糾紛中,房產登記與實際出資不一致時的分割規則常成為爭議焦點。北京一起因同居期間購房引發的分割訴訟中,法院結合婚前協議約定、出資貢獻及過錯程度,判決房屋歸登記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 110 萬元折價補償款。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明(同居關系男方)
被告:王麗(同居關系女方)
(二)事件經過
陳明與王麗 2013 年 7 月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2021 年 8 月分手。2019 年 5 月,陳明與案外人蔣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總價款 489 萬元。陳明支付定金 50 萬元及中介費、保障服務費 12.7 萬元后,因社保中斷不符合購房資質,與王麗協商借名買房,由王麗作為買受人繼續交易。
2019 年 7 月,陳明轉賬 224 萬元首付款給王麗,另支付戶口保證金 10 萬元、物業交割金 5.01 萬元。2019 年 7 月 8 日,一號房屋登記至王麗名下,剩余房款以王麗名義貸款支付。陳明后續提前還貸 70 萬元,累計償還貸款 14.6 萬元。2021 年 7-8 月,雙方先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婚前協議》,約定一號房屋為共同財產,陳明因多次出軌將其 50% 份額贈與王麗,作為悔改誠意。
分手后,陳明訴至法院,主張借名買房關系,要求按 82.2% 出資比例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款。王麗辯稱房屋系婚房,《婚前協議》已完成贈與,應歸其所有。經查,雙方確認陳明總出資 387.59 萬元,王麗出資 73.28 萬元,房屋現價值 390 萬元,剩余貸款 114.98 萬元。陳明稱協議系受脅迫簽署,但未提供充分證據;王麗提交微信記錄證明簽約時關系正常。
(三)爭議焦點
雙方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婚前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是否有效?
房屋應按出資比例還是協議約定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系的認定失敗
法院對核心事實的審查:
缺乏合意證據:陳明主張借名買房,但未提交書面協議、聊天記錄等直接證據證明雙方達成借名合意。房屋買受人變更為王麗后,所有交易手續均以王麗名義完成,符合共同購房的外觀特征,故法院未采信借名買房主張。
出資性質的認定:陳明的大額出資行為結合同居籌備結婚的背景,應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共同出資,而非借名購房的資金墊付,出資比例可作為分割參考,但不能直接決定份額歸屬。
(二)婚前協議的效力與贈與性質
法院對協議效力的審查:
協議的真實性:陳明主張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婚前協議》時受脅迫,但僅提供傷痕照片,未提交報警記錄、證人證言等佐證,且王麗提交的微信記錄顯示簽約前后雙方有正常溝通,法院認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贈與的附條件性:《婚前協議》中陳明將 50% 份額贈與王麗,明確基于 “修復關系誠意” 和 “結婚目的”,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因雙方最終未結婚,贈與所附條件未成就,王麗主張全額受贈缺乏依據。
過錯因素的考量:陳明多次出軌是導致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協議中其自愿贈與份額的表述隱含補償意愿,法院在分割時需兼顧過錯程度與公平原則。
(三)分割方式的綜合判定
法院對財產分割的權衡:
登記效力的優先性:房屋登記在王麗名下,且剩余貸款以其名義償還,判歸王麗所有符合 “登記公示” 原則,可減少過戶成本及貸款變更手續。
出資與協議的平衡:陳明出資占比達 84%(387.59 萬 / 460.87 萬總出資),但協議約定曾確認共同所有,法院未完全按出資比例分割,而是結合現價值扣除剩余貸款后,參考出資貢獻、過錯程度及贈與意愿,酌情確定補償金額。
補償金額的計算邏輯:房屋凈值為 390 萬 - 114.98 萬 = 275.02 萬元,法院綜合考量陳明出資貢獻、王麗對房屋的實際占有及陳明過錯,最終酌定補償 110 萬元,既未完全按出資比例,也未認可全額贈與。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登記在王麗名下的一號房屋歸王麗所有,剩余貸款由王麗負責償還;
二、王麗于判決生效后 180 日內給付陳明房屋折價補償款 110 萬元;
三、駁回陳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同居購房的風險防范
書面協議的必要性:同居期間購房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屋性質(共同所有 / 按份共有)、出資比例、登記名義及分割方式,避免 “口頭約定” 引發爭議。
借名買房的證據留存:確需借名購房時,需簽訂書面借名協議,注明借名原因、資金來源、過戶條件,保留出資轉賬記錄(備注 “購房款”)、雙方溝通記錄等,定期確認權利歸屬。
登記與出資的匹配:盡量使產權登記與出資比例一致,確需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通過協議約定另一方享有的份額,并辦理抵押權登記作為保障。
(二)婚前協議的訂立要點
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簽署重要財產協議時應保持理性,避免在情緒激動時簽約;如受脅迫應立即報警并留存證據,否則難以推翻協議效力。
贈與條款的明確性:婚前財產贈與需明確是否附條件(如結婚、忠誠義務等),約定條件成就或解除的具體情形,避免模糊表述導致解釋爭議。
內容的合法性:協議不得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如 “不得離婚”“隨時查崗”),此類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被認定無效,但不影響其他財產條款的效力。
(三)過錯對分割的影響
過錯證據的固定:一方存在出軌、家暴等過錯的,另一方應留存聊天記錄、照片、錄音等證據,在分割時可作為主張多分的依據。
補償與懲罰的邊界:法院會考量過錯對關系破裂的影響,但財產分割仍以公平為原則,過錯方不會因過錯喪失全部財產權利,補償金額需與過錯程度相當。
本案判決體現了 “登記優先、協議為據、過錯微調” 的裁判思路,既尊重物權登記效力,又兼顧出資貢獻與過錯因素。這也提醒公眾,同居購房需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婚前財產約定應注重形式規范與內容公平,才能有效降低糾紛風險。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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