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監督申請遇阻,村民集體訴求亟待司法公正
近日,一起涉及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榆林中院”)執行程序的民事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劉某某指控榆林中院在執行(2014)榆中法執字第00134號案件中存在多項違法行為,導致112名村民的合法股權被非法執行,市值縮水約80%。該案涉及執行程序中的執行人員違法、評估機構無資質、拍賣程序違規、越權否定下級法院判決等問題,引發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執行人員違法被查 案件公正性遭質疑
據材料顯示,負責該案執行的榆林中院執行人員杜某安因在執行程序中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已被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并由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杜某安的違法犯罪行為直接導致(2014)榆中法執字第00134號案件未能公正執行,吳某某、劉某某、雷某以及村民共有的,由高某天代持的,陜西眾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的15.4%股權被非法處置。
“我們不懂法律程序,但知道股權是活命錢。法院和大老板聯手‘合法’搶走股權,現在連告狀都找不到門路!”除劉某某等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受損外,更令人憤慨的是吳岔村112名村民通過高沖天代持的集體股權(占公司總股本的3.5555555%)同樣被非法處置。這些股權是村民多年積攢的血汗錢,原本寄托著脫貧致富的希望,實際控制煤礦的大股東卻通過司法漏洞牟取暴利,村民的生存權益被忽視。
無資質機構評估引爭議,生效判決確認評估無效
本案的核心爭議之一,是榆林中院委托的評估機構資質問題。劉某某方提供的靖邊縣人民法院(2021)陜0824刑初29號生效刑事判決顯示,榆林方正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方正公司”)無礦業權評估資質,其對陜西眾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的評估行為違法,評估報告依法無效。
然而,榆林中院仍以該無效評估報告作為執行依據,導致股權價值被嚴重低估,僅為實際價值的20%左右,成為相關人員侵占申請人財產的工具。2018年10月8日雷某以 2400 萬的價格收購了6.5%的股權,然而2022年7月26日,雷某以3900萬的價格收購了吳某兵7.65%股權,按此收購價格計算,21.5%的股權實際價值為 10960萬元。
據了解,榆林中院在該案中委托方正公司對涉案股權進行評估,但其評估結果被指嚴重背離實際價值。劉某某方稱,評估價值不足實際價值的20%,且遠低于榆林地區同類煤礦股權市場價格。更值得注意的是,該評估報告有效期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但榆林中院在2016年6月、11月進行的第二、三次拍賣及2017年6月的以物抵債,均遠超有效期,仍以此作為價格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要求,評估機構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劉某某方認為,榆林中院作為委托法院,對評估機構資質負有審查監督責任,其選定無資質機構進行評估,構成明顯瀆職。
拍賣程序暗箱操作,剝奪優先購買權
劉某某指出,涉案股權本應通過公開競價拍賣程序處分,但榆林中院執行人員與相關機構串通,實施了虛假的“隱匿性”拍賣,價值 1.09億的股權,最后1440萬成交。三次拍賣均未在管理部門的信息平臺上發布公告,導致前兩次拍賣無人知曉、無人報名,制造流拍假象。第三次拍賣中,競拍人張某平“即拍即悔”,但執行卷宗中未見保證金或違約金的支付記錄,程序存在明顯舞弊嫌疑。
此外,榆林中院在拍賣及以物抵債過程中,未依法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嚴重違反《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導致村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越權否定下級法院判決,以工商登記無視實際股權
在股權歸屬爭議處理中,榆林中院的行為引發更大爭議。劉某某方提供的橫山縣人民法院(現橫山區法院)生效判決顯示,劉某某系涉案15.4%股權的實際出資人,高沖天僅為名義代持人,且陜西眾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對此予以認可。
但榆林中院(2015)榆中執異字第00025號《執行裁定書》否定了橫山法院判決的效力,理由是“無管轄權”。劉某某方指出,中院混淆了“所有權確認之訴”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性質,且于2015年5月28日向橫山法院發函,直接否定其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涉嫌“以執代審”。
更值得關注的是,榆林中院僅以工商登記的股東名錄作為股權歸屬依據,無視工商檔案中關于實際出資、股權代持的備案資料,及劉某某參與公司管理、出席股東會的實質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在公司內部應受認可,工商登記僅具公示效力,不能絕對否定實質權利。
執行標的存明顯超額,債權無需涉及代持股權
劉某某方還提出,雷某809萬元的債權執行無需涉及代持股權。據其提供的信息,雷某曾以2400萬元購買陜西眾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6.5%股權,折合每股近400萬元,以此計算,3%股權即可清償其債務。而高某天自有的股權,足以覆蓋執行標的。
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呼吁徹查違法行為
村民代表曾多次向榆林市檢察院提交申訴,請求撤銷榆林中院相關執行裁定,停止執行其代持股權并重新評估執行高沖天自有股權,稱中院行為侵害其權益、損害司法公信力。
然而截至目前,檢察機關自2024年2月起,一直未對村民群體的監督申請作出實質性回應,榆林中院也未公開回應相關指控,此事進展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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