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針對商品房買賣、強制執行等相關問題,做了細化的規定。
其中,涉及爛尾樓還款訴訟的部分條款,頗受外界關注。
《解釋》指出,“執行法院凍結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案外人以其已向該賬戶交付購房款,且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相應購房款的強制執行并申請向其發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商品房消費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價款中排除相對應的強制執行并申請向其發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在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且滿足以下條件時,可請求返還購房款:
具體條件:
?合同解除?:因開發商無法交付房屋導致合同解除,需提供解除合同的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等有效文件。 ?
?預售資金凍結?:執行法院已凍結開發商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
?優先權主張?:需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明確請求排除購房款的強制執行,并申請法院發放購房款。 ?
?責任區分?:若未經法院判決或未滿足條件擅自停止還款,仍需承擔違約責任。 ?
?資金分配?:返還的購房款將優先從開發商被查封的房產變價款中支付,若不足則按法定程序處理。 ?
該司法解釋明確保障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但需通過合法程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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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網絡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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