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1314、521……這些藏在轉賬記錄里的曖昧數字,竟是丈夫向第三者輸送夫妻共同財產的“暗語”。
7月21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無權擅自處置,第三者需返還84萬余元。剩余部分款項因涉及工程款項需另案處理。
蹊蹺轉款——丈夫8年時間給對方轉賬214萬,其中多筆520、1314
1995年,王霞與張超登記結婚,婚姻關系一直存續。2023年,王霞在核對家庭財務時,發現丈夫張超的銀行、微信及支付寶賬戶存在大量異常轉賬,收款人均為劉麗。更讓她心寒的是,這些轉賬中,2016年3月30日的520元、2016年4月15日的1314元、2019年2月14日的520元等多筆款項,金額特殊,明顯曖昧。
面對妻子的質問,張超承認從2014年起就和劉麗認識,這些年陸陸續續轉了不少錢。王霞徹查后發現這些年丈夫共向對方銀行轉賬185萬多,微信轉了24萬多,支付寶還有4萬多,加起來達214萬多元。
至此,張超向妻子寫下承諾書,承諾“與劉麗一刀兩斷,永不來往”。為了挽回損失,王霞找到了北京天池君泰(西安)律師事務所的趙寅律師,“她當時情緒很激動,反復強調那些錢是夫妻二人多年辛苦攢下的共同財產,丈夫無權私自處理。我們明確告訴她,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張超的行為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回。”
一審認定——雙方存不正當關系,個人無權處置夫妻財產
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的審理中,趙寅律師明確提出:“根據《民法典》,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張超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經王霞同意,將大額財產贈與第三者,既侵犯了王霞的財產權,也違背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劉麗必須全額返還。”
劉麗辯稱這些轉賬是“商業合作所得”,并提交了張超出具的欠條和項目合同,聲稱自己為張超的公司跑業務、做項目,款項是提成和工程款。
但法院審理發現,這些證據無法充分證明款項與合法商業往來的直接關聯,且多筆“520元”“1314元”的轉賬明顯帶有情感贈與性質,結合張超的承諾書,足以認定雙方存在不正當關系。
2025年1月,一審法院判決:張超對劉麗的贈與行為無效,劉麗需向王霞返還159萬余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判決明確指出,法律保護夫妻共同財產,否定任何以不正當關系為基礎的財產贈與。
二審判決——部分款項另案處理,84萬需追回
劉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部分款項涉及工程款”為由減少返還金額。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時,重點核查了2022年后的轉賬記錄——此時劉麗確參與張超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相關項目施工。
法院最終認定:2022年后的部分轉賬可能與工程款相關(劉麗已另案起訴公司主張該部分款項),暫不納入本次返還范圍;但2022年前的轉賬及明顯帶有贈與性質的款項,仍應返還。同時,扣除劉麗已退回的521元及向張超的轉款3090元后,判令劉麗返還84萬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改判并非“幫助第三者減少損失”,而是基于“工程款與個人贈與需區分認定”的法律原則,對返還范圍作出精準界定。法院明確表示,王霞可在工程款糾紛審結后,就剩余爭議款項另行起訴,繼續維護自身權益。
王霞的代理律師趙寅說,這起婚外贈與糾紛案,折射出婚姻關系中財產處分的法律邊界與司法實踐的復雜性。丈夫多年間向第三者轉賬,妻子通過訴訟維權,最終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趙寅稱,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需雙方協商一致。丈夫擅自將大額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違背公序良俗且侵犯妻子財產權,贈與行為自始無效。這一案例警示我們:婚姻中任何一方都不應擅自處分大額共同財產,婚外贈與不僅違背道德,更面臨法律上的返還風險;作為配偶,若發現類似情況應及時留存轉賬記錄、資金來源等證據,以便在訴訟中清晰界定財產性質;而接受贈與方亦需警惕,來源不明的大額款項可能因贈與行為無效而被追回。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謝濤
(來源: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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