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本為民生所系,承載著村民安息之托,有人卻借管理之機斂財,在公益性公墓內部及周邊私搭、擴建墓穴,對外出售牟利。日前,經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老人買到“黑墓地”
2023年9月,年近八十的劉大爺認為自己年事已高,身體也大不如前,不愿身后事給子女添負擔,便開始關注合適的墓地。一次鄰里閑聊時,劉大爺得知郭某負責管理一處墓地,便主動向郭某打聽起購買墓地事宜。幾天后,劉大爺跟隨郭某來到一處墓園,只見這里背倚青山,面朝水庫,林木環繞。“環境不錯,是個難得的好地方!”劉大爺心中暗暗認可,并琢磨著把父母的墓也遷過來。
但與此同時,劉大爺也發現了一些異常——墓園內不少墓碑正面光潔如新,未刻一字碑文,背面卻被人用醒目的筆跡標注著人名和“已出售”字樣。面對劉大爺的疑問,郭某介紹道:“這些都是老主顧提前定下的‘福地’,我們這里位置緊俏得很!”在郭某的極力推薦下,劉大爺選定了兩處墓穴,并當場向郭某支付了現金3.5萬元。隨后,郭某將劉大爺的信息和墓穴位置登記在了一個公墓登記卡小冊子里,作為購買憑證。
本以為身后事安排妥當,劉大爺心中的一塊石頭落了地。然而今年初,一通來自警方的電話讓劉大爺傻了眼。他精心挑選的“福地”,竟是徹頭徹尾的“黑墓地”,3.5萬元落入了郭某的個人腰包,所謂的購買憑證更是形同廢紙。巨大的失落與憤怒涌上心頭,劉大爺心中更是疑惑不解:這片被郭某描繪得如此美好的“風水寶地”,為什么成了“黑墓地”?
利用管理之便私建墓穴
時光回溯至2013年。彼時,鎮江市潤州區甲村因區域改造建設需要,必須遷移村內部分村民的祖墳。村里原規劃的一處公墓因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遲遲無法得到村民們的認可。后經政府協調,在相鄰的乙村劃出一塊約3畝的集體土地建設公益性埋葬地,供村民遷墳使用。2013年9月,兩村簽署用地協議,約定建設墓穴230個,墓穴建設工作交給了時任乙村村委會主任助理的郭某負責。同年11月底,郭某完成墓穴建設并通過甲村驗收。
遷墳一事本該就此畫上句號,然而郭某從中嗅到了“商機”。他悄悄找來施工隊,在已建成的墓穴的內部空隙地帶,以及緊鄰墓園的周邊集體土地上,私自搭建、擴建墓穴。因墓園平時少有人來,又是由郭某獨自管理,施工期間偶有村民看到工人進出,也只當是日常維護。
墓穴建成后,郭某在通往墓園的小道旁豎起廣告牌,并通過熟人進行宣傳。憑借精心編織的“風水”噱頭和極具誘惑力的低價策略,郭某成功吸引了眾多像劉大爺這樣希望為自己或家人提前安排身后事,又對墓地市場缺乏深入了解的購買者。
2024年6月,當地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郭某利用集體土地私建墓穴出售牟利的問題。紀委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郭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郭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查,2013年11月至2024年6月,郭某私自搭建、擴建的非法墓穴數量共200余個,其中116個墓穴已被售出,非法所得共計190余萬元。
精準定性懲治犯罪
2024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郭某提請潤州區檢察院審查批捕。
承辦檢察官審查后發現,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明確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中,均未涵蓋私建墓穴出售情形。經過反復會商研討,并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匯報,潤州區檢察院對該案的定性逐漸清晰。
該院認為,郭某身為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協助管理集體土地、城建城管、防違拆違等工作。他利用管理墓地的職務便利,擅自在集體土地私建墓穴,并將售賣墓穴所得的190余萬元悉數占為己有,直接侵害村集體財產權益,其行為涉嫌職務侵占罪。今年1月3日,潤州區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郭某批準逮捕,并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固定其職務職權、非法建設墓穴具體時間跨度及規模等關鍵證據。
3月3日,公安機關將郭某移送潤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4月2日,該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郭某提起公訴。日前,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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