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現在的房產交易中,期房交易占多數,購買期房有很大的風險,主要就是來源于期房的不確定性,其中一個風險就是延期交房。
網友咨詢:
開發商未按期交房,購房人應如何維權?
劉金沙律師解答:
1、在遇到逾期交房的問題時,購房者可以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維權。購房者要找到開發商了解延期交房的原因,同時購房者還可以催促開發商盡早交房。
2、如果與開發商協商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很多情況下,遇到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都是需要尋求法律幫助才能解決的,由于房屋延期交付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購房者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劉金沙律師補充: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劉金沙律師
北京市鑒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畢業后一直耕耘于法律專業領域,從事律師專職工作十余年,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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