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在廠區內違規設置露天堆場存放生產殘留物料,后擴建至7200平方米。公司總經理歐陽某某、副總經理李某明知物料屬于危險廢物(經環評文件確認年產量超千噸),且露天堆放不符合國家貯存標準(僅采取水泥硬化、雨布遮蓋等簡易措施),仍指示工人以“產品中間體”名義長期堆放。堆放物包含苯醚粗品、DMF水溶液等具有腐蝕性、揮發性的物質,現場存在泄漏、圍堰破損、刺激性氣味濃烈等問題,多次被群眾舉報。2019年4月,生態環境部門巡查發現涉案危險廢物3635.967噸,緊急轉移后鑒定確認其危險屬性。檢測顯示堆場土壤重金屬、有機物及地下水氯化物等指標超標20%,空氣中二氯甲烷濃度超檢出限值30倍以上。
法院認定:該公司長期堆放危險廢物導致有毒物質滲透、揮發,造成土壤、地下水及大氣污染,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處置”,且數量達3500余噸構成“后果特別嚴重”。判處罰金1000萬元;歐陽某某、李某分別獲刑一年三個月(罰金40萬元)和一年(罰金15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11-1-340-024)
裁判要旨:
未采取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防范措施,以“產品中間體”名義露天堆放危險廢物3000余噸,放任有毒有害物質時有泄露、流失、揮發,嚴重危害生態環境安全,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處置”。
二、法理深度剖析
(一)“非法處置”的擴張解釋符合立法本意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堆放”行為是否構成污染環境罪中的“處置”。張萬軍教授指出,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24條,“處置”指通過物理、化學、生物手段減少固廢數量、體積或危害性,或進行合規填埋。江蘇某科技公司將危險廢物長期露天堆放,雖未主動焚燒或傾倒,但客觀上因自然揮發、雨水沖刷導致有毒成分(如二氯甲烷、重金屬)持續釋放,實質改變了廢物物理化學特性并削減其總量——這正是“處置”的典型特征。
最高法、最高檢《環境污染刑事解釋》第3條將“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明確列為“后果特別嚴重”情形,表明立法意圖嚴懲任何導致危險廢物失控危害環境的行為。張萬軍強調:“將消極堆放納入‘處置’范疇,是對企業規避監管‘偽貯存’行為的精準打擊。若僅懲處主動傾倒而放任以‘貯存’為名的污染,無異于縱容環境犯罪。”
(二)實質危害性判定突破形式主義陷阱
涉事企業曾辯稱堆放物系“可回收中間體”,試圖規避危險廢物認定。張萬軍分析,法院的裁判邏輯直擊本質:一是依據環評文件列明的危廢類別與案發后鑒別報告,戳破“中間體”借口;二是通過現場證據鏈證明企業放任危害發生的主觀故意。
“刺激性氣味致工人需佩戴護目鏡、膠手套作業,雨水形成黃色積水,這些細節成為推定‘明知’的關鍵。”張萬軍表示,“當企業為節省2400萬元處置費而長期違規堆放,其主觀惡性與直接傾倒并無本質差異。”
本案終審裁定于2021年作出,但2023年《環境犯罪解釋》修訂后對危廢犯罪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張萬軍教授最后提醒:“當‘雙碳’目標寫入刑法保護法益,司法機關對‘隱性污染’的容忍度歸零。企業唯一生路是徹底拋棄僥幸心理,將危廢管理視為生存紅線——因為下一張罰單,可能關乎企業存亡。”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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