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因網紅“旺仔小喬”稱歌曲《年輪》的原唱是張碧晨、非汪蘇瀧而引發的爭議,汪蘇瀧方回應表示該歌曲為“雙原唱”,并宣布收回《年輪》的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隨后,張碧晨工作室亦發布聲明和相關證明資料,堅持張碧晨為該歌曲的“唯一原唱”。
律師向南都N視頻記者表示,張碧晨方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首唱”,尚不足以在法律上得出“唯一原唱”結論。音樂版權專家則指出,張碧晨方寧愿站在汪蘇瀧主張的對立面,也要堅持“唯一原唱”的名義,可能是出于法律和商業角度的考量。
張碧晨和汪蘇瀧。
事件回顧
“唯一原唱”還是“雙原唱”?
張碧晨和汪蘇瀧各執一詞
該事件源于近日,擁有超2000萬粉絲的網紅“旺仔小喬”被發現其數年前在回復網友評論時,稱《年輪》由汪蘇瀧創作,但原唱是張碧晨,“我發一百遍《年輪》也只會寫張碧晨原唱”。7月22日,“旺仔小喬說《年輪》原唱不是汪蘇瀧”的話題登上熱搜,引發雙方粉絲對誰是《年輪》原唱者的爭議。
旺仔小喬稱原唱僅是張碧晨。
7月25日,汪蘇瀧方回應,關于此次《年輪》歌曲因某博主不當話術引發的相關爭議,本無意參與,并且第一時間積極溝通還原事情全貌,希望能減少負面輿論,但發現仍不斷掉進風波中心。同時宣布,“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我們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strong>
此外,該則回應還指出,關于因此次《年輪》爭議而產生的另一首歌曲《夢幻誅仙》的風波,汪蘇瀧方在查詢合約后,確認這首歌曲“也是雙原唱”。
汪蘇瀧方回應。
汪蘇瀧所屬大象無形音樂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李思睿也發文表示,清楚記得當年收到《年輪》項目的需求時,已明確知道男女版本是同時存在的,“十年前的項目往來郵件記錄還在郵箱里”。
汪蘇瀧所屬大象無形音樂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李思睿發文。
對于汪蘇瀧方堅持《年輪》為男女“雙原唱”的立場,張碧晨方則堅稱張碧晨為《年輪》的“唯一原唱”。7月25日,張碧晨工作室發布聲明,稱張碧晨演唱的《年輪》為該歌曲最早正式發布的錄音版本,亦是電視劇《花千骨》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而男聲版本上架音樂平臺時間明顯晚于張碧晨版本,且當年受邀演唱時,合同中未有約定多版演唱者的表述。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行業通行慣例,‘原唱’指首次公開發行或表演該作品的歌手。經所有可查證的公開音樂發行記錄明確顯示,張碧晨女士演唱的《年輪》是首個公開發行并廣泛傳播的錄音版本。并且在2015年受邀演唱歌曲時,也從未被告知該歌曲在同時期有其他藝人再版,也并未在合同簽署中有過關于約定多版演唱者的任何描述。因此張碧晨女士是《年輪》的唯一原唱,這一事實清晰明確、無可爭議?!?/p>
張碧晨方回應。
同時,張碧晨方梳理了關于《年輪》的時間線,提供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登記信息、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中心備案信息、音樂平臺歌曲信息等五類證據資料?!氨M管汪蘇瀧是該作品的創作者之一,但他在張碧晨版本之后才有演唱或其他形式的公開演繹,因此在行業規則與法律視角中,張碧晨是唯一符合‘原唱’標準的演唱者?!?/p>
張碧晨方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節選)。
對于汪蘇瀧方收回《年輪》授權的做法,張碧晨工作室表示:“一場源于某博主的輿論爭議,意外將一首陪伴聽眾十年的好作品推向風口浪尖,我們倍感遺憾。感謝十年前與《年輪》的相遇,也感謝過去十年《年輪》帶來的共鳴、淚水與力量,值此《年輪》發行十周年之際,好好和這首作品告個別?!?/p>
據公開資料,《年輪》由汪蘇瀧作詞、作曲和編曲,張碧晨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上線,汪蘇瀧版本于2015年6月30日上線。2015年7月16日上線的《花千骨電視劇原聲帶》中,兩個版本均被收錄其中。
7月25日下午,南都N視頻記者在QQ音樂及網易云音樂平臺搜索《年輪》,搜索頁面顯示,張碧晨、汪蘇瀧兩個演唱版本均被標注為“原唱”。
QQ音樂搜索頁面。
網易云音樂搜索頁面。
專家分析
律師:張碧晨方“唯一原唱”證據不足
版權專家:明確“唯一原唱”商業角度更有利
“原唱”和“雙原唱”的認定是什么?張碧晨方堅持“唯一原唱”的證據足夠充分嗎?
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文化娛樂與傳媒業務部主任楊曙光向南都N視頻記者分析,首先,從立法層面來說,我國目前并無單行法專門定義“原唱”,但可適用《著作權法》與《民法典》的體系解釋?!吨鳈喾ā返?0條規定,首次錄制并公開發行錄音制品的演唱者,享有“錄音制作者權”中的表演者權?!睹穹ǖ洹返?023條規定,禁止在翻唱時以誤導方式隱匿“首次公開發表的表演者身份”。學界與司法實踐通常把該“首次公開發表的表演者”視為“原唱”。
其次,從行業慣例角度來說,是“時間優先”原則,也就是以錄音制品的首次公開發行時間為準。如果同一作品存在多個官方授權版本(如男女聲雙版本)時,只要均系“首次公開發行”,可認定為“多原唱”。
楊曙光表示,張碧晨方提供的證據可證明其“女聲版首發”的事實,滿足“時間優先”要件;但并不能排除“多原唱”可能,汪蘇瀧作為詞曲作者及版權人,其發行的男聲版同樣屬于官方授權的首發錄音制品,亦符合《民法典》第1023條對原唱的定義。因此,張碧晨方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首唱”,尚不足以在法律上得出“唯一原唱”結論。
“張碧晨、汪蘇瀧各自對其演唱版本享有表演者權;‘原唱’并非排他性概念,只要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標準,可并存。司法實踐與行業慣例均認可‘雙原唱’模式。”楊曙光說。
有業內音樂版權專家亦向南都N視頻記者指出,從行業慣例來看,原唱通常是指第一個將歌曲以正式發行的方式推向公眾的演唱者,強調的是“首次公開發行”這一關鍵要素。
在他看來,由于目前法律上并無“唯一原唱”的說法和認定標準,而根據“原唱”的定義和張碧晨提供的證據,按照行業約定俗成,認定張碧晨為原唱并無問題?!皬埍坛看_實是首個公開發行并廣泛傳播該歌曲錄音版本的歌手,其證據符合法律和行業慣例對于原唱的認定標準。”因此,該專家認為張碧晨方主張的“原唱”具有其合法性,但是否為“唯一原唱”具體還需看當時簽署的合同約定。
對于汪蘇瀧方宣布暫不授權《年輪》做任何演唱這一做法,楊曙光分析其中的法律要點時指出,汪蘇瀧享有《年輪》完整詞曲著作權(發表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任何人翻唱均需其許可。著作權人有權單方終止非獨占性許可;汪蘇瀧收回授權后,任何第三方(含張碧晨)如需繼續商業性演唱或發行,必須重新取得汪蘇瀧授權,否則構成侵權。
版權專家亦向南都N視頻記者表示,根據《著作權法》,詞曲作者享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表演權賦予了詞曲作者決定作品如何被表演、誰來表演的權利。汪蘇瀧作為《年輪》的詞曲作者,對該作品擁有不可置疑的版權,有權決定是否授權他人演唱或使用該作品。
同時,該專家指出,張碧晨是否具備可以繼續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仍需看回最早張碧晨演唱該作品時,是否有正式合同以及合同是否有相關的期限和條件,才能判斷張碧晨在日后的使用權利。
此前,張碧晨與汪蘇瀧曾有過同臺合作,在社交平臺上亦有過友好互動。此次張碧晨寧愿站在汪蘇瀧主張的對立面,也要堅持“唯一原唱”的名義,當中可能的原因有哪些?
版權專家分析,從法律和事實角度,張碧晨認為自己符合“原唱”定義,堅持“唯一原唱”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明確自己在歌曲演唱層面的原創地位,避免自身演唱成果被模糊或忽視。而從商業角度看,“原唱”身份可能涉及到歌曲相關的收益分配、演出邀請、品牌合作等利益,明確“唯一原唱”有助于在后續商業活動中占據更有利地位?!案枨鏅嘧儸F途徑不多,信息網絡傳播是其中重要的一種。業界有個說法,流量被分走,就意味著版稅被分走。音樂平臺上熱歌的‘原唱’標識對收聽流量和版稅的影響,比你想象的還要大?!?/p>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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