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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房改房的權屬認定和份額分割往往因涉及工齡折算、出資情況等因素變得復雜。北京一起子女因父母房改房繼承引發的訴訟中,法院結合購房出資、贍養義務履行及共同居住事實,最終對房屋份額作出了酌情分配。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紅、趙強、趙剛、趙梅(均為被繼承人子女)
被告:孫蘭(被繼承人三子之妻)、趙磊(被繼承人三子之子)
(二)事件經過
被繼承人趙建國與劉英系夫妻,共育有三子兩女,分別為長子趙強、次子趙剛、三子趙偉、長女趙紅、次女趙梅。趙建國于 2003 年 10 月去世,劉英于 2010 年 10 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遺囑,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三子趙偉于 2021 年 10 月去世,其配偶為孫蘭,二人育有一子趙磊。
涉案一號房屋系 1999 年房改售房取得,購房時使用了趙建國 34 年工齡、劉英 8 年工齡折抵房款。1999 年 12 月,趙建國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2002 年 4 月支付購房款 8.2 萬元,2004 年 4 月由孫蘭代交尾款 1205.92 元,總房款及公共維修基金共計 83205.92 元。2004 年房屋登記至趙建國名下,交付后由趙建國、劉英與趙偉、孫蘭、趙磊共同居住。2007 年劉英搬至養老院,費用除自付外由四原告分攤,2022 年孫蘭、趙磊對房屋再次裝修。
四原告訴至法院,主張一號房屋系趙建國與劉英夫妻共同財產,二人生前未立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四原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孫蘭、趙磊辯稱:房屋系趙偉、孫蘭借趙建國名義全款購買,實際出資 8.2 萬元,應屬二人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四原告請求。
(三)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趙建國與劉英的遺產?
借名購房關系是否成立?
各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如何確定?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的認定
法院對遺產性質的審查:
房改房的特殊屬性:一號房屋通過房改售房取得,使用了趙建國與劉英的工齡折算房款,購房合同以趙建國名義簽訂,產權登記在趙建國名下,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特征,應認定為二人遺產。
借名購房的舉證不能:孫蘭、趙磊主張借名購房,但未能提供書面借名協議或雙方就借名事宜達成一致的證據,僅以實際居住和部分出資為由不足以推翻登記效力,故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出資情況的認定:四原告稱支付房款 4.2 萬元但未舉證,孫蘭、趙磊主張全款支付亦證據不足,法院結合付款憑證署名,認定購房款主要以趙建國名義支付,孫蘭代交尾款可視為對老人的出資貢獻,但不改變房屋權屬性質。
(二)法定繼承的份額分配
法院對繼承份額的審查:
繼承人范圍的確定:趙建國與劉英無遺囑,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五子女生前均未放棄繼承。三子趙偉在遺產分割前去世,其應繼承份額由配偶孫蘭、兒子趙磊轉繼承。
贍養義務的履行考量:四原告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提交養老院費用分攤證據;孫蘭、趙磊主張共同居住期間盡照料義務,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結合劉英晚年由四原告安排入住養老院并承擔部分費用的事實,認定四原告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
共同居住的酌情因素:趙偉一家與老人長期共同居住,對房屋進行裝修增值,符合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可多分” 的法定情形,法院在分配時對此予以考量。
(三)證據效力的認定規則
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審查:
主張者的舉證義務:四原告主張部分出資、孫蘭主張借名購房,均需對各自主張提供充分證據,因雙方均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法院對其主張均不予采信。
優勢證據的認定:房屋登記證明、購房合同、工齡折算記錄等書證具有較高證明力,優先于當事人陳述;孫蘭代交尾款的憑證可證明部分出資事實,但不足以改變權屬認定。
生活常理的運用:房改房通常與職工身份、工齡掛鉤,結合趙建國夫婦的購房資格和登記行為,認定房屋為其遺產更符合生活常理和交易習慣。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原告趙紅、趙強、趙剛、趙梅各自繼承享有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12.5% 份額,被告孫蘭、趙磊共同享有該房屋 50% 份額;
二、駁回原告趙紅、趙強、趙剛、趙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房改房繼承的關鍵要點
權屬認定的核心依據:房改房權屬以登記為準,工齡折算、出資情況可作為分割參考,但不能單獨作為確權依據。繼承人需重點收集購房合同、產權證書、工齡證明等原始文件。
借名購房的風險防范:確需借名購買房改房的,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屋權屬、出資方式及過戶條件,避免因舉證不能導致權利受損。
出資貢獻的證據留存:非登記權利人的出資應保留轉賬記錄、收款憑證,并注明款項性質,在繼承時可作為多分遺產的抗辯理由。
(二)法定繼承的實務指引
贍養義務的證據固定:履行贍養義務應留存醫療費票據、養老院費用憑證、探望記錄等,證明對被繼承人生活照料、經濟供養的付出,為多分遺產提供依據。
轉繼承的法律適用: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去世的,其繼承份額由其繼承人轉繼承,需注意在訴訟中列明轉繼承人,避免遺漏當事人。
份額分割的協商優先:遺產分割應遵循協商原則,對共同居住、裝修增值等因素達成一致,可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份額,減少訴訟成本。
(三)訴訟舉證的注意事項
書證的優先收集:產權證書、合同、付款憑證等書證證明力最強,應優先收集;當事人陳述需輔以其他證據佐證,否則難以得到法院采信。
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未能舉證的,需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因均未充分舉證出資事實,法院未支持其各自主張。
證人證言的補強作用:鄰居、親友關于共同居住、贍養情況的證言,可作為書證的補充,增強主張的可信度。
本案判決體現了法院在處理房改房繼承糾紛時,綜合考量房屋來源、登記效力、贍養義務及共同居住等因素的裁判思路,既尊重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又兼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這也提醒公眾,在涉及家庭財產傳承時,應注重證據留存,必要時通過遺囑明確財產分配意愿,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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