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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贍養義務的履行程度,往往是影響遺產分割比例的關鍵因素。北京一起因父母雙亡引發的房屋繼承訴訟中,法院結合繼承人贍養貢獻大小,判決盡主要贍養義務的被告多分遺產,兩套房屋按繼承比例折價補償。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琳(被繼承人兒媳)、張明(被繼承人孫子)
被告:趙剛(被繼承人次子)
(二)事件經過
被繼承人趙建國與妻子劉芳系夫妻關系,育有兩子:長子趙軍、次子趙剛。趙建國 2016 年 12 月去世,劉芳 2020 年 4 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遺囑。趙軍與張琳系夫妻,育有一子張明,趙軍 2021 年 9 月去世(生前未繼承父母遺產)。
涉案房屋包括:
一號房屋(朝陽區 2xx 號,60.91 平方米)、二號房屋(朝陽區 3xx 號,57 平方米),均為趙建國與劉芳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登記在趙建國名下,雙方認可按 6.5 萬元 / 平方米估值。
張琳、張明訴至法院稱,趙軍與趙剛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趙軍去世后其份額由二人繼承,請求依法分割兩套房屋(各繼承一套)。趙剛辯稱,自己長期與二老共同生活并盡主要贍養義務,趙軍因重病長期在上海生活無法盡孝,應分得 70% 遺產,請求一號房屋歸其所有,按比例由原告支付折價款。
經查,趙軍 2009 年確診腦瘤,術后生活不能自理;趙剛 2012 年起與二老共同居住,單獨處理住院、喪葬事宜。
(三)爭議焦點
各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比例如何確定?
兩套房屋應如何分割(按份共有還是折價補償)?
二、案件分析
(一)繼承份額的比例認定
法院對贍養義務的審查:
被告的主要贍養貢獻:趙剛 2012 年起與二老共同居住,在趙建國老年癡呆、臥床及劉芳生活不能自理期間,承擔日常照顧、送醫搶救、日用品采購等義務,單獨操辦全部喪葬事宜,提交的住院病歷、葬禮照片、支出票據等形成完整證據鏈,符合《民法典》“盡主要扶養義務” 的情形。
原告的贍養限制:趙軍因 2009 年患重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且長期在上海居住,客觀上造成無法照顧父母,屬于 “有扶養能力限制” 的情形,并非主觀上不盡孝,故不適用 “應當不分或少分” 的規定。
份額的酌情確定:綜合考量雙方贍養貢獻,法院酌定趙剛繼承 60% 份額,趙軍(由張琳、張明轉繼承)繼承 40% 份額,既體現對主要贍養者的傾斜,又兼顧客觀不能履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權益。
(二)房屋分割的實際處理
法院對財產分割的審查:
房屋分割的合理性:兩套房屋面積相近(60.91㎡ vs 57㎡),雙方同意按 6.5 萬元 /㎡估值(一號房屋價值 395.915 萬元,二號房屋價值 370.5 萬元)??紤]到趙剛在北京無房且長期居住,判決一號房屋歸趙剛所有,二號房屋歸二原告所有,符合 “有利于生產生活” 原則。
折價款的計算方式:兩套房屋總價值 766.415 萬元,趙剛應得 60% 即 459.849 萬元,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后,需補差額 459.849 萬 - 395.915 萬 = 63.934 萬元,故二原告需向趙剛支付折價款 63.934 萬元,該計算方式公平合理。
共有分割的不適用性:雙方一致認可無共有基礎,且原告長期不在北京生活,按份額分割不利于房屋效用發揮,采用 “各得一套 + 折價補償” 方式更符合實際需求。
(三)轉繼承的適用情形
法院對繼承關系的審查:
轉繼承的成立條件:趙軍在父母遺產分割前去世,其應繼承的份額由配偶張琳、子女張明轉繼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份額轉給其繼承人” 的規定。
轉繼承的范圍:轉繼承僅涉及趙軍有權繼承的父母遺產中的房屋部分,法院在判決中明確分割范圍,避免擴大繼承標的。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趙剛繼承所有,張琳、張明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二、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二號房屋由張琳、張明繼承所有,趙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三、張琳、張明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趙剛房屋折價款 639340 元;
四、駁回張琳、張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贍養義務的證據留存
日常照顧的憑證:與老人共同居住的,保留社區居住證明、水電費繳費記錄、鄰居證言;承擔醫療護理的,留存住院陪護記錄、醫療費支付憑證、購藥單據等,形成完整的贍養證據鏈。
喪葬事宜的記錄:妥善保管喪葬費支出票據、葬禮照片、親友證言,證明單獨操辦后事的事實。
特殊情形的證明:繼承人因疾病、居住距離等客觀原因無法盡孝的,需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居住證明、殘疾證明等,區分主觀不盡孝與客觀不能孝的情形。
(二)房屋遺產分割的實操建議
分割方式選擇:多套房屋分割時,優先考慮 “實物分割 + 折價補償”,根據繼承人居住需求、房屋價值協商歸屬,按份額計算差價,避免共有導致的使用沖突。
價值確認方式:雙方可協商確定房屋市值,或共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保價值認定公平合理,減少后續爭議。
本案判決體現了 “贍養貢獻決定份額傾斜,客觀不能適當兼顧” 的裁判思路,既通過比例調整鼓勵贍養老人的美德,又通過合理分割方式保障遺產效用最大化。這也提醒公眾,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會在法律上影響遺產分配,履行贍養義務時應注意留存證據。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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