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遺囑效力的認定和贍養義務履行情況對繼承份額的影響是常見爭議點。北京一起子女因父母房屋繼承引發的訴訟中,法院結合代書遺囑的特殊情形、繼承人贍養貢獻及出資情況,最終判決各繼承人按不同比例繼承房屋份額。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娜(被繼承人孫女)、王華(被繼承人女兒)、王強(被繼承人兒子)
被告:王偉(被繼承人孫子)、劉英(被繼承人兒媳,王偉母親)
(二)事件經過
被繼承人王建國與妻子張蘭系夫妻關系,育有王軍、王華、王強、王鵬四名子女。王建國 2018 年 12 月去世,張蘭 2023 年 6 月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遺囑(除張蘭 2019 年所立代書遺囑外)。王軍與妻子張敏育有一女王娜,王軍 2021 年 8 月去世;王鵬與妻子劉英育有一子王偉,王鵬 2021 年 12 月去世。張敏明確表示不參與訴訟,其應繼承份額由王娜享有。
涉案一號房屋系王建國與張蘭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2007 年登記在王建國名下。王鵬一家 2017 年搬入一號房屋與二老共同居住,王建國去世后,王鵬與劉英繼續照顧張蘭直至其 2023 年去世,王鵬于 2021 年 12 月先于張蘭去世。
王娜、王華、王強訴至法院稱,四位子女均對二老盡到贍養義務,王鵬夫婦曾試圖讓二老贈與房屋被拒,張蘭去世后劉英拒不提供房產證且不配合辦理繼承公證,導致繼承事宜受阻,請求法院判決三人與王偉各繼承 25% 份額。
王偉、劉英辯稱,張蘭 2019 年立有代書遺囑,指定一號房屋中其份額由王鵬繼承;劉英作為喪偶兒媳對張蘭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繼承人參與繼承,且王鵬購房時出資 10 萬元,請求法院判決五人共同繼承。
(三)爭議焦點
張蘭 2019 年代書遺囑是否有效?能否作為繼承依據?
劉英作為喪偶兒媳能否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各繼承人繼承份額應如何確定?
二、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核心審查
法院對代書遺囑的審查:
遺囑的形式要件:張蘭 2019 年 3 月所立代書遺囑由為老遺囑庫見證,載明 “一號房屋中本人份額由小兒子王鵬個人繼承”,有代書人王某、見證人楊某簽字,張蘭蓋章并按手印,同時附有立遺囑視頻及見證人聲明(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形式上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求。
遺囑的失效情形: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有關部分按法定繼承辦理。王鵬 2021 年 12 月先于張蘭(2023 年 6 月去世)死亡,故張蘭遺囑中指定由王鵬繼承的內容失效,其遺產份額進入法定繼承程序。
遺囑的參考價值:雖遺囑因繼承人先死亡而失效,但遺囑中提及 “王鵬出資 10 萬元購房、共同居住照顧生活” 的內容,可作為認定王鵬對房屋貢獻及贍養情況的參考依據。
(二)法定繼承的范圍與順序
法院對繼承人資格的審查: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確定:王建國死亡后,其遺產份額由配偶張蘭及子女王軍、王華、王強、王鵬繼承;張蘭死亡后,其遺產份額由子女(王軍、王華、王強、王鵬)繼承,因王軍、王鵬先于張蘭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王娜(王軍之女)、王偉(王鵬之子)代位繼承。
喪偶兒媳的繼承資格:劉英主張作為喪偶兒媳對張蘭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法院查明王鵬 2021 年 12 月去世后,劉英與張蘭共同居住時間較短,且王華、王強提交的門診病歷、購物記錄、社區證明等證據顯示其對張蘭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故對劉英的主張不予采納,但其可通過繼承王鵬的份額間接獲得權益。
代位繼承的適用:王娜作為王軍的女兒,在王軍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代位繼承王軍應繼承的份額;王偉作為王鵬的兒子,代位繼承王鵬應繼承的份額。
(三)繼承份額的比例劃分
法院對份額確定的審查: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號房屋為王建國與張蘭共同財產,各占 50% 份額。王建國死亡后,其 50% 份額由張蘭、王軍、王華、王強、王鵬各繼承 10%(即房屋總份額的 10%);張蘭自身原有 50% 份額 + 繼承王建國的 10% 份額,共占 60% 份額。
出資與贍養的影響:王鵬購房時出資 10 萬元(王強主張已償還 5.5 萬元,但未提供全額償還證據),且長期與二老共同居住并盡主要贍養義務,法院酌情對其代位繼承人王偉予以多分;王娜、王華、王強均盡到贍養義務,份額均等;劉英因對張蘭盡了部分贍養義務,酌情分得少量份額。
最終比例的確定: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判決王娜、王華、王強各繼承 23%,王偉繼承 26%,劉英繼承 5%。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位于北京市(一號房屋)由王娜、王華、王強各繼承 23% 份額,王偉繼承 26% 份額,劉英繼承 5% 份額;
二、駁回王娜、王華、王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的注意事項
遺囑繼承人的生存風險:立遺囑時應考慮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能性,可在遺囑中增加 “替補繼承人” 條款,避免因繼承人先死亡導致遺囑失效,如 “若繼承人先于本人死亡,份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代書遺囑的形式合規:代書遺囑需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立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需簽名或按手印(老年人可蓋章 + 按手印結合),必要時留存立遺囑視頻,確保遺囑真實有效。
財產信息的明確性:遺囑中需清晰列明房屋地址、產權證號、面積等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引發爭議,明確 “個人份額” 范圍,如 “本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
(二)贍養義務的證據留存
共同居住的證明:長期與老人共同居住的,可保留社區居住證明、水電費繳費記錄、鄰居證言等,證明居住事實。
醫療護理的憑證:陪同就醫的病歷、醫療費支付憑證、護理記錄、住院陪護證明等,是盡贍養義務的重要證據。
出資貢獻的保留:對購房、裝修的出資需留存轉賬記錄、收條或書面約定,明確是借款還是贈與,避免日后就出資性質產生爭議。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適用
代位繼承的條件: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僅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喪偶兒媳 / 女婿的繼承權:需滿足 “喪偶” 且 “對公婆 / 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兩個條件,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主張時需提供充分的贍養證據。
繼承人的范圍確定:繼承開始后應及時梳理繼承人名單,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確保無遺漏。
本案判決體現了 “遺囑優先但需符合法定條件,法定繼承兼顧貢獻與公平” 的原則,既尊重被繼承人通過遺囑處分財產的意愿,又充分考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貢獻和實際出資情況,為類似繼承糾紛提供了裁判思路參考。這也提醒公眾,立遺囑時需周全考慮各種風險,履行贍養義務時注意留存證據,才能在繼承中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