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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解除后的房產分割往往伴隨著居住權爭議,尤其涉及雙方父母出資或居住時更易引發糾紛。北京一起案件中,女方起訴要求前公婆搬離房屋并支付占用費,法院結合共有權認定、居住合理性等因素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雪
被告:周強、吳蘭(周明父母)
第三人:周明(陳雪前夫)
(二)爭議焦點
周強、吳蘭對一號房屋是否享有合法居住權?
陳雪主張房屋占用費及利息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共有權人能否單方要求其他共有人的親屬騰退房屋?
(三)事件經過
陳雪與周明 2005 年結婚,2016 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一號房屋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登記在陳雪名下。2010 年 11 月,陳雪未經周明同意,以 96.28 萬元價格將房屋出售給案外人趙剛,實際成交總價 560 萬元。周明以陳雪與趙剛惡意串通為由起訴,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程序,2016 年 9 月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7 年,周明起訴要求趙剛騰退房屋并支付使用費,雙方達成調解:趙剛支付 18 萬元使用費后于 2017 年 11 月騰退房屋。2019 年,周明起訴離婚后財產分割,法院最終判決陳雪與周明對一號房屋各享有 50% 份額。
2024 年 1 月,陳雪發現前公婆周強、吳蘭居住在一號房屋內,主張二人未經同意侵占房屋,要求騰退并按每月 8000 元標準支付 2016 年 4 月起的占用費及利息。周強、吳蘭辯稱購房首付款由其出資,目的是養老居住,周明作為贍養人有權讓父母居住;周明認可父母居住的合法性,主張陳雪從未被阻止使用房屋。
另查,陳雪與周明就房屋歸屬正在訴訟中,雙方同意房屋歸周明所有,由周明支付折價款,目前已進入司法鑒定程序。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利歸屬的核心認定
法院對產權關系的審查:
共有權的法定基礎:一號房屋系陳雪與周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生效判決已確認雙方各享有 50% 份額,均為合法共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無權處分的法律后果:陳雪 2010 年擅自出售房屋的行為已被認定無效,其自身存在過錯。房屋返還后,產權恢復至原共同共有狀態,周明作為共有權人有權占有使用房屋。
出資與居住權的關系:周強、吳蘭主張出資購房用于養老,雖未直接取得產權,但周明作為共有權人及法定贍養人,允許父母居住具有合理性,不構成非法侵占。
(二)居住行為的合法性判斷
法院對占用事實的分析:
占有期間的合理性劃分: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11 月期間,房屋由案外人趙剛占有使用,并非周強、吳蘭實際居住,陳雪主張該期間占用費無事實依據。
親屬居住的正當性:周明作為共有權人占有房屋合法,其父母基于親屬關系及贍養義務居住,未違反法律規定。陳雪未能舉證證明周明及其父母阻止其使用房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共有權行使的限制: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使用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排除他方使用。陳雪以單方意愿要求前公婆騰退,不符合共有權行使規則,亦違背家庭倫理常理。
(三)占用費主張的法律評價
法院對費用請求的審查:
過錯責任的認定:陳雪因擅自賣房導致房屋長期由案外人占用,自身存在主要過錯,其無法使用房屋系自身行為所致,與周明及其父母無關。
損害事實的舉證缺失:陳雪未提供證據證明周強、吳蘭實際占用房屋的具體期間,也未證明其因對方占用遭受實際損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權利義務的平衡考量:周明與陳雪對房屋享有同等權利,在雙方未就使用方式達成協議前,任何一方不得單方主張占用費。周強、吳蘭作為贍養對象居住,符合公序良俗,不應支付占用費。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陳雪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規范
重大處分的協商義務:夫妻一方處分共有房產時,應征得對方同意并保留書面證據,避免因單方擅自處分導致合同無效。本案陳雪未經周明同意賣房,不僅引發長期訴訟,還需承擔過錯責任。
離婚財產的及時分割:婚姻關系解除后,應盡快通過協商或訴訟分割共有財產,明確產權份額和使用方式,避免因權利歸屬不明引發后續糾紛。本案雙方離婚 8 年后才確定產權份額,增加了居住使用爭議的解決難度。
出資證據的留存意識: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時,應明確出資性質(借款或贈與),保留轉賬憑證、書面約定等證據,避免日后因產權爭議難以舉證。本案周強、吳蘭雖主張出資,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影響權利主張力度。
(二)共有權行使的邊界與規則
按份共有的權利平衡:按份共有人應按照約定或份額行使權利,不得妨礙他方正當使用。一方如需單獨使用房屋,應與他方協商并支付合理補償,擅自要求他方親屬騰退缺乏法律依據。
親屬居住的合理性認定:共有權人的父母基于贍養關系居住房屋,只要未侵犯其他共有人權利,應認定為合法使用。主張侵權需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惡意占用或阻止己方使用的行為。
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主張權利受損的一方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本案陳雪因無法證明被阻止使用房屋,其騰退和費用主張未獲支持。
(三)家庭糾紛的理性解決路徑
協商優先的糾紛處理原則:涉及親屬居住、房產使用等家庭糾紛,應優先通過協商達成使用協議,明確居住范圍、期限及費用分擔,減少對立沖突。
司法救濟的時機選擇:在產權歸屬未明確前,不宜急于起訴主張騰退或費用,應待產權清晰后再解決使用爭議,避免因基礎權利不確定導致訴訟失利。
親情倫理的兼顧考量:處理離婚后的房產糾紛時,應兼顧贍養義務、家庭倫理等因素,對老年人居住權益給予合理保護,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本案判決明確了共有權人親屬居住的合法性邊界,強調了共有財產行使的協商原則和舉證責任的重要性,為離婚后房產使用爭議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當事人應重視家庭財產處分的規范性和證據留存。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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