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民間借貸中,第三人在借條“借款人”之外的空白處簽名的情況十分常見。有的第三人被看作是“共同借款人”,有的則被看作是“見證人”,那到底如何認定其簽名性質?是否必然要承擔還款責任呢?
某汽配商行長期向某運輸公司供應汽車零部件,形成持續性買賣關系。2023年9月,雙方結算后運輸公司出具欠條載明:“今欠某汽配商行貨款共計426,800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付清。”運輸公司在欠款人處蓋章,該公司員工李某、王某、趙某、錢某四人依次在下方簽名,僅錢某簽名前標注了“擔保人”字樣。
后運輸公司僅支付12萬元便停止還款。汽配商行催收無果,遂將運輸公司及四名員工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貨款及違約金,四名員工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運輸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僅錢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其余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四名簽字員工的法律責任認定。法院的裁判邏輯深刻體現了《民法典》對擔保合意和保證方式的嚴格規范要求。
擔保合意必須明示是認定擔保責任的首要前提。根據《民法典》第685條規定,保證合同的成立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擔保意思。本案中王某在簽名前特別標注“擔保人”三字,構成清晰的意思表示,故其擔保責任成立。而周某等三人雖在欠條上簽名,但未注明身份或擔保責任,在缺乏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推定其具有擔保意圖。實踐中,員工在欠款憑證上簽字的動機多樣——可能是經辦人、見證人或財務審核人等,法院嚴格遵循“意思表示真實原則”,拒絕擴大化解釋擔保責任。這也警示了債權人,若未要求簽字人明確身份性質,將自行承擔意思表示不明的法律風險。
保證方式認定規則發生根本轉變是本案另一關鍵點。《民法典》第686條顛覆了原《擔保法》的推定規則,明確規定“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欠條未約定保證方式,故王某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物流公司提起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后,方可要求王某承擔責任。這與債權人主張的“連帶責任”存在本質區別: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可任意選擇追償對象,而一般保證將保證人置于補充責任地位。若企業欲使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必須在文書中有“連帶責任保證”或“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償”等明確表述,避免因身份不明確、權利義務不明晰而引發糾紛。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張晶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