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在父或母一方去世后,為了繼承去世父、母的遺產,將尚未去世的父或母一方訴至法院,若作為被告方的父、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無其他近親屬作為父、母的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則只能由作為原告方的獨生子女擔任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此時原、被告雙方雖在名義上是獨立的訴訟主體,但在實質上難免有子女“自己告自己”之嫌。為了能夠公平合理地處理此類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護失智老人的合法權益,不允許作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子女代替老人隨意放棄、減少應當繼承的遺產。同時,還可探索運用家事觀護員制度,引入適格的第三方擔任案件的家事觀護員,開展家事調查工作,進行訴訟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從而彌補此類家事案件弱勢當事人的訴訟劣勢,使得家事糾紛能夠圓滿解決。
以案釋法
被告宋某某與被繼承人朱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宋某。2022年,朱某某去世,年近八旬的宋某某又因阿爾茲海默癥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獨生女宋某擔任其監護人。朱某某去世后,宋某某日常生活由宋某照料,再無其他繼承人和相關近親屬。上海市普陀區某房屋A登記在宋某、朱某某名下,宋某占有三分之一產權份額,朱某某占有三分之二產權份額;上海市普陀區某房屋B登記在宋某某、宋某、朱某某名下,由三人共同共有;上海市嘉定區某房屋C登記在宋某某、朱某某名下,由兩人共同共有。上述房屋中屬于朱某某的產權份額均系她的遺產。朱某某另遺有銀行存款7萬余元。考慮到家庭諸多變故,為處理好家事,宋某決定繼承母親朱某某名下上述遺產。因宋某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公證處拒絕了宋某的公證申請,為此宋某只能將父親宋某某作為被告訴至法院,并為父親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要求以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母親名下遺產。
考慮到本案原告同時又是被告的監護人,原、被告間并無對抗性,且訴訟是當事人唯一的救濟途徑這一特殊性,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立即與普陀區老干部局進行了對接,并決定以聘請退休老干部擔任本案家事觀護員參與案件審理的形式,來補齊短板,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三名家事觀護員在接受聘任后,開展了家事調查工作,充分了解了原告訴求、本案的遺產范圍、被告目前的生活狀況及今后的養老計劃,列席了本案庭審并發表了相關意見。家事觀護員經調查后認為:一、本案訴訟主體適格。被告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鑒于被告相關近親屬僅有女兒一人,在此情形下由女兒作為原告起訴被告,并為被告聘請訴訟代理人并無不妥。二、應當維護好被告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原告,還是法院,或是社會力量,都應當格外地關注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原告雖為被告的監護人,但也不能隨意地替其作出放棄、減少繼承遺產的決定;而是應當保證被告能夠繼承到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上述意見獲得原告認可。
在家事觀護員的建議及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就遺產分配達成了一致意見,由被告在法定繼承的基礎上適當多分遺產。考慮到被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宜調解結案,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對雙方的意思表示予以確認。2022年12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繼承后,上海市普陀區某房屋A由原告宋某與被告宋某某按份共有(宋某占三分之二產權份額,宋某某占三分之一產權份額);二、繼承后,上海市普陀區某房屋B由原告宋某與被告宋某某按份共有(宋某、宋某某各占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三、繼承后,上海市嘉定區某房屋C由原告宋某與被告宋某某按份共有(宋某占四分之一產權份額,宋某某占四分之三產權份額);四、被繼承人朱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內的所有存款本金及利息均歸被告宋某某繼承所有。
法治建議
本案系審理法院首次為涉老案件中的老年人聘請家事觀護員,維護其合法權益。借鑒原有的涉少審判成熟機制,將家事審判特有的家事觀護員制度拓展至老年人權益保護。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問題的顯現,此類案件今后會逐漸增多,故此次涉老家事觀護員的聘任具有前瞻性,是法院對于老年人權益保護的一次有益探索。
本案當事人繼承遺產的申請已經被公證處拒絕,然而遺產及繼承人確實存在,且當事人已經沒有其它救濟途徑。如果因為訴訟邏輯上的不合理而將當事人拒之門外,則當事人將失去繼承配偶、母親遺產的機會。有鑒于此,法院并沒有機械辦案,而是創新工作機制,探索新的工作方法,與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協調配合,共同參與,合力解決問題,既處理好了訴訟程序上的瑕疵,也滿足了群眾合理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同時,本案弘揚了孝敬父母的良好家庭美德。原告要求處分母親遺產本就是為了父親今后養老考慮,最終在法院的主持及家事觀護員的監督下,原告自愿作出讓步,被告作為失智老人適當多分了遺產,今后養老有了物質保障,與我國的善良風俗、傳統美德相符。
對此,建議如下:
●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適當延伸工作。轄區失智老人權益的保障本身即為上述各組織或單位職責范圍,加之,獨生子女繼承本身存在的困境,上述組織和單位可以適當前移介入時機,通過臨時擔任訴訟代理人或協助解決訴訟程序障礙來推進遺產繼承程序。
●基層組織要定期排摸轄區內失能老人的信息檔案。為便于職能履行,基層組織在日常對高齡老人建檔過程中,要及時發現和掌握老人及家庭財產狀況,早預防早干預,避免老人財產的流失。對老人具有迫切處理財產需求的,可引導家屬或依法主動履職,包括但不限于及時為失能老人設定監護人,引導監護人正確行使權利,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基層組織可加強與法院、公證機關協作。訴訟程序或公證程序是處理遺產的主要途徑。在失能老人繼承遺產的過程中,基層組織要保持與法院的密切聯系,配合司法工作,促進司法程序順利進行以盡早讓失能老人繼承到遺產。對于可以公證辦理的遺產繼承事項,基層組織可加強與公證機關協作,為失能老人及家屬提供便利。例如,協助公證機關核實相關信息、提供證明材料等,提高公證的效率和準確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責任編輯 | 楊一帆
文字 | 普陀法院 羅岫陽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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