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通訊員王輝)開發商為業主更換防盜門,但在未跟業主確認配送及安裝時間的情況下,放在業主家門口的防盜門將業主砸傷。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認定開發商承擔主要責任,判決開發商、物業公司賠償業主各項損失20.7萬元。
2024年年初,董女士購買了一套新開發小區的商品房,收房時發現防盜門存在瑕疵,開發商承諾后期更換。同年9月底,開發商與董女士溝通更換防盜門事宜,董女士告知家中無人,待有人居住時再商定。10月8日,防盜門供應商受開發商委托將新防盜門統一運送至小區。
據董女士訴稱,當天晚上她發現新防盜門倚放在門口,樓道地面光滑,新防盜門因電梯關門振動而仰面倒下,由于躲閃不及,董女士左腳被砸傷。次日,董女士就醫,確診左腳骨折。經鑒定,董女士傷殘等級為十級。
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董女士將開發商、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
開發商辯稱,新防盜門由防盜門供應商配送,開發商曾要求將新防盜門放置地庫,待統一安裝,但配送工人仍分別送至業主入戶門處。當天多家業主收到新防盜門,只有董女士一人受傷,董女士作為成年人,具有風險意識和注意義務,發現門外放有新防盜門不應自行處置,應對自己受傷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則表示,他們只對小區公共區域負責檢查和巡視,對放置于業主門口的私人物品沒有管理義務,不同意賠償董女士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疏于管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風險。配送前,未與董女士聯系具體送貨、安裝時間;配送時,也未派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監督,以致新防盜門被倚放在董女士家入戶門處。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
此次防盜門配送、更換是開發商集中作業,物業公司對此理應知情。新防盜門放置董女士家門口較長時間,物業公司并未發現并排除安全隱患,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對此次事故亦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開發商承擔50%的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同時,董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發現新防盜門阻礙進入室內后,未規避危險、尋求他人幫助,而是自行嘗試進入,在事發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物業公司賠償董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0.7萬元。
此案經二審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甘浩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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