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小知識1,高空拋物罪。
近日,寶安區某小區又發生一起高空拋物事件,嫌疑人李某因瑣事與家人爭吵后將一行李箱丟出窗外,無人員受傷,后警方以涉嫌高空拋物罪依法對李某刑事拘留。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上空的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容易引起社會矛盾糾紛。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實施,增加了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法條的制定和使用,避免了以往對高空拋物涉嫌犯罪行為要么不能處罰,要么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太重的情況,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在今年,南山區某酒店住宿的志某因高空扔出座機電話和木桌子,被南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還有光明某街道住房住宿的蘇某因多次向窗外拋擲啤酒瓶、垃圾,被光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我市政府各街道和社區極力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性的同時,在大鵬新區某小區花園采用首套高空拋物監控系統,可在10秒內發出報警并完整記錄拋物過程。打擊高空拋物是一方面,預防高空拋物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在此,我們向大家提出呼吁,守護頭頂上的安全,需要每個人遵守,從你我做起。無視他人、隨意高空拋物,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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