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丈夫中了800萬元的巨獎,中獎后,卻不告訴妻子,做起了“搬運工”偷偷將錢轉走,妻子得知后,離婚,分割財產,法院如何判?(案件來源:上海金山法院)
孫麗和李兵,都曾有過一段不幸的婚姻,孫麗有個女兒,李兵有個兒子。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后,二人相處一段時間,覺得還算談得來,同時為了給孩子找到父愛、母愛,當年二人就登記結婚了。
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孫麗女兒、李兵兒子與二人共同生活,并由李兵掌握家中財政大權。
李兵平日里愛買彩票,自2009年起,數次獲中巨額彩票,累計獲利約790萬元,孫麗只知道李兵中獎了,可是中獎后的錢財,孫麗根本不知道李兵放到哪了。平時李兵對孫麗也十分苛刻、處處防范,從不告知孫麗家庭收支情況。
2020年,孫麗因不堪忍受李兵及其家人的冷暴力,遂訴請離婚,法院判決駁回訴請。2021年,與丈夫分居一年多的她,再次訴請離婚,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法院應當如何分割二人共同財產呢?是否包括李兵中獎的800余萬元。
釋案說法
孫麗認為:800萬元彩票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且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隱匿、轉移和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主張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對李兵不分或者少分。
李兵辯稱:婚后確因彩票中獎累計獲得收入約800萬元,但款項都用于家庭開支、理財投資、購買彩票等,截至起訴時已全部支出。
一、李兵中獎的800萬元彩票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李兵和孫麗于2003年結婚,李兵是從2009年開始買彩票并中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彩票應為經營、投資類的收益,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系夫妻共同財產,孫麗有權要求分割。
二、李兵稱800萬元已所剩無幾,法院應當如何判決呢?
民事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孫麗主張800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孫麗應當提出證據證實李兵確實中了800萬元,為此,孫麗提交了相關彩票購買信息,同時還提交了李兵的銀行交易信息,上面顯示李兵自2009年起,數次獲中巨額彩票,累計獲利約790萬元。外加二人婚后其他收益,夫妻收入共計850萬元,雙方均認可其中的770萬元由李兵保管。
李兵主張這些錢已全部用于家庭開支、理財投資、購買彩票,李兵應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李兵為此說明了為家庭共同添置的大宗資產、共同為子女購置車輛房產支出以及李兵購買彩票支出,同時孫麗也認可上述的大項支出。
法院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支出以及雙方認可的大筆開支后,李兵仍有250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理去向。可是李兵的存折上已所剩無幾,這些錢去哪了?
孫麗主張李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隱匿、轉移和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正是這些行為,才導致250萬元無法查清去向。孫麗主張對該250萬元,自己應當多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同時還查明,李兵自2009年起便存在頻繁的大額(單日金額5000元以上)取現行為,多個賬戶累計取現約423萬元。可以確定李兵確實有轉移財產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酌情確定李兵向孫麗支付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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