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姜某某高利轉貸案。
被告人姜某某原系中國人民銀行某市中心支行的工作人員。1995年被聘任為云南A公司總經理。1996年5月至1997年10月,A公司分別向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人民幣1700余萬元,經姜某某決定,將其中的880萬元以10.91‰或15‰的月利息轉貸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137471.5元。至1998年12月,姜某某為收取高額利息,未認真調查貸款方的經營情況和還款能力,先后多次將某公司的資金共計7800余萬元人民幣借給他人,致使3300.474萬元本金及利息無法收回。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姜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較大,已構成高利轉貸罪;加之其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數罪并罰對其執行有期徒刑9年。
三、我們的觀點
根據我國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而在現有發生的一些高利轉貸犯罪案件中,轉貸人往往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所轉貸款無法收回的情形下,往往又會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這種情形下該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高利轉貸行為致使3300.474萬元本金及利息無法收回,一審法院在認定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的同時,又認定成立玩忽職守罪。
我們認為,一審法院的認定是欠妥的。根據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行為人的一完整行為不能被分割評價為兩個或以上的罪名,從而對行為人一罪二罰。由于高利轉貸罪的可能后果就是導致所轉貸款無法收回,從而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種情形下,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高利轉貸行為,導致了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是一行為,而非數行為。如果將其行為既評價為高利轉貸罪,又評價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顯然是對其行為的重復評價,而這是為刑法所嚴厲禁止的。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供職十余年,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