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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最近收到一份噪音豁免征詢書(見上圖)Notice Application for exemption of the noise control by-law 360-79 (exemption是豁免的意思,by-law一般是指地方性法規)。其大意是,今年六月某日某時到某時,有家人要舉行婚禮派對,根據地方性法規的要求,須事先提出申請,然后政府部門向周遭住戶發出征詢書,如果有人不同意,則需提出書面理由,如無,則官府將予以放行。
因為是第一次收到這樣的征詢書,我們覺得有些意思,細讀之后,把這個故事分享給大家,藉此管窺一下加拿大這類國家的社區管理體系的一角。
首先,這個婚禮派對要在六月十日舉行,我們收到這份征詢書,是在五月初,也就是說,提前了一個多月,顯示出這不是走過場之舉。
其次,在征詢書中明確列出了派對的時間(時段)、地點、發出的噪音的類型(amplified music/sound from loud speaker; DJ using a microphone),也就是揚聲器發出的音樂和其他聲音、主持人使用麥克風發出的聲音,等等。我還注意到,這個地點離我家的直線距離大概600米,還隔了一條大街,算個圓形半徑的話,估計囊括進來的住戶五六十家應該是有的。這個考量所涉及的范圍,我覺得也是合理的。
其三,這個婚禮派對(準確地說是儀式后的派對,Wedding after-party)的時間是晚上6點到11點,持續五個小時,不能說不短,畢竟,持續不斷的音樂對周圍的住戶確實是一種噪音轟炸。進入夏天之后,左鄰右舍時不時會在自家的后院搞各種party,眾聲喧嘩,也是司空見慣。去年夏天,離我家100米遠的一家住戶結婚,連續三個晚上搞party,亢進的音樂也有些讓人心煩,我不知道那家人有沒有提前申請噪音豁免,如果有的話,我們也應該收到類似的征詢書的。看來,申請不申請,全靠自覺,遇到較真的,你就得兜著走,沒遇到,算你運氣,但這規定和程序始終是在那兒的。有了這次的體驗,下回我們至少知道有人如果太過分的話,我們可以去哪里投訴。
其四,如果你反對這噪音的發出,須在某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將你的理由提交當局(Any person who objects to this application must submit their comments/objections in writing, stating the reason for the objection)
因為剛從國內回來,回到這寂靜嶺,難免不想到國內從傍晚時分開始(有些甚至從下午就開始)的各種廣場舞、健身舞、路邊卡拉ok直播這些。不由得還是有些感慨:如果國內也行這一套,搞噪音管制及豁免申請的話,斗起硬來,估計噪音會降低很多。當然咯,我這個“如果…的話”大概率是實現不了的,或許規定早就有,一直不能執行罷了,不能執行,可能是執法成本太高,也可能沒有執行的動力,煞費周章討不到好處……但噪音始終是噪音,再動聽的音樂,循環往復地放送,除了嗨在其中的人,夜里要學習的孩子、娃要睡覺得不到靜謐環境的父母、體弱臥床的病人……這些人我想是斷不會喜歡這音樂的幸福的,一部分人在歡樂,一部分在承受歡樂的代價,一部分人在袖手旁觀。你要是多說兩句,影響這難得的、以娛樂為最大公約數的幸福感,是不是有點觸人霉頭的意思?相比之下,這西方的寂靜嶺,自己搞點動靜出來都要申請,都要公示,是不是又有點矯情了?
當你的幸福不再有溢出效應的時候,規則會讓你的需求層次攀升到更高一級,你不再是“我想,我要”,而是對方圓600米的蕓蕓眾生心生慈悲,不因委屈自己的自由而怨懟,反以體諒他人而歡喜;只是,這一小步,有如登月那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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