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在金融領域屬于高發的一個犯罪行為,這和貸款制度要求嚴格是分不開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貸款程序規定,借款人貸款的需要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并經過貸款調查、貸款審批,最終才會發放貸款。其中貸款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發放貸款后也不是一放了之,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如果說嚴格執行《貸款通則》的各項制度,是不會造成損害的。 而有些人偏偏想繞開法律的監管,鉆法律的空子。覺得法律不會制裁到自己,貸款也完全在自己的操控范圍內。所以,總會去違法去發放貸款,最終導致貸款無法收回,自己面臨刑事處罰。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2013年石某擔任晉商銀行太原府西街支行客戶經理期間,未對劉某進行嚴格審查,未發現劉某使用了偽造的營業執照、購銷合同向劉某發放貸款50萬元。貸后,石某也未認真履行檢查職責,未監測資金去向、審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經銀行多次催收后劉某未歸還剩余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余萬元。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石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決石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那么說,石某的行為僅僅造成了20余萬的貸款無法追回就構成犯罪了嗎?
根據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就已經構成犯罪。而在之前的規定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是構成犯罪的立案的標準。石某的行為發生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施行期間,其違法發放貸款造成二十萬貸款未追回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構成犯罪!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F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2、張某某挪用公款130萬元、私分國有資產1900萬余元案(邢臺市威縣法院判處緩刑)
3、史某某販賣毒品判處緩刑案(海淀區法院判處緩刑)
4. 劉某某詐騙21萬余元判處緩刑案(大興區法院判處緩刑):
5.邵某某盜竊數額巨大判處緩刑案(朝陽區法院判處緩刑)
6.王某某猥褻案(朝陽區法院判處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案)
7.張某敲詐勒索案一審判五年二審改判三年六個月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改判)
8.周某某信用卡詐騙在未取保的情況下僅判處拘役2個月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9.初某某危險駕駛、尋釁滋事案數罪并罰、累犯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案(懷柔區法院)
10. 孫某某合同詐騙3000萬不起訴案(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
11.趙某某職務侵占60萬余元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12.田某某重大責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訴案(房山區檢察院)
13.許某某強奸不起訴案(大興區檢察院)
14.李某某非法出售發票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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