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是二審終審制,但天津寶坻法院的這份一審判決書卻沒有允許上訴的法定內容,開創了一審終審的先河。
2010年7月15日,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張復生訴被告天津雙佳科技公司及其員工傷害其健康權一案,經審理查明,被告司機薛冰峰受公司經理李愛民指派,開著公司的車拉著公司經理李愛民為公司辦事途中,與經理李愛民一起與人斗毆,其間將在路邊接聽手機的原告無辜打成重傷。本案本應是職務侵權,依法應追究雙佳科技公司的民事責任,但該院在判決書中不僅未予追究,還將刑事傷害按“工傷”賠償,并剝奪了受害人的后續治療索賠權。而更為枉法的是在該份一審判決書中卻沒有允許上訴的法定內容。
對于該判的違法問題,檢察院曾向法院發出過《檢察建議》,但法院卻拒未糾正。由于上訴權被法官剝奪,經多年申訴未果,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寶坻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但卻于2022年3月22日被駁回了再審申請,理由是該判已發生法律效力,再審審期超出期限,明明判決違法,說其生效的依據是什么?
法定上訴權可以被法官隨意剝奪嗎?該判是否真的生效,從哪天生效,再審申請是否真的超期,對于這種種疑問,寶坻法院難道不該給個明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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