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到法院就會發現每個法院入口都有安檢儀器,進入法庭的人員就要把隨身攜帶的包裹通過安檢機安檢,并且還要使用金屬掃描儀對人身掃描。
律師到法院開庭是很經常的事,那么律師到法庭開庭是否需要安檢呢?
我認為不需要!
一、只應對律師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
根據法發〔2004〕14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時:
(一)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
(二)對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參加旁聽的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還應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該規則規定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律師,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
二、律師也是訴訟參與人,那么律師是不是也應該按第二項進行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我覺得不是!
雖然第二項的范圍沒有明確為除律師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但是第一項的范圍為出庭履行職務的律師,而出庭的律師就屬于訴訟參與人了。根據法律的當然解釋,第二項的訴訟參與人應該是除律師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暫行規則》明確規定律師只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
根據法發〔2008〕29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暫行規則》第十條規定,(二)司法警察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對其他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旁聽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應進行人身和隨身物品的檢查。
通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暫行規則》可以看到,已經對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作出了區分。
因此,司法警察對律師執行安全檢查時只能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不得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檢查。
四、如果對律師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九條對證件的查驗和登記
(一)是否超過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齡、性別等相關要素是否與持證人相符;
(三)準予旁聽的證件是否與旁聽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設立專用登記本,對受檢者進行證件登記。
因此,法院安檢人員對出庭履行職務的律師只能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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