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哥送錦旗給頓華律師
張大哥在騎行共享單車的過程中,車架突然脫離,后輪暴停,導致其倒地摔傷。經(jīng)過天津醫(yī)院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我方當事人遺留左髖關節(jié)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長達180天!我方當事人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均未果,所以找到我們起訴共享單車公司及其保險公司,頓華律師代理了此案。
?▲頓華律師
經(jīng)過頓律師多方舉證,證實我方當事人是由于共享單車故障導致意外受傷,故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及殘疾損害賠償金61783.2元;
2.被告共享單車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3218.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5400元、護理費36531.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65.98元、鑒定費2940元、復印費114元及交通費800元等共計105270.28元。
3.案件受理費1182元由被告承擔。
我們?yōu)楫斒氯藸幦〉搅?7.7萬元的賠償,但是共享單車公司因為不服判決所以又上訴了。
1.事故發(fā)生的當日以及后一日,這輛單車的訂單顯示有多筆正常騎行訂單,所以車輛是沒有質(zhì)量問題的。
2.我方當事人摔倒時,僅有距離較遠的監(jiān)控錄像錄到了,這個遠距離的視頻不能作為“認定當事人就是因為單車故障導致摔倒”的證據(jù),當事人還有可能是因為錯誤剎車或者道路問題導致的摔倒。
3.共享單車公司認為我方當事人應該在使用車輛前進行充分檢查、確認車輛各部件完整有效,若該車輛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當事人仍堅持騎行,應該自己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對于第一點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為共享單車公司提供的后臺證據(jù)是其內(nèi)部系統(tǒng)操作現(xiàn)實的,是否有偽造跡象我方無法查清。而且所謂多筆“正常騎行訂單”,從開鎖到關鎖僅有短短幾分鐘的時間,不能證實為正常騎行;而且從我方當事人摔倒后14:53關鎖到17:08下一訂單開始,這中間3個多小時,車輛是否進行過維修也不能證明。
針對第二點,我方在舉證時不僅提供了遠距離的監(jiān)控視頻,還提供了單車損壞照片及騎行訂單詳情。結(jié)合我方當事人就醫(yī)時間,是能夠認定我方當事人傷情就是騎行單車的故障導致的。
針對第三點,共享單車公司應提供其進行巡視檢修且涉案車輛具備正常、安全騎行的條件的證據(jù),證實其不存在過錯,涉案車輛沒有質(zhì)量問題,不存在損害事實。而不是指責我方當事人沒有盡到檢查車輛的義務!
經(jīng)過我方對于共享單車公司狡辯觀點的逐一擊破,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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