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4,警察使用假罰款收據處罰車輛并占有罰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姚國建等人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5期。
2、被告人姚國建,1965年人,河南省鄭州市登封市。
3、姚國建系交警大隊臨聘人員,2002年伙同他人印制1.6萬張假罰款收據總面值80萬,并偽造2枚公章,后使用加蓋假公章的假收據攔車罰款,案發時共計罰款1.2萬,登封市檢察院以貪污罪提起公訴。
4、登封市法院判決姚國建詐騙罪2年緩期3年,罰金3000元。
5、司法觀點,姚國建從他人手上只收到1.6萬元假收據,實際騙取金額1.2萬,認定既遂金額1.2萬、未遂金額4000元、對于毫不知情他人手上剩余的78.4萬假收據無需承擔責任;姚國建雖為交警大隊臨聘人員,并且以警察身份實施犯罪,但他的職務是市區內的交通警亭值崗,沒有權利去不屬于職責范圍的鄉村道路處罰車輛,到這些地方私自處罰車輛,不是職務行為,且獲取的1.2萬并不是公共財產,所以不構成貪污罪。這種以警察身份實施犯罪,正是詐騙犯罪中常見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犯罪手段,且侵犯的是過往車輛司機的私人財產,應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