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發布的案卷顯示,昌邑市岞山鎮郵政局代辦員張瑞寶利用經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儲戶存款的職務便利,將儲戶存款非法占為己有。郵儲銀行因拒絕歸還存款,被2名儲戶訴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后,一審判決郵儲銀行返還儲戶存款本金及利息。
案卷顯示,1994年左右,張瑞寶開始在昌邑市岞山鎮郵政局干代辦員,主要業務是為郵政局攬儲,郵政局根據張瑞寶攬儲的數額給其發放提成。郵儲銀行濰坊市岞山支行成立后,張瑞寶仍按照以往攬儲模式為該行攬儲,郵儲銀行岞山支行根據張瑞寶攬儲數額給其發放提成。2012年底,郵儲銀行岞山支行工作人員通知張瑞寶停止辦理業務,但未向張瑞寶辦理業務的前張百戶屯村、后張百戶屯村的村民進行宣傳、公告。
2012年4月7日,耿某將5000元交給張瑞寶,辦理一年期存款手續,張瑞寶收取5000元后為其出具印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款憑單字樣的存款憑單,存款憑單上加蓋張瑞寶的私章,載明種類為“整整”,存期記載為“1年”。存款到期后,耿某到郵儲銀行岞山支行取款時,該行以其工作人員張瑞寶因犯罪被逮捕判刑為由拒絕歸還存款。
2013年4月9日,李某將5000元交給張瑞寶,辦理存款手續,張瑞寶收取5000元后為李某出具兩份印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款憑單字樣的存款憑單,金額分別為2000元和3000元,存款憑單上加蓋張瑞寶的私章,載明種類為“活期”存款。后李某因需用錢到郵儲銀行岞山支行取款時,該行以其工作人員張瑞寶因犯罪被逮捕判刑為由拒絕歸還存款。
經法院審理查明,郵儲銀行濰坊市岞山支行系郵儲銀行昌邑市支行的二級支行,因銀行業務變更,郵儲銀行岞山支行的權利義務均由郵儲銀行昌邑市支行承擔,故郵儲銀行昌邑市支行作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
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8日,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對張瑞寶涉嫌職務侵占罪、詐騙罪一案作出(2015)坊刑初字第23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張瑞寶利用經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儲戶存款的職務便利,將儲戶存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應予懲處。
自2010年起,張瑞寶在為前張百戶屯村、后張百戶屯村村民辦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取款業務的過程中,采取吸收儲戶的現金后不存入銀行或存入銀行后擅自支取的方式,將67戶儲戶存款共計2049760元侵吞,用于個人炒股和日常消費。法院以張瑞寶犯職務侵占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張瑞寶不服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07刑終305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工作人員雖于2012年底通知張瑞寶停止辦理業務,但未向張瑞寶辦理業務的村民進行宣傳公示,儲戶們對張瑞寶代表銀行攬儲的行為仍高度信任。張瑞寶為上述兩名儲戶辦理存款時系以銀行的名義進行的,并給其出具了制式的郵政儲蓄存款憑單,張瑞寶的行為足以使儲戶相信其行為仍是代表銀行的職務行為,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成立,張瑞寶的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銀行承擔,郵儲銀行昌邑市支行應承擔向儲戶歸還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
據此,2023年11月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郵儲銀行昌邑市支行分別返還上述兩名儲戶存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郵儲銀行昌邑市支行負擔。(來源:澎湃新聞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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