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凍結后,有些“凍友”等了一段時間后,會發現卡內資金被辦案機關扣劃走了。大多數情況下,扣劃的執行單位都是某某法院。但少數的情況下,“凍友”也會發現公安機關直接扣劃的。那么,公安機關有權直接扣劃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嗎?
先說答案:有,但有條件。并且這個權力的實現,不完全合理。
一、公安機關是否具有直接扣劃的執法權
我們從法律條文來看,公安機關確實屬于具有執法權的單位主體,并且這種執法權限的范圍還十分的廣,即包括了直接查封、凍結、扣押、搜查、勘驗等等的權力,也包括了扣劃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的權力。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央行聯合兩高一部發布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以及《關于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等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中就可以找到公安具有扣劃執法權的依據。
但為什么又有很多律師說公安機關沒有扣劃的權利呢?這是因為很多律師往往只會從自己辦案的經驗出發來判斷。絕大多數的律師和公安機關打交道往往是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舉輕以明重,同理,在相關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的情況下,自然也不得認定為是應當被扣劃的非法所得。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即使需要扣劃,也應當由法院扣劃。再不濟也是法院在判決結束并進入執行階段后,委托公安機關代為扣劃。
二、公安機關什么情況下可以直接扣劃?
在刑事訴訟的偵查活動中,每個構成犯罪的案件都應當立案,但并不是每個構成犯罪的案件都可以破案。這就導致部分較為特殊的刑事案件,特別是在電信詐騙類的案件中。辦案單位只是凍結了銀行卡內的資金,但找不到真正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障電信詐騙被害人的合法權利。于是,在2016年銀監會和公安部就聯名發布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其中第四條就規定了:“公安機關負責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及時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資金返還決定,實施返還。”于是,公安機關在遇到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類的案件,主要也就是電信詐騙類案件的時候,就具有了直接扣劃銀行卡內涉案資金的權利。
同時,根據《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的第八條還詳細規定了三種可以扣劃返還的情形,分別是:第一種,凍結賬戶內僅有單筆匯(存)款記錄,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還被害人;第二種,凍結賬戶內有多筆匯(存)款記錄,按照時間戳記載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還被害人;第三種,凍結賬戶內有多筆匯(存)款記錄,按照時間戳記載無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騙(盜)金額占凍結在案資金總額的比例返還。
最后,順帶提示大家一下,同樣根據《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即使公安機關扣劃并返還了被害人資金,凍結賬戶返還后剩余資金在原凍結期內的還會繼續凍結,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辦案需要繼續續凍,如果以后查清還有新的被害人的話,公安機關還能繼續啟動新的返還程序。所以,不用抱著“等等就解凍了”“扣劃完就解凍了”這樣的想法了,法律規定都放這了。
三、公安機關直接扣劃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合理嗎?劃錯了怎么辦?
雖然剛剛郭律師帶大家分析并得出了“公安機關有權直接扣劃銀行賬戶內資金的權力”的結論,那難道公安機關就可以“為所欲為”了?當然,現在確實有一點這種趨勢。雖然大家經常開玩笑說“公檢法是一家”,但其實三個司法機關之間還是存在著不少的相互制約的。而如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劃扣,顯然就失去了檢察院和法院監督糾錯的機會。這樣一來,在銀行卡凍結的這類案件中,“凍友”們就要以個人的身份直接面對公安機關決定。所以,這當然是不合理的!這么一說大家是不是也覺得有些不合理了?但從法律的視角下來看的話不合理的點在哪兒呢?
繼續閱讀前郭律師先做個溫馨提示吧:以下內容大家看看就算了,在新法出臺或現狀未改之前,大家就當“飯后圖個樂”吧。畢竟,理論在現實面前,那就是個秀才遇上兵的問題。當然,如果你還愿意為人人向往的美好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而與這些“當兵的”據理力爭,并且還愿意為之而付出律師費的話,解凍小分隊也可以為您提供法律支持(手動添加“狗頭”表情保命)。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在前面我們詳細分析的時候,好像法律與法律之間存在了一些沖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只有法院判決后才能執行。而根據《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來看,公安機關并不必然需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后才能解除。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從名字上就能看出來,針對的是違法犯罪案件,也就是刑事案件。這樣一來就存在了明顯的沖突。
兩法之間產生了沖突應該聽誰的?別著急,立法者們早就想到了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在我國,法律之間發生沖突的時候,可以沿用的沖突解決規則有好幾種,其中最直接的就是看法律的效力所處的位階,也就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我國將法律的效力劃分為五個位階:第一位階是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第二位階是基本法,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審議通過的法律;第三位階是普通法,是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審議通過的法律。第四位階是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規范;最后一個位階是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這倆級別一樣,包括了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根據法律的效力位階規則來看,《刑事訴訟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也是我國的基本大法之一,其效力位階僅次于《憲法》。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是由央行和公安部聯名發布的,其效力位階是最低級別的行政規章。從法律效力位階的角度看,毫無疑問應當聽《刑事訴訟法》的。
但是,別急。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另一句話“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也就是說在法律適用這個問題上,如果一般法沒有規定,但是特別法規定了,就應當以特別法為準。而顯然這里的特別法就是指《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但這樣一來,大家會發現,這和法律效力位階的規則又產生了沖突。
不急不急,也有辦法。當然,因為篇幅有限,具體郭律師就不展開了。簡而言之,在我們今天分析的這個問題中,當“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這兩個原則相沖突時,如果上位法無明確規定,下位法有具體規定,但與上位法原則、基本規則相沖突時,此時上位法一般法優先。回歸到我們的場景中,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切犯罪都必須經過審判,而犯罪都沒有確定,如何確定資金是否應當被扣劃呢?顯然這是一個悖論。
因此,兩者遇到沖突的時候,應當毫無疑問地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準。公安機關通過繞開檢察院和法院發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竊取扣劃權力的行為,本質上就是一個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
據理力爭之下,公安機關當然不應當直接扣劃并返還“凍友”們卡內的涉案資金,這也是為什么解凍小分隊目前手里還有一個2022年的案件,公安機關都發布公告要返還并扣劃卡內資金給報案人,但至今仍然沒有被辦案機關扣劃走的核心法律觀點之一。
更進一步來說,根據兩高一部以及央行聯名發布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的規定中,也規定:“凍結的款項,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如凍結有誤,解除凍結時應補計凍結期間利息。”也就是說,辦案機關如果扣劃錯了,不僅應當給我們還回來被扣劃走的本金,甚至利息都應當給我們補上。
結語
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確實是一對相愛相殺的冤家。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郭律師分析的上述內容,難道辦案單位在發布相關行政規章的時候就沒有想過嗎?郭律師相信答案一定是否定的,畢竟能在那個高度制定相關條款的人,基本也都是專家級別的團隊了。但為什么還要這么做呢?我想:可能是對于國家層面的反詐行動的推行,畢竟這是政治正確;可能是基于對被害人的保護,畢竟電詐類的案件犯罪分子的歸案確實“遙遙無期”;可能是司法機關之間的權力爭奪,就像檢察院的認罪認罰制度一定程度上確實搶走了法院部分的裁判權;也有可能只是時間不夠充分導致各部委之間沒來得及商量;也有可能是因為現有的立法技術還不能有效地解決前面的這些可能。
法治社會的建設每時每刻地都在探索、在進步,立法、司法、執法以及各個辦案單位之間也時不時會出現BUG。但不論如何,郭律師衷心地希望辦案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的時候,也能夠充分地考慮到“凍友”們合法合理的訴求,盡量讓每一個當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溫度。
辦案是一門精益求精的技術,也是一門公平正義的藝術~
*本文為郭律師原創文章,禁止轉載
作者簡介
郭志浩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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