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聚焦于一個充滿波折的旅游意外事件。市民趙女士在湖北恩施的旅行中遭遇了不測,她因雨天路滑在梭布亞石林景區不幸滑倒,導致嚴重摔傷。趙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旅行社和保險公司提出了賠償要求,總額高達77.478928萬元。這其中包括了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誤工費、鑒定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2019年5月,趙女士隨團赴湖北恩施游玩,卻在景區內遭遇不幸。事發后,趙女士被緊急送往當地醫院,診斷為腦干出血、肺部感染及高血壓病三級,屬于極高危狀態。隨后,她轉至青島繼續治療,傷情被鑒定為七級傷殘。作為旅游服務提供方,旅行社在合同履行期間有義務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趙女士認為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為此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旅行社卻提出異議,認為趙女士的受傷是由于她自身身體原因造成的,與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無關。同時,旅行社堅稱他們在整個旅游活動中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和注意義務,并在趙女士突發不適后,及時協助安排就醫,完全履行了救助義務。
在這場糾紛中,保險公司也扮演著重要角色。趙女士所投保的保險涵蓋了醫療費用、住院津貼以及意外傷害和殘疾保障。保險公司表示,將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醫療費用和住院津貼的賠償責任。但對于殘疾賠償金等其他費用,保險公司表示將視趙女士是否因意外事故導致傷殘而決定是否賠償。同時,保險公司也明確指出,自費藥、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訴訟費等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張律師,針對此案,法律又是如何判決呢?趙女士能得到多少賠償?請您給我們分享一下您的觀點。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在深入審理此案時,法院秉持法律之精神,認為旅行社在啟動活動前,有明確的法律義務向旅行者傳達關于安全的重要注意事項,以及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的應對方式。趙某雖否認其參團前有高血壓病史,但病歷中記載的病史因時間不明確而無法確定其旅游前是否存在。然而,此次旅游行程所至的梭布埡石林景區為開放性景區,風險相對較低,適合一般健康人士游覽。旅行社已事先提醒游客注意腳下安全,且在2019年5月18日導游再次提醒游客當天下雨,需小心行走。
這些安全出行提醒和天氣狀況通報,無疑為游客提供了足夠的信息,使他們能夠基于自身狀況對旅游活動作出安全風險預估,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如緩慢行走或請求導游協助終止行程。在趙某未明確告知旅行社其不適宜參加或需終止行程的情況下,旅行社對其摔倒及腦干出血的病狀難以預知或預防,故已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趙某發生意外后,導游迅速與趙某同事和親屬聯系救助,并陪同其就醫,還墊付了相關費用,充分展現了旅行社的救助和處理措施。因此,法院認為,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中已盡到了應有的安全提示和救助義務,對趙某的身體損害事實及后果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趙某與某保險公司的合同關系雖與本案旅游合同糾紛分屬不同法律關系,但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法院決定一并進行審理。依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支付趙某醫療費用保險金7964.16元、住院津貼保險金5500元及意外傷害傷殘保險金8萬元。此判決彰顯了法律對公平與正義的堅守,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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