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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韓某訴稱,被告楊某雇傭其在河南省新鄭市從事石材加工。2021年7月15日,雙方經核算,楊某共欠其工資16550元,并出具了欠條。但,時至今日,雖經韓多次催要,楊總以無錢為由進行推諉。于是,韓決定向法院起訴。
【立案】
韓某先是向打工所在地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起訴。新鄭市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楊某的戶籍所在地并非新鄭。但,新鄭市人民法院并沒有“一駁了知”,而是告知韓某,被告的住所地為“福建省惠安縣崇武鎮五峰村峰上XX號”。
遂,韓某再次向惠安縣人民法院申請立案。2024年7月31日,惠安縣人民法院崇武法庭予以立案受理。
后記
對新鄭市人民法院的做法,韓某非常感動。他說,新鄭法院的服務真貼心,真正把群眾的冷暖裝在了心中,讓他省了很大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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