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混混打打殺殺,黑社會操縱司法。
緬北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被檢察院指控犯下十多個罪名,其中有20多起強奸、10多起販賣毒品,綁架、詐騙、非法拘禁和偷越國邊境,更是數不勝數。親屬通過朋友介紹,給我通了電話。他在電話里說:“你那邊能做到什么程度?能緩刑嗎?”我說:“不能,別來了。不接你家案子。”
職務侵占的嫌疑人,家屬來見我。我給她說:“這個案子是股權糾紛引起,股東間相互陷害。現在刑拘了,就看這刑拘的37天內能不能取保出來。能保出來,說明問題不大,下一步也有無罪和判緩可能。保不出來,必是實刑。”家屬問我:“你剛才說37天,能不能十幾二十天出來,我不想讓他受罪。”我說:“不行,你走吧。不接你家案子。”
兩段對話,透露出來很多人請律師的簡單目的:操縱司法。他們要做的是不是請律師,是“撈人“。這點,我沒那個本事,做不到。他們都反問我:“為什么?”這個問題,就像在網上看到的“刑事案件請律師有用嗎?”這個問題一樣,不好回答。要回答它,得講透整部刑法、整部刑訴法、公檢法的整體運作機制,以及律師發揮作用的實際空間。確實很難。
奔著撈人和操縱司法的目的,請律師肯定沒用。“承諾你能做到的,不是律師,是騙子!”我常給當事人這么說,不管他們是不是理解。
在遇到村鎮銀行呂奕案前,我一直認為,我的觀點是正確的。在遇到這個案子后,我的觀點發生些許的扭轉。“資本與權力一相逢,便勝卻人間無數。”律師做不到的事,呂奕能夠做到。風光時的呂奕,是只金融巨鱷。到企查查上查了一下,他實控的蘭尉高速和村鎮銀行,無論和誰打官司,都是戰無不勝攻無不克。可謂“打遍天下無敵手。”
唯獨被我們在最高法院斬于馬下,鎩羽而歸。
前段時間寫了幾篇村鎮銀行的稿子,后臺有人留言批評:“看著你知道些什么,又不敢說。”這是天大的誤解和冤枉。不是因為不敢說,而是因為勝訴的判決,因為呂奕出逃,需要公告送達,還沒有生效!
現在判決生效了,時機已經成熟。我準備連寫五篇稿子,完整記錄與呂奕對壘的整個司法過程。這五篇稿子分別是:五部曲之一“慘敗”,講一講呂奕在司法程序中的能量和手法;之二“相持”,講一講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經過;之三“撤離”,講一講將案件移送海南、暫避鋒芒的情況;之四“收復”,講一講案件移送回北京,而后大獲全勝的結局。
此外,考慮到這個案子經歷了民事的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移送管轄,和最終的重審;也經歷了刑事的一審、二審和申訴。可以說是,一個案子經歷了四級法院、走遍了司法程序、用透了整部訴訟法,很有代表性。在上述四部曲之外,我會專門寫第五部“經驗教訓”,專門談談辦案技巧和體會。
這篇稿子是第一部,“慘敗”。
一、爛尾的合同詐騙刑事案件
張睦是一位正經生意人。他已經很有錢,也很有成就了。不知道哪根筋兒搭錯了,去北大讀了個EMBA。花了不少學費,也認識了不少“同學”。其中,有一位叫“劉眾”的,是班上實力最雄厚的。名下礦山無數,有鐵礦、有鎂礦,還有銅礦。因為是知名企業家,劉眾還當選了河南許昌市的人大代表。
誰都有下雨不帶傘的時候,再有錢的人也都有缺錢的時候。張勝公司發了一只基金,馬上要兌付,但現在公司賬上的錢不夠了。基金不能兌付,可是大事,弄不后搞個群體性事件出來,影響了社會穩定,放誰身上,都是“吃不了兜著走”。
危難之際,劉眾出來了。他找到張睦,說:“我就是專門搞礦的,對金、鎂、鐵、鋅各種稀有金屬礦都很有經驗。而且我賬上還趴著十多個億,把你的金礦賣給我,既可以解決你用錢的燃眉之急,又可以做大我公司的資產規模。咱們雙方受益。”
劉眾同時還拿出了很多股權憑證、不動產權屬憑證,證明自己的資金實力。
經過協商,張睦答應將自己名下“小洞天”金礦,以成本價2.3億賣給劉眾。根據雙方合同,劉眾支付3000萬定金后,張睦就要把金礦全部股權過戶給對方。到了過戶那天,劉眾又突然提出來,“別過戶到我名下了,過戶到我關聯公司,也就是蘭尉高速名下。”張睦詢問原因,劉眾說:“我們都是一家的,都是親戚。、都是親戚。”“那你得給我專門發一個指示交付的函,證明蘭尉高速拿到金礦股權,是因為這次交易。”張睦要求。
“可以”。隨后,劉眾發函:“請將小洞天金礦股權過戶到蘭尉高速名下。定金3000萬已付,尾款另按合同支付。”
隨后的劇情就是在影視劇作品中不斷重復橋段了。劉眾支付定金后,玩起了失蹤。手機關機、電話不接,尾款更是遙遙無期。
這是典型的合同詐騙。張睦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很快立案,并將劉眾抓捕歸案。
合同是劉眾簽的,金礦是直接交付給了蘭尉高速。按照辦案程序,這種情況得“順線兒”查,查一下蘭尉高速的呂奕,以及其他參與交易的人員,有沒有共同詐騙。在查的過程中,蘭尉高速又將金礦再次轉手,轉給了王華。
公安機關也到了河南王華老家。據王華老婆說:王華原來是個保安,后來做了一個老板的司機,現在好多年不回家了,找不到人了。公安機關還拍了王華老家的照片,也放到了案卷里。那是一個典型的貧困農民家庭,破屋爛瓦、家徒四壁。
公安機關也找了蘭尉高速,并在“伯明翰”“五星級”酒店大堂對參與交易的吳鯤做了筆錄。吳鯤就只一句話:“劉眾欠我錢,他是拿這個礦抵我的債的。我們也有抵債合同。其他的我不知道。”
至此,因合同詐騙被捕的嫌疑人只有劉眾一個。訴至法院后,劉眾被判無期徒刑。
同時,由于沒有證據證明蘭尉高速惡意串通、共同犯罪,登記在蘭尉高速名下的小洞天金礦解封,由蘭尉高速自行處理。
案子判了,金礦跑了。一個興師動眾的刑事案件,張睦輸了,沒拿回金礦;劉眾輸了,被判無期徒刑。受益的,僅有一家,蘭尉高速。刑事案件因此爛尾。
二、卸責的合同無效民事案件
小洞天金礦投入成本2.35億,評估價值4.5億。張睦不可能因為刑事案件沒有追回金礦股權而善罷甘休。所以,在訴訟程序中,不斷強調金礦股權屬于詐騙贓物,應予追回。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也不斷強調,因為沒有公安機關沒有將蘭尉高速列為共同的嫌疑人,檢察院沒有將蘭尉高速作為被告人移送審查起訴,所以刑事審判不能解決金礦股權問題;張勝如對股權有異議,“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另行起訴”,是司法解釋規定,對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不徹底不規范的補漏程序。也就是,如果贓物流轉到第三人、第三人不涉及刑事案件、有可能是善意的情況下,到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到底是不是支付了對價、到底是不是善意、贓物到底該歸誰,以及該去追贓物還是該去追變賣贓物而得的贓款的問題。這也是這個案子中,刑事法官釋明的“尾巴”解決辦法。
規定是那么寫的,釋明也是那么講的,但實際運用起來,就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兒了。像這樣的民事訴訟,立上案,就輸了一大半了。原因很簡單,刑事案件,公檢法三家共同使勁兒,動用了那么大的力量、那么多的人員、費了那么大的勁兒,最終的結果不僅沒把蘭尉高速兜進來,反而讓他獲得巨額收益。
你指望一個民事法官把這個事兒擔上,把股權拿回來?那是不可能的。
法官不支持的理由,用腳趾頭想想就能輕易找到。“刑事案件中沒有證明蘭尉高速與劉眾惡意串通,張睦提出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以致合同無效的訴求,不予采納。”
由此,民事的一審、二審,雖經歷了有近兩年的訴訟過程,但均以敗訴告終。
按理說,刑事案件遺留嫌疑人和被告人,而這個人又拿走了些贓款贓物的情況,是常見現象。就像老子負責受賄、老婆負責幫忙、兒子負責“花”這樣的案子,要完全依照法律規定,老子是受賄主犯、老婆是從犯,兒子至少也是個洗錢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但辦案機關一般都會“留有余地”,輕易不會“以案滅門”。
講到這里,我得插個花絮。我在江西辦了一個開設賭場的案子,偵查階段警察給我打電話說:“你給那個被告的老婆說,別看她懷著孕,如果不積極主動代為退贓,下一步準備對他采取強制措施!”說這話的時候,語氣堅定、言辭懇切。我聽了以后,不僅沒有打電話,連搭理都沒有搭理。“都是千年的狐貍,你給誰玩聊齋啊。”“我就沒見過哪個經濟犯罪的案子,辦案機關滅了門。”后來,被告的老婆又給我打來電話,說找他了,“弄了一夜”,嚇得哇哇哭。我給她說:“我早知道了,但沒給你說。因為早給你說了,心里有底了,也就不怕、不會哭了。哭的越慘越好。現在你能給我打電話,就證明他們不會動你。嚇你的,而你的表現,正中了我的下懷。踏實待著吧,他們不會再找你了。”后續案情的發展,也完全證明了這點。
回到金礦案上,實踐中常發生刑事案件中遺漏了部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情況,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又拿走了些贓款贓物,該在民事訴訟中解決歸屬問題。但刑事程序走完,在法院眼里,就是“事兒”辦完了,輕易不會挑起矛盾、重燃戰火。有不理解、不滿意和不服氣的地方,只一句話等著:“你早干嘛去了?為什么不在刑事程序中解決?刑事程序證明了沒有惡意串通了,那還是公安偵查后的證明,你現在靠自己的力量,怎么可能證明有惡意串通?”
一句話,將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法官的釋明全部作廢。同時也把張睦通過民事訴訟拿回股權的希望,推向無底深淵。
三、“后會無期”的金礦
在這部分標題的后會無期上加上引號,是想強調相互矛盾的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從訴訟程序和訴訟結果上看,這個案子已成“死案”,金礦也確實后會無期了。
刑事案件判了,劉眾被判無期徒刑。雖然金礦沒了,但訴訟程序已經走完。如果申訴,只有金礦老板作為被害人去最高法院申訴。截至目前,我還沒有看到過被害人而不是被告人,因為財產處置不公而申訴成功的案例。
民事案件也判了,一二審都判了。均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蘭尉高速與劉眾有惡意串通”為由,判張睦敗訴。
基于這個原因,這個案子已經死了。死的透透的,兩眼緊閉、尸體冰涼,已無回天之力。
另一個與“后會無期”相矛盾的方面是,看似無期是有期。關鍵看放在誰手里、怎么辦,更要看蘭尉高速還要在金礦上做些什么文章。
這些,我們留到后續的之二之三之四中去寫。
四、幾點粗淺的體會
我開篇就說了,要在“之五”中專門寫“總結和體會”。但這個案子實在太大太繁瑣。經歷了那么多的人和事兒,走遍了整個民事和刑事的訴訟程序,體會實在太多。用一篇總結來寫,難免力有不足,寫不透。所以,我把零碎的體會,放在每篇的篇末,再把整塊兒的體會,放到“之五”中專門寫。這樣寫,“漂亮些”。
看著帶來慘敗結果的兩份刑事判決,兩份民事判決,有幾點粗淺的認識:
一是,對大案子,打官司主要是打“勢”。
這個勢,不是勢力的勢,而是順勢而為的“勢”。
金礦被騙這個案子,如果公安機關剛開始把蘭尉高速兜在里面,檢察院必定起訴,法院也必定判決有罪。把它兜在里面,勢就在金礦老板這邊。在所有的司法程序中,公檢法都依法辦事,也就沒后續那么多事兒。
但那是“如果”。實際發生的情況是,沒把蘭尉高速兜在里面。面對公安機關的強大壓力,它能躲得過、逃得脫,這就足以證明“勢”在它那邊。公安都不沾它,你指望手無寸鐵的檢察院、法院動它嗎?在公檢法三個階段,每個人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順勢而為”,也就把案子糊糊弄弄的辦了。這當中的每一個“糊弄”,實際都是清醒。是在大勢面前的人間清醒!
二是,不要批評法律規定和司法制度。
理論界、律師圈、甚至實務部門,有一種常見的現象,就是哪個規定擋了自己的道兒了,就批評那規定不對。
這是一種非常幼稚可笑的做法。
我此前曾看到有觀點提出,到了審判階段,法院不應再另行委托鑒定。對于檢察院的鑒定意見,對的,就采納;不對的,就不采納,然后判決無罪。
就這么一個小問題,不用專門解答。就用金礦案做對比即可。對于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是不是只能做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是不是不能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起訴?
對于這點,法律中沒有規定,司法解釋進行了補漏。規定“可以退回”。理論和實務界常有對這一規定的批評意見,認為這違反了“審判中立”,等于是將審判機關也變成了追訴機關。
不讓退回,對遺漏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咋辦?
司法程序設計的都是兼顧各方訴求,統籌各方面利益的,這件事兒上,你看著是擋了你的道兒;另一件事兒上,他一定會幫你的忙。
三是,小混混打打殺殺,黑社會操縱司法。
金礦老板給我說,要你早介入這個案子,可能刑事的一審、二審,至遲在民事的一審、二審,也就把金礦拿回來了。不會折騰這么多久,費那么多大勁兒。
我說:就那時候的情況看,我介入也白費。從案卷材料看,此前律師是專業的,也盡了最大努力。進入金融巨鱷操縱的司法過程,律師本事再大,也是孫悟空鉆進了如來佛祖的手掌心兒,“跳不出他的五指山”。
金礦老板問我:“那咱該咋辦?”
我說:“黑白顛倒是因為沒人敢睜開眼睛。”
“這個案子看著死了,實際上活的好好的。從刑事和民事判決看似一致、實際沖突的表述中,能找到辦法。”
“這屬于死孩子放屁,有緩兒”的案子。先啟動再審程序,等風來。”
(未完待續。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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