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女生撞死一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檢察機關卻對女生做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原因,是什么?
我國法律規定的不起訴,一般分為六種: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無刑責不起訴和特殊情況不起訴。
本案檢察院對女生不起訴,適用的是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相對不起訴的法律依據。
適用相對不起訴,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本案中,女生駕駛電動自行車逆行,撞死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相對不起訴的第一個條件。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定性為三年以下,不是重罪;
女生沒有犯罪的故意,其也不希望事故的發生,主觀方面是過失;
女生事后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女生為高三學生,正在準備高考,很大可能還未成年。
綜上,女生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符合相對不起訴的第二個條件。
因此,檢察機關對女生不起訴,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秉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本案女生不起訴,較好地體現了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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