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晚期癌癥患者王女士,面臨著房東的“逐客令”,房東宣布單方面解除合同強制收房,7日內必須搬離。這到底是為何?
1.兇宅之憂
今年8月12日,為了方便給王女士治療,王女士的丈夫楊先生,在離醫院幾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區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子,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
因為該房屋正在掛牌出售,房東以低于市場價的5500元/月出租,條件是要求租戶配合買房者看房。雙方約定好“甲方低價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乙方如違反此約定”可作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被寫入了租賃合同。
王女士與丈夫住進房屋后,一直遵守約定,配合房東帶人上門看房。但是,意外還是發生了。
8月底的一天,房東張先生帶人上門看房時,發現了一些“狀況”:王女士的頭發全沒了。敏感的房東張先生立即意識到,王女士可能得了癌癥。
他單獨把楊先生叫出來詢問,楊先生沒有多想,坦蕩地告知房東,自己的愛人得了癌癥,晚期。
事情在此發生轉折。張先生立即要求楊先生與妻子趕快搬走。
明知人家得了重病,房東為何沒有同情心,不僅不提供幫助,反而要趁人之危,趕人離開?
原來,張先生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的,他擔心王女士可能在自己房中去世,使房屋成為“兇宅”,從而影響出售,提出希望王女士盡快搬離。
房產中介說,如果有租戶在房中去世,即使房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兇宅”,但買家普遍忌諱這類房產,房價可能因此下跌50萬元至100萬元。
聊天記錄顯示,張先生也提出租戶可以不提前搬走,但前提是需要楊、王夫婦簽一份補充協議,主要約定是如果因為租戶原因造成其租售的房屋事實上成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兇宅”,租房方應賠償因此而導致房產價值暴跌的損失。
2.合同之爭
房東認為,楊先生在簽訂租房合同時,沒有告知實際情況,刻意隱瞞其共同居住人患有晚期癌癥的事實。
王女士認為,當初租房時,其丈夫確實沒提她的病情,但這并非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內容,不需要租戶主動告知。
房東草擬了一份租房補充協議。里面提到,乙方承諾,在租賃期間,若因乙方及共同居住人的個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癌癥惡化而導致的突發死亡或乙方及共同居住人采用其他極端方式而導致的個人非自然死亡事件等),導致該房屋在買賣市場中的價值發生顯著下降,乙方及乙方直系親屬、或共同居住人直系親屬,需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話說白點,就是說,如果王女士死在房屋中,造成房子成了兇宅,房子貶值,其家屬要賠錢。
房東還告訴楊先生,客戶來看房時請提醒王女士戴帽子。
楊先生一家也理解房東的擔憂,決定現在就去找房子,盡量10天之內搬走。雙方口頭上達成君子協定。
但是,楊先生也告訴房東,在搬離之前,請不要再提及兇宅、意外、死亡、惡化、癌癥這些詞,這些詞語已經對癌癥晚期的王女士造成了傷害。
王女士表示,面對房東的態度,自己和丈夫可以提前搬走,但需房東按照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
但房東只同意退剩余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違約金。
房東說,王女士夫婦至今未住滿一個月。如果退還剩余租金、押金,再賠一個月房租的違約金,等于他們這段時間的房屋居住全部“白嫖”了。
隨著爭議,房東張先生向王女士夫婦通過微信發送“解約通知”,宣布單方面解除合同,無條件收回房屋。給予王女士夫婦7天的搬家緩沖期,限9月11日前搬離。
3.誰違約了?
王女士則表示,自己和丈夫合法租住,如房東單方面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
有律師認為,法律沒有規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賃房屋時,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風險進行告知,以及就產生死亡風險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合同里有特別約定,否則,隱瞞病情不是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那就是說,王女士夫婦不存在違約,房東單方面解除合同,可能構成違約。
但是,從現實情況看,如果房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確實會影響房屋的出租或出售價格,給房東造成不小的經濟損失,這是客觀存在的市場現象。
如果租客在簽訂合同時如實向房東陳述同居住者是癌癥晚期患者,房東大概率不會把房租給房客。
如果雙方因此打官司,租客故意隱瞞其病情這一極端情況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法官可能會根據雙方的過錯酌情減輕房東的違約責任。
4.互諒互更符合解決之道
在這場房東與租客之間的爭執中,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映射出了社會的復雜人性與法律邊界之間的微妙平衡。房東的無奈與租客的困境交織在一起,宛如一場沒有贏家的博弈。在這場博弈中,每一個選擇都顯得如此艱難,每一個決定都充滿了未知的風險。
房東張先生的擔憂并非空穴來風,房產市場的敏感與脆弱,猶如瓷器上的裂紋,稍有不慎便可能引發連鎖反應。而租客王女士夫婦的處境,更是讓人唏噓不已,病痛的折磨已使他們身心俱疲,突如其來的驅逐令更是雪上加霜。雙方立場迥異,利益沖突激烈,卻都在各自的立場上尋求著最合理的解決之道。
人間煙火,各有辛酸;世事如棋,落子偏難。
房東的擔心基于市場規律,并非全然無理,但租客的權利同樣應當得到尊重與保護。合同中的條款白紙黑字,然而在生命的面前,文字似乎變得蒼白無力。如果說,房產的價值可以用金錢衡量,那么生命的價值呢?它是否也能簡單地用數字來計算?
人與人之間應該保持基本的同情心與理解。房東與租客之間的矛盾,不僅僅是一紙合約的問題,更是現代社會人際關系處理的藝術。在這個事件中,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都表現出了人性中復雜的一面。
在這件事中,無論是誰退讓一步,事情都可能得到圓滿解決。
房東不愿被“白嫖”,說白了,也就是一個月的房租,5500元左右。
租客要求按房東違約認定,要房東賠償違約金,雖然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卻有得理不饒人的架勢。
無論是再高大上的生命尊嚴,還是經濟社會的市場規律,最終都敗給了斤斤計較的幾千元錢。
生活不容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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