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某訴稱,其在北京經營一五金店鋪,李某經常去購買材料。熟悉后,李通過微信又向江購買材料,承諾晚幾天支付。從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李共陸續購買其五金材料8.8萬余元。但,李某僅支付了7萬元,尚欠1.8萬余元未付。遂,江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9月5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由于,被告李某未到庭,且李也沒有書寫欠條。故而,對江某微信聊天記錄的審查,成為庭審的重點。
江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提交了載有李某微信號和電話號碼的微信注冊頁面截圖,以證實被告李某身份的真實性。另,江某與李某完整聊天記錄的打印件和刻錄的光盤,以及李某回復稱“江總錢沒到賬,工人工資也開不了,過了春節錢到賬了再結吧”等聊天信息。由此,以證實被告李某欠江某貨款1.8萬余元的事實。
【判決】
2024年9月9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原告江某提交的證據與其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能夠證實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全面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遂,依法判決被告李某給付原告江某貨款1.8萬余元。同時,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后記
那么,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訴訟證據呢?河北政法職業學院劉星教授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作為電子數據證據,是民事訴訟法證據種類之一,而微信聊天記錄則屬于電子數據的重要形式,因而要保障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時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
另,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也就是說,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微信聊天作為證據要特別注意三點: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第二,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第三,電子數據并不意味著打印出來,或者手機截圖之后,就可以放心“刪除”了。聊天記錄不能隨意選擇刪除,否則完整性將被質疑,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信。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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