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共有產權保障房在沒有購得全部產權前,是不允許出租、出借的。
前不久,曹路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某小區物業反映,小區內有一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業主,利用房屋中介平臺將房屋進行出租。執法隊員隨即前往調查。
經核實,該處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業主王某在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情況下,將房屋通過某在線租房平臺發布信息,進行出租。租客現場出示的房屋租賃合同顯示,租期為一年。執法隊員對租房信息平臺公司、房屋業主、租客等逐一約談,確認了涉案房屋信息、現場情況,進一步鎖定了違法證據。執法隊對該租房信息平臺公司和業主分別立案處置。
經過執法人員的耐心普法教育,該公司及房屋業主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公益屬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表示愿意積極配合整改。租房信息平臺公司向執法隊員承諾,在今后的業務中,加強對房源信息的審核和把關,守住紅線,不損害公共利益賺違法之財。
本案結案后,曹路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協同小區物業及保障住房管理人員,對該小區內所有保障住房進行了排摸、檢查,開展廣泛宣傳,并敦促物業加強日常巡查,確保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群眾中去的同時,不讓投機取巧者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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