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久志/文
福建福清一開發商屢屢違約,第一次是無法按時交房,第二次是中途單方加價650萬,第三次是簽訂解除購房合同后沒有按時退款。
開發商自擬的解約合同約定,若開發商在2個月內全額退款,購房人支付的900萬元購房款就白白給開發商使用近三年;否則,開發商應當按LPR的四倍向購房人支付利息。
最后開發商還是沒有按時退款,購房人將開發商起訴至福清市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依約按LPR的四倍支付利息,可結果法官卻違背雙方意愿將LPR的四倍調減為1.3倍,造成購房人200多萬元的資金占用損失。
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屢屢違約的開發能夠獲得一審法官的大力支持?這讓購房人陳云紅甚是不解,于是她將案件上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然而,有知情人稱開發商已經“搞定”福州中院相關人員,二審仍舊會作出對開發商更為有利的裁判。
為防止司法干預,陳云紅寫信向福州中院陳茂和院長反映情況,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一審錯誤判決,改判開發商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讓陳云紅充分感受司法的公平正義。
2024年9月15日,新浪用戶@謃雨謃戀發微博稱:2021年8月26日,陳云紅與與福清曜陽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曜陽公館養老入住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曜陽公司為她提供曜陽國際養生城20號樓-1~4層102單元的住養用房,雙方簽訂為期50年的服務期限。合同簽訂當日她支付養老服務費900萬元,約定待曜陽公司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十日內,她支付剩余養老服務費50萬元。
合同簽訂當天,她即向曜陽公司的指定賬戶(收款人:林曉龍開戶行: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賬號:6230 6300 **** 0569 25)支付900萬元,并由曜陽公司向她開具收款收據一張。
上述合同簽訂至今,曜陽公司對陳云紅存在三次嚴重違約行為,完全是惡意違約。
第一次違約:是2021年8月26日雙方簽訂的《曜陽公館養老入住服務合同》后,合同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曜陽公司向陳云紅交付竣工驗收報告,這也就是交房時間。但曜陽公司不僅不如期交房,而且至今三年過去,該樓盤均未向購房人交付過房屋。
第二次違約:是在2022年8月的前幾個月,曜陽公司在未取得陳云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土地性質,接著開始單方要求陳云紅補交房款。被要求補交的金額,從開始的350萬至400萬元,到后來的450萬元。至2022年8月9日,曜陽公司通知陳云紅說最終確定下來,單方要求陳云紅補交650萬元。但是,曜陽公司始終沒有向陳云紅公布其變更土地性質共花費了多少錢?要求補交650萬元房款的計算依據。在此情況下,陳云紅及其他一些購房人表示無法接受,曜陽公司便制作了《解除協議》,以便其將房屋重新出售給其他購房人。
第三次違約:是在曜陽公司與陳云紅簽訂《解除協議》后。因曜陽公司無法交付房屋,且拒絕提供要求陳云紅補交650萬元購房款的依據,因此曜陽公司建議解除雙方于2021年8月26日簽訂的養老入住服務合同,并向陳云紅提供了由其單方制作的格式合同——《解除協議》。
2024年3月,曜陽公司、以及后來與其合作開發的福清市森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與陳云紅協商一致后三方同意解除《曜陽公館養老入住服務合同》并簽訂《〈曜陽公館養老入住服務合同〉解除協議》,約定曜陽公司應當于2024年3月5日起2個月內全額退還陳云紅已支付的900萬元養老服務費。若曜陽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將款項全額退還,其應當自陳云紅支付養老服務費之日,即2021年8月26日起至款項實際退還陳云紅之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向陳云紅支付利息,森海公司對曜陽公司的還款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解除協議》簽訂后,曜陽公司仍然消極履行。直至2024年5月1日,曜陽公司才退款500萬元、2024年5月2日退款100萬元、2024年5月14日退款100萬元、2024年5月21日退款200萬元。
由于曜陽公司未在協議約定期限內退還陳云紅的全部款項,因此曜陽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陳云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森海公司對曜陽公司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為此,陳云紅于2024年6月3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曜陽公司承擔300多萬元的利息賠償。
但是,福清法院獨任審判員魏昀卻認為,《解除協議》約定若曜陽公司如期付款則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若未如期付款則科以高額違約金,該約定有效。但《解除協議》約定過分高于損失,依法予以調減,酌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違約金。2024年7月15日,福清法院作出(2024)閩0181民初56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曜陽公司僅承擔120余萬元的違約賠償責任,海森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曜陽公司故意對陳云紅逾期退款,結合曜陽公司對《解除協議》的履約情況、過錯程度、履約背景,足以認定其構成惡意違約。然而,福清法院卻以曜陽公司在《解除協議》約定的退款期限屆滿后,也就是曜陽公司違約事實已經發生之后,才通過案外人林傳春與陳云紅配偶發送的微信內容來認定曜陽公司不存在惡意違約,完全屬于偏袒曜陽公司的行為。因此,陳云紅不服一審判決,將案件上訴至福州中院。
2024年9月11日上午,福州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陳曦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曜陽公司的代理人仍然拒不承認其存在實際違約,就連120余萬元的違約利息也不愿意支付,企圖對陳云紅的900萬元資金“白嫖”近三年。
不僅如此,相關人員還揚言曜陽公司已經“搞定”福州中院相關負責人,屆時曜陽公司的主張一定會得到福州中院的支持,陳云紅別想讓曜陽公司為其填平900萬元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
陳云紅表示,這就奇怪了,一審的不公已經讓她傷得不輕,現在二審又有人揚言“搞定”了法院相關負責同志,她打的究竟是官司、還是關系?如果任由曜陽公司這樣毫無誠信可言的開發商橫行于人民法院,誤導法官以裁判文書形式對其不誠信行為加持保護,這必將嚴重破壞依法治國戰略部署,踐踏社會公平正義。
因此,陳云紅懇請福州中院陳茂和院長抽空對本案進行督辦,嚴肅法紀,切莫讓別有用心的無良開發商之陰謀得逞,依法改判曜陽公司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讓她在本案中也充分感受一下司法的公平正義。
該案究竟何去何從?媒體將進一步關注!(網絡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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