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一視財經 邱邱
編輯 | 高山
禍起蕭墻,無論如何都是一種讓親者痛、仇者快的事情!最近科技圈的一樁訴訟案為這四個字作了一個生動的注腳!
據媒體公開報道,聯想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向英國高等法院起訴了中興通訊專利侵權,案件編號 HP-2024-000038,目前尚不清楚該索賠的細節。有一種猜測認為,聯想此舉可能是對中興通訊先前發起的專利許可要約或訴訟的回應。
據了解,原告聯想系齊上陣,涉及聯想集團有限公司、聯想(美國)有限公司、聯想科技(英國)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移動有限責任公司、摩托羅拉移動英國有限公司、聯想創新有限公司(香港)6家公司,由Kirkland & Ellis律所代理;被告涉及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興通訊(英國)有限公司、努比亞科技有限公司及三家英國經銷商Gamegeek有限公司、Livewire Telecom有限公司、EFones.Com有限公司在內的共6家公司。
不過,中興通訊對此顯然感到不解。10月30日,中興通訊公開回應稱,一貫尊重任何企業在法律框架內的合法舉措,但對聯想此番行為感到十分遺憾。“與聯想已就專利許可問題展開了長達數年的協商,中興通訊始終秉持著最大的善意,追求自身研發創新中的合理回報,希望雙方通過高效合理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基于對聯想作為國內公司的信任,一直對采取協商以外的合法維權措施保持審慎、克制的態度。此番聯想遠赴英國進行訴訟,我們難以理解但表示尊重。聯想的此次訴訟不會改變中興通訊維護合法權益的決心。”
事實上,聯想對中興的這場訴訟案,外界質疑聲頗多,主要集中在兩處:聯想為何選擇此時發難?為何選擇去英國告洋狀?
聯想此時發難的內外因何在?
聯想此舉,可能是對于中興通訊提出專利許可要約的一次率先發難之舉。從雙方的專利儲備情況來看,中興在通信領域的專利實力相較于聯想具備一定的優勢。
據中興通訊半年報數據,截至2024年上半年,擁有約9.15萬件全球專利申請、累計全球授權專利約4.6萬件。在5G領域,中興通訊的5G標準必要專利聲明量占比穩居全球前五,顯示出其在通信技術領域的深厚積累和創新能力,而聯想未進入全球前十。
“中興通訊尊重知識產權價值,尊重他人創新、保護自身創新,堅持推動構建合理、公平、公允的專利許可制度,堅持通過合理回報來實現技術創新的正向循環。”中興亦在回應中表示。
基于公開信息,中興通訊已與國內外多家大廠達成許可協議。但聯想在對待國內外主體的創新成果表現有所差異,目前多接受國外權利人的許可,向外國權利人繳高額許可費,目前未看到其與中國主體之間達成的專利許可。
2014年,聯想與美國專利運營公司(NPE)Unwired Planet達成許可;
2016年,聯想與高通達成許可;
2016年8月,聯想與微軟達成許可;
2021年4月,聯想與諾基亞達成許可;
2023年4月,聯想與德國公司IPCom達成許可;
2023年9月,聯想與美國專利運營公司(NPE)InterDigital達成許可;
根據InterDigital近兩年的財報,聯想2023年向其支付1.501億美元,其中包含3G/4G/5G許可,許可期限2007-2023.12.31,以及HEVC許可,許可期限2024Q3至今。截止2024年Q2,聯想在2024年共計支付1.21億美元。
訴訟為何選擇英國?
外界質疑聲最大的是,聯想為何選擇在國外起訴,在國內起訴不行嗎?
事實上,在全球化的商業競爭中,專利訴訟已成為企業間爭奪市場份額、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然而,近年來頻發的海外專利訴訟,特別是選擇在英國等國家提起的訴訟,確實給國內通信行業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這些訴訟往往忽視了國內通信市場的現實情況,使得國內企業在應對時顯得頗為被動。英國法院在裁決專利訴訟時,往往難以周全考慮國內通信市場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這不僅可能導致裁決結果對國內企業不公,還可能引發更多針對國內通信主體的海外訴訟。如果這種趨勢成為慣例,那么國內市場在標準必要專利救濟方面的現實因素將被越來越多的權利人忽視,從而給國內通信行業的發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然而,國內對于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處理并非沒有經驗。實際上,國內已經通過一系列典型案例,確立了自己在處理這類糾紛方面的管轄權和成功經驗。無論是行政類案件還是司法類案件,國內都展現出了高效、專業和權威的處理能力。
在行政類案件中,華為和小米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就是一個典范。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依規審理此案,并多次組織行政調解,引導雙方對包括標準必要專利在內的相關專利許可開展多輪協商。最終,雙方于9月14日達成專利交叉許可協議,這一結果不僅體現了國內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程序的高效性、專業性和權威性,也為國內企業在專利糾紛中維護自身權益樹立了信心。
在司法類案件中,國內法院同樣展現出了對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管轄能力和處理經驗。例如,在OPPO訴夏普案件中,最高院明確了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的綜合考量因素,包括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的主要實施地、主要營業地或主要營收來源地、專利許可磋商地或專利許可合同簽訂地等。這一裁決為國內法院對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球范圍內的許可條件作出裁決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樣,在OPPO訴諾基亞案件中,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率先作出5G累計費率判決,明確裁決了雙方全球專利許可條件,這一判決不僅維護了國內企業的合法權益,也為國內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提供了寶貴經驗。
筆者認為,國內企業不應該忽視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制度創新方面的成果,將與國內權利人之間的許可爭議首先訴諸于英國法院管轄值得商榷。企業對國內行政和司法制度需要更加信賴,這樣才能與政府、法院和行業積極主導“全球許可規則治理和司法管轄爭奪”的努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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