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了解是否可以補辦手續
實務中,房屋被定性為違法建筑的核心癥結,往往源于產權證明、規劃許可等法定要件的缺失。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無證建筑仍可通過補正審批程序實現合法化轉化。
然而現實操作中,存在權利人不知曉此項救濟途徑,或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直接采取整體拆除措施的情形。
當房屋存在手續瑕疵或權證缺失時,權利人可主動向主管部門咨詢補辦可行性。若獲肯定答復,建議立即啟動法定補正程序。完成手續補正后,該建筑在后續征收補償中即應被視為合法建筑,享受同等補償待遇。
2、明白自身具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在行政機關完成實地勘驗并作出違法建筑認定后,當事人依法享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進行陳述申辯的救濟權利。
具體而言,當事人可對認定結論提出異議,尤其在持有相反證據(如審批文件等)的情形下,更應積極行使抗辯權。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明確擬處罰內容、事實依據、法律條文,并同步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申請等程序權利。
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合理抗辯事由及證據,行政機關應當復核查證,經審查成立的必須予以采納,不得無故駁回。
3、司法救濟要及時采取——復議/訴訟
行政處罰決定作為直接影響被征收人重大財產權益的行政行為,其法律效力直接關涉房屋強制執行程序。
為此,法律明確賦予當事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雙重救濟權利,且該權利行使路徑必須明示于處罰決定文書之中。
當事人接收處罰決定后,應重點核查文書是否載明復議、訴訟等救濟渠道。若相關內容缺失,則構成程序違法,侵害當事人救濟權。
反之,若決定書已載明救濟途徑,當事人如不服處罰內容,須嚴格遵守法定時效要求,及時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逾期未主張權利的,將面臨房屋被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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