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刑事辯護研究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何判斷主觀明知?
對于“明知”的認定,相關司法解釋始終堅持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一貫立場。“知道”是指直接認定被告人明知掩飾、隱瞞的對象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的情形。一般來說,被告人明確供認知道是犯罪所礙,且沒有反向證據予以推翻的,可以直接認定其“知道”。“應當知道”是在被告人未予明確供認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根據其供述和辯解,結合被告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認定其“應當知道”,即推定“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了具體規定,即以下任一情形可以認定“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一是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是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三是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四是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五是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j六是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七是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對于主觀明知的認定,還需要結合被告人的認知水平、既往經歷、行為場所、行為方式、行為對象、行為次數、獲利情況以及供述辯解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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