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中介公司訴稱,劉某原系公司店長。2024年3月12日,公司員工牛某聯系成交了一套房子。買方給付劉某中介費12600元。但,劉卻卻沒有按規定交公司,而是據為己有。經公司多次索要,劉拒不返還,遂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9月4日,法院依法進行了開庭審理。法庭上,劉辯稱,其于2023年3月份之前是某中介公司的的合伙人,但公司有規定,在買房一方未辦理銀行貸款之前,也就是單子沒有辦成之前,不給員工發工資,而涉案這筆單子貸款還未辦理,業務員牛某就辭職不干了,后,是其重新同買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交付的房款。故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買賣,原告依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充當訂約介紹人和撮合人等中介服務,且合同中約定“甲乙雙方未能交易成功的,中介費不予減免”。故,合同約定的中介服務費,原告應當收取,被告劉某應予返還。
【判決】
2024年11月1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經審理查明,本案中房屋買方是與原告簽訂合同次日,給付的被告劉某中介費 12600元。故此,法院認定房屋買方是依照與原告的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的中介費。因而,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中介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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