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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楊氏之“復活”
十八世紀中國的法律與社會
叢書:歷史人類學小叢書(第二輯)
卜永堅 著
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關于本書
本書篇幅不大,通過一件司法案件再現了清代中期普通人在宏大的國家、嚴密的制度下如何生存。作者在僵化的史料背后,試圖重新塑造逝去的歷史中的人物的生命。通過具體的描述,使我們真正進入一直靠抽象的概念理解的鄉村世界,走進普通人的生活和他們的苦難與現實中。
通過對案件的分析,再現了十八世紀中國司法制度的優越:理性官僚組織之嚴密、文書系統、審訊程序、破案限期、法醫制度等等。但也指出了其局限性:刑訊始終是司法制度內的“標配”之一;法醫地位極低,其專業意見被官員隨心所欲地利用或扭曲。比較十八世紀中西方的司法制度,之所以中國在十八世紀沒有像歐洲一樣放棄刑訊制度是因為傳統中國的案件審判需以招供作為結案的標志,而當時英國陪審團制度的出現、歐洲大陸證據法的應用則促使了刑訊的廢除。
關于作者
卜永堅,香港中文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明清社會經濟史。曾出版《游戲官場——升官圖與中國官制文化》,翻譯《皇帝和祖宗——華南的國家與宗族》,主編《婺源的宗族、經濟與民俗》(合編)、《科場·八股·世變——光緒十二年丙戌科進士群體研究》(合編)、《廖恩燾詞箋注》(合編)等。
目錄
麻城楊氏案:以《自警錄》為中心 1
楊氏失蹤
趙家河沙灘尸體…
高李版本一:涂如松殺妻埋尸,湯應求蒙在鼓里
高李版本二:涂如松殺妻埋尸,湯應求主使隱瞞
鄒黃版本:湯應求罪名成立
楊氏“復活”,冤案平反
小結
麻城楊氏案背景補充
湯應求生平
雍正年間的湖廣高層政治
小結
麻城楊氏案的文本嬗變
《自警錄》與《警心錄》
片言只語《一線天》…
《自警錄》與《書麻城獄》
小結
麻城楊氏宗族之反擊
三本麻城縣志的記載
楊氏宗譜之反擊
結論
法制史層面
性別史層面
地方社會史層面
附錄
附錄一 麻城楊氏案大事記
附錄二 麻城楊氏案人物表
結 論
麻城楊氏案作為一宗司法案件,極為復雜。而《自警錄》作為一個文本,與戲曲《一線天》、袁枚《書麻城獄》、麻城《楊氏宗譜》內的《同范公傳》、《麻城縣志》等文本的互文性、嬗變、詮釋、話語權爭奪過程,也同樣復雜。筆者在文本方面的討論似已足夠,此時也不宜繼續糾纏于“文本”,而應該著眼于“歷史”,對麻城楊氏案作出法制史層面、性別史層面、地方社會史層面的總結了。
一、法制史層面
就法制史層面而言,麻城楊氏案暴露出清朝司法制度之重大缺陷。若論官僚科層組織之龐大,律令之繁縟,驗尸、審訊、破案限期、法醫制度、駁案審轉等程序之嚴密,十八世紀中國的司法制度可以說是相當壯觀的。可惜,這座壯觀的巨塔,卻建立在浮沙之上。對此又可以分成兩方面來討論。
第一,傳統中國司法制度著重“口供”,也允許刑訊,盡管所有被納入“官箴書”范疇內的行政手冊與法學著作都譴責刑訊逼供之不科學、不人道,盡管不是所有官員在審案時都必然拷打犯人來錄取口供或判別真偽,但刑訊的確是清朝司法制度的“標配”之一。即便是正直的官員,也因此視刑訊為審案的合法手段之一。更何況清朝在要求口供、允許刑訊的基礎上,又增加及強化了審案期限的規定,地方官為保烏紗帽,就往往使用刑訊手段,追求“適用”口供。①套用社會學理論概念,刑訊合法、口供必要、審案期限嚴格這三條規則疊加起來,無意中造成了最可怕的后果。在麻城楊氏案中,不僅作為酷吏的高人杰、黃奭中樂于刑訊,就連被湯應求稱贊的蔣嘉年也同樣通過刑訊李憲宗、陳文等以追查真相,甚至朝廷命官湯應求本人,一旦被革職查辦,也要遭受“三木之極刑”。刑訊逼供這道司法程序,也成為十九世紀以來外國列強在中國實行“治外法權”的借口之一。直至宣統二年(1910),刑訊逼供才被沈家本在其《刑事訴訟律草案》第三百二十六條內斥為“口供主義”而明文廢止。①
第二,中國仵作地位低微,導致偵案的科學基礎無5法建立或改進。雖然十三世紀的《洗冤錄》為中國創造了司法檢驗的高峰,但是,五百年后,麻城楊氏案中,仵作仍根據《洗冤錄》的指引而蒸刮尸體,用鐵線串聯成一副骨殖,然后再根據《洗冤錄》的定義來爭辯尸體的性別,官員又嚴肅討論“刺血滴骨驗親法”之可行性。看著《自警錄》中的這一幕,即使我們以溫情與敬意來抵消現代人的傲慢與偏見,恐怕也無法改變“十八世紀中國司法檢驗落后”這個結論。同時,仵作地位低微,其驗尸報告完全為長官意志所凌駕,可隨時被官員添改。法醫學基礎如此脆弱,而要求司法制度之操作公正、有效,不亦難乎!
然而,法醫學知識基礎脆弱事小,口供主義和刑訊之延續,才是清朝司法制度的致命傷。約翰·朗本(JohnH.Langbein)1976年之名著探討歐洲司法制度中放棄刑訊的歷史過程,指出其原因不在于啟蒙運動思想家之提倡人道,而是早在啟蒙運動之前,英國陪審團制度的出現、歐洲大陸證據法的應用,就已經有效地讓歐洲司法機關毋庸依靠嫌犯口供來審案。美國遭受“九一—”恐怖襲擊后,用兵阿富汗、伊拉克期間,被傳媒發現采用刑訊方式收集反恐情報。朗本深感不安,重刊此書,寫一新序,語重心長地指出:“刑訊是真相的敵人。為追求真相而容許刑訊或為刑訊制定規條,古往今來都會失敗。”①此語堪為麻城楊氏案之最佳讞詞。
二、性別史層面
就性別史層面而言,麻城楊氏失蹤一案值得探討之處甚多。張偉然關于湖南省東南地區已婚女性過世后女家親屬到男家出席喪禮“討鼓旗”的風俗的研究,顯示出婚姻制度中男女雙方家族關系的緊張,已婚女性的喪禮成為女方家族和男方家族角力的場所。麻城雖遠離湖南省東南,但男女雙方家族角力的情況同樣存在。楊氏作為已婚女性,在春節期間回娘家省親,是十八世紀麻城縣的風俗。楊氏省親完畢,由哥哥楊五榮送回夫家,雖云正常之極,但也反映出舅子對于已婚女性的重要性。此后涂楊二姓互控期間,楊五榮作為舅子而告狀,楊同范作為楊氏宗族之讀書人而延續訴訟,都體現出女性的宗族力量之強大。
諷刺的是,楊氏的宗族力量甚為強大,強大到完全壓制了楊氏的聲音,《自警錄》內也完全沒有收錄楊氏的口供,我們只知道她原本是王家的童養媳,未婚而王姓丈夫過世,才于雍正六年(1728)改嫁涂如松。雍正八年(1730)正月二十四日楊氏從娘家省親回涂家,與涂如松和婆婆口角而離家出走,也許反映出楊氏在涂家生活不愉快,已非一朝一夕。楊氏與馮大有一段婚外情,與丈夫口角之后離家出走,由馮大窩藏一段時間后轉移回楊氏宗族,繼而由楊氏宗族藏匿若干年。楊氏是身不由己的合謀者,也是受害者。官府以“楊氏被匿,不能自由,亦應請照‘和誘’例擬,系婦人,照例折枷號兩月,滿日,杖一百,折責四十板,給與伊夫,聽其去留”⑨。官府明白楊氏被自己宗族成員藏匿,是身不由己,但是與馮大通奸,干犯“和誘”的法律,就以這一條律例懲處楊氏。楊氏之后的命運如何,不得而知,但正如賴慧敏、朱慶薇研究十八世紀婦女拐逃案件時指出,當時社會的公私控制力量仍然極為不利于女性之自主和維權。
袁枚《書麻城獄》一文,謂陳鼎抓獲楊氏之后,讓楊氏和被拷打得不成人形的涂如松在公堂上相認,楊氏想不到涂如松受到如此殘酷的折磨,抱著涂如松大哭說“吾累汝!吾累汝”,足見袁大才子(或稱袁大導演)還是安排了比較正面的戲份予楊氏,這也透露出袁枚對楊氏的同情。可是,話又說回來,楊氏與涂如松婚姻不如意,大概是真實的。從古至今,婚姻不愉快的夫妻,似乎為數不少。僅就十八世紀中國而論,被夫家以各種理由休掉、驅逐的妻子,亦云夥矣。能夠離家出走的妻子,恐怕不多;離家出走之后,又能連續幾年由娘家窩藏,對夫家造成最嚴厲的誣告和打擊,這樣的妻子,恐怕更是少數。然則楊氏是命運坎坷、任人擺布的女子,還是充滿機心、實現復仇的十八世紀版“消失的愛人”(gone girl)?"
三、地方社會史層面
就地方社會史層面而言,麻城楊氏失蹤案引發的思考空間更大。十八世紀的麻城縣究竟是個怎樣的社會?筆者受歷史人類學熏陶,懂得問這問題,但要得出一個令自己滿意的答案,仍需要長期思考研究。羅威廉認為麻城是個彌漫著暴力的社會,楊氏案的結局是涂姓動員數以百計武裝人員夷平楊姓村莊,還把楊姓村莊建筑(祠堂?)挖成深坑。“但是,十八世紀以降,中國大江南北,社區暴力一度頗為普遍,較之十八世紀末福建漳泉械斗、十九世紀末廣東土客械斗,麻城縣的械斗恐怕只算是小巫。《自警錄》也只提及涂楊二姓互控,完全沒有提到二姓之間爆發械斗。當然,《自警錄》畢竟非麻城縣人編纂,忽略麻城本地傳說和記憶,并不奇怪。但是無論如何,楊氏失蹤案所引發的涂楊二姓矛盾,并不像是“械斗”,或者說,也許后來真有械斗的情節,但是,二姓矛盾主要還是體現為“文斗”,也就是訴訟。這里出現了一個很關鍵的問題,筆者仍然暫時回答不了:涂楊二姓真只是因為楊氏失蹤而訴訟?二姓之間似乎應該有更長期、更深刻的矛盾,必須在麻城縣當地社會的脈絡和文獻之中才有希望找出答案。這一部分的工作筆者暫時未完成,但似乎可以討論一下訴訟的現象。
比起械斗,訴訟更像是清代中國的“普遍法則”之一,許多官員痛心疾首于百姓健訟,令儒家“無訟”的理念破產,對此哀鳴不已。可是,夫馬進就把前近代中國 形容為“訴訟社會”。 伍躍以巴縣檔案為例,指出官員胥吏對于訴訟是推波助瀾,樂見其成。 為此,他把論語名句“必也使無訟乎”改為“必也使有訟乎”,一新讀者之耳目。 張小也關于清代湖北兩宗訴訟之研究,對于筆者思考麻城楊氏案尤有幫助。 她研究道光十六年(1836)湖北崇陽縣因差役浮收漕糧而引發的鐘人杰聚眾造反事件,指出之前有長達七年的訴訟糾紛,之后又衍生出官方敘述、文人著述和民間唱本《鐘九鬧漕》,這些文本體現出區域社會與國家制度之互動,地方記憶與官方話語之矛盾。 同樣,麻城楊氏失蹤案也衍生出湯應求《自警錄》、戲曲《一線天》、袁枚《書麻城獄》和楊同范后人《同范公傳》等爭奪話語權的不同文本。 張小也研究漢川縣黃氏宗族河汊湖水域產業在明清時期的訴訟文書《湖案》,發現了其中民間秩序與民事審判的“伴生關系”。 有趣的是,她提到《湖案》內明清兩朝官員處理訴訟的分別: 明朝官員十分橫暴,濫刑拷打,而清朝官員則十分克制,完全不用刑訊,而是訴諸證據、兼用情理來推導出判0決。 這和麻城楊氏案內官員之濫刑逼供,不啻天壤,也可見即使有清一朝、湖北一省,官員審案之刑訊鍛煉,亦非處處皆然。
楊國安研究明清時期兩湖地區的社會結構,認為在治安和賦稅這兩個重大領域之外,國家權力的邊界是模。⑩筆者深受糊而不確定的,國家權力的介入是選擇性的。啟發。清代中國作為一個“訴訟社會”,社會成員均慣于、樂于、善于援引國家力量,保護自己、打擊對手。因此,官府往往被動卷入訴訟,麻城楊氏案的開端,就是楊姓之主動告官和涂姓之反告。此案拖延一年而不決,卻因為一具尸體的發現而啟動了清朝政府因為“命案”而設定的整套嚴格司法程序:湯應求因為填寫驗尸報告的輕微錯誤而受罰,高人杰、黃奭中在審轉期限壓力下厲行刑訊鍛煉來提取“適用”口供;陳鼎抓獲楊氏而朝廷不得不翻案。原本模糊不定的國家權力,如今在楊氏失蹤案內展現出它的嚴厲面目了。但是,陳鼎的《自警錄》序言和楊守愚的《同范公傳》都透露出地方社會的脈動。陳鼎說自己甫上任就聽到縣丞楊瀚說楊氏案是冤案,當地久旱不雨,也是冤情所致。楊守愚的《同范公傳》也說當地許多人知道楊氏案的真兇是楊五榮而非楊同范。換言之,楊氏不是被涂如松殺害而是被哥哥楊五榮窩藏,對此,麻城縣當地不少人,包括麻城縣衙門的官員,早就知道。為什么決定突擊搜查楊五榮家抓捕楊氏的是陳鼎?這個問題并非無稽之問。陳鼎之前有兩任麻城縣知縣:李作室、李肇梅。李作室是冤案的共犯之一,因為他會同高人杰審理楊氏案,完全聽從高人杰指揮。李肇梅在楊氏案中的角色不詳,總之,抓捕楊氏、促成翻案的,既非陳鼎前任知縣也非其后任知縣,可以說是多少有些隨機和偶然的。這難道不正反映出國家權力的邊界模糊和選擇性介入?
清朝麻城人鄒光廷題詠當地名勝龜峰,有句云“海上暉騰峰頂見,洲邊草長霧中看”②。所謂言者無心聽者有意,作者強調從龜峰放眼觀覽河山的快意,筆者倒是覺得這兩句道出了本書的局限。麻城楊氏案有待深入研究之處仍多,希望日后能夠走下高峰,落到實地,從十八世紀的歷史脈絡中把握這宗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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