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訴稱,被告劉某于2012年2月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款10萬元,當時口頭約定月息2分。后,在高多次催要下,劉于2019年2月向高出具了本金加利息共計22萬元的借條。現,由于高某急需用錢,雖多次索要,但劉總以無錢為由推諉。遂,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11月13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原告主張的12萬元利息是否獲得支持,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劉某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然,借條上沒有注明利息,應當視為沒有利息。
【調解】
當日,經法庭耐心地給雙方當事人做工作。最后達成協議,劉某同意給付高某12萬元。
后記
那么,口頭約定的利息是否可視為沒有利息?就此,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自然人之間口頭約定利息并不當然視為沒有利息。因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當事人口頭約定利息的情況廣泛存在,的確給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利率多少帶來不少困難。但,自然人之間口頭約定利息的,并不當然視為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應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法院將依據雙方的借款和還款金額、雙方關系、交易習慣等事實和相關證據加以綜合認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書中裁判認為,雖然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利息,但在相關證據可以相互印證的情況下,出借人主張雙方系口頭約定利息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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