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有一個醉酒駕駛案件,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為214mg/100ml,被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刑事立案。經過一年多的偵查,公安機關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撤銷案件。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非常圓滿。
很多朋友問我,這是不是重要企業家或者政要領導。我很遺憾地告訴他們并不是,當事人只是一位項目工地的普通職場人。
那為什么能撤銷案件?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能不起訴已經很難得,還能在偵查階段撤銷案件,確實非常珍貴。
現在總結起來,首先應該感謝辦案人員的擔當、正直、秉公執法;其次,辯護律師指導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并發現關鍵證據材料存在諸多缺漏,導致定罪量刑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障礙,也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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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
事發當晚,王先生和朋友一起在大排檔吃飯喝酒,其間,王先生的朋友駕駛電動車先行離開時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王先生則去勸架調解。在勸架調解過程中,王先生也駕駛了該電動車,剛駕駛了一小段距離,就被機動車車主發現、拉拽停下。機動車車主報案后,辦案機關介入調查,報警人指認王先生在事故發生后,也駕駛過無號牌兩輪電動車。辦案機關馬上對王先生進行了呼氣酒精測試,結果顯示184mg/100ml,再進行抽血酒精檢測,結果顯示214mg/100ml。于是,他被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為由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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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洽談
我們接受委托成為王先生的辯護律師,首先充分聽取王先生的辯解。王先生從他所能記得的當時具體原因、經過、內心想法、客觀行為等多角度進行充分辯解,認為他當時只是想要幫忙挪車到路邊,以免造成交通擁堵或者其他安全隱患,并沒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主觀故意。
當事人的辯解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有重要意義。面對刑事危機,當事人有充分辯解的權利,只要辯解有理,則無不可;是否采納,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再行審查認定。為了爭取最好的結果,當事人應當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并在這個過程中充分表達辯解意見,請求辦案機關在法律范圍內對當事人從寬處理。辯護律師則需要將這些知識、經驗向當事人充分講解,才能協助當事人充分有效行使其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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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很快,辦案機關擬對王先生作出行政處罰:王先生實施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擬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實施了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非汽車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擬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9分。似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確鑿無疑,難有辯駁空間。
當事人一直以為等刑事案件塵埃落定了,辦案機關才會作出行政處罰的處理,因此,當事人渴望刑事案件能無罪,自然避免被行政處罰。面對提前到來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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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聽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有權要求聽證。因此,我們建議王先生提出行政聽證。
行政聽證有兩個好處:
其一,可以閱卷,提前獲得案卷材料。
《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2022)》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二)申請回避;(三)出席聽證會;(四)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五)依法查閱與聽證有關的案卷材料;(六)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七)核對聽證筆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出具委托代理書,明確委托事項和代理人權限。”
申請聽證后,當事人可以要求查閱與聽證有關的案卷材料,即王先生所涉危險駕駛違法行為的全套證據材料,而這些證據材料也是王先生涉嫌危險駕駛罪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因此,通過申請行政聽證,王先生及代理律師可以提前獲得案卷材料,審查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關鍵證據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其二,可以充分辯解,提前進行“庭審”。
《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2022)》第二十七條規定:“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出示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宣讀書證,由當事人、第三人辨認、質證;對未到會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宣讀,由當事人、第三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三十條規定:“聽證會辯論階段,在聽證主持人的組織下,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可見,行政聽證的過程和刑事庭審的過程大同小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提出聽證,其實就相當于提前進行一次“庭審”,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可以對證據材料進行充分質證,可以進行辯論。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進行充分的辯解、辯論,闡述認為當事人不構成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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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辯點
我們閱卷后,以刑事辯護的證據審查標準來審查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發現證明王先生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關鍵證據存在重大問題。
辦案機關認定涉案車輛為機動車的唯一證據,是鑒定意見。但該鑒定意見顯示,鑒定時車輛是損壞的,接通電源之后,無法啟動車輛。“檢測使用的儀器設備”一欄注明,鑒定人員鑒定車輛時,只使用了電子秤和數碼相機兩個儀器,車輛的最高速度沒有檢測、電機功率也沒有檢測。由此可見:
其一,這份司法鑒定意見非常粗糙,鑒定方法有且只有拍照和稱重。對于一輛車是否為機動車的鑒定,只需要電子秤和數碼相機就作出結論,只需要拍個照、稱個重,因為重量超標,就直接認定為機動車。這樣的鑒定意見顯然是缺乏說服力的,鑒定意見的專業性無法體現,任何人都可以用電子秤和數碼相機稱重、拍照,完全不需要司法鑒定。
其二,車輛的最高速度沒有檢測、電機功率也沒有檢測,涉案車輛是否為機動車不確定。在沒有鑒定檢測的情況下,不排除涉案車輛的車速低于25公里每小時,電機功率小于400W的可能性,因此,涉案車輛為非機動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其三,控制器電壓和電流也沒有檢測,完全按照額定數字。但額定數字是否屬實也沒有拍照,無從核實。即便額定數字屬實,由于沒有進行檢測,其實際電壓和電流也無從得知。
其四,車輛屬性之所以需要進行司法鑒定,就是為了通過鑒定檢測車輛各方面的真實數據是否達到機動車的標準,避免存在爭議。因此,鑒定過程不能只是拍個照、稱個重。根據這份鑒定報告,涉案車輛完全不排除只是一臺重量超標,但速度、電機功率等均達標的電動自行車。
現有證據顯示,涉案車輛有且只有重量超標,是重量超標的電動車。結合國家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精神、國家標準、在案證據來看,認定涉案車輛為機動車有較大的爭議,不宜直接判定其屬于機動車范疇。《〈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專門在有關該意見的理解與適用文章中明確指出,“實踐中對有動力裝置驅動且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機動車的電動車等交通工具(以下簡稱超標車),是否屬于機動車存在爭議。……經研究,相關法規并未明確規定超標車屬于機動車,有關部門也未將超標車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在此情況下,公眾普遍認為超標車不屬于機動車,醉酒駕駛超標車的行為人不具有危險駕駛機動車的違法性認識。因此,盡管醉酒駕駛超標車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但在相關法規未明確規定超標車屬于機動車的情況下,不宜對醉酒駕駛超標車的行為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1
我們在行政聽證中提出,案涉電動車為“機動車”的證據不足,不宜認定為危險駕駛機動車,不論行政處罰聽證的結果如何,當事人及其家屬都非常認可我們的代理意見。刑事案件中,對王先生定罪量刑也繞不開這個關鍵問題,我們通過行政聽證閱卷,提前掌握證據材料,并提前發現了案件的辯護空間,對案件的妥善處理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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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案件
面對刑事危機,當事人積極提出適當的辯解,辯護律師則努力研究,積極提出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重大問題,確實有助于案件妥善處理,有機會獲得撤銷案件、不起訴、無罪等非常難得的處理結果。
本案中,辦案機關還是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對王先生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案件,作出了撤案決定,案件得到妥善解決。雖然當事人血液酒精含量為214mg/100ml,但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撤銷案件,對所有人似乎都是最好的“安排”,當事人及其家屬也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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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一個刑事案件能獲得比較妥當的處理結果,尤其是撤銷案件的結果,辯護律師專業細致的工作是重要的,辦案人員的擔當和正直無疑也是非常重要的,當事人恰當的辯解也是必備條件。就個案而言,能否妥善處理,往往有一定的運氣成分,當事人得到專業的法律支持,更可能促成案件的妥善處理。
注:
1 高貴君、馬巖、方文軍、曾琳:《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14年第3期。
作者簡介
賴建東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長
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辯護:思路指引與辦案技巧》
《全方位質證:思路指引與辦案技巧》
《刑事控告實務:思路指引與辦案技巧
校對 | 李敦灝
排版 | 張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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