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公章簽訂合同,用假名字簽收物資,最終法官居然判決應由被假冒的受害企業(yè)承擔付款責任。
福建隆吉鼎盛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名:福建隆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隆吉公司”)深受“假人”“假章”之害一案,在隆吉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控告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三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枉法裁判,媒體跟進曝光后,二七區(qū)法院明知案件存在錯案錯判,該院執(zhí)行局卻仍然加大執(zhí)行力度,向多家與隆吉公司具有施工合作關系的業(yè)主或總包單位發(fā)函,要求他們不得向隆吉公司支付工程款。
目前民營企業(yè)生存已經十分困難,大量工人面臨失業(yè)?,F再疊加二七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的幾個“斷糧”函件,受害民企隆吉公司真的快要被趕盡殺絕了!
2024年7月8日,隆吉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反映,當時法庭表示三個月能出結果。但現在已四個多月過去,仍然沒有等到任何回復,這讓隆吉公司十分焦慮。
【報道回顧】
外地企業(yè)被“穿越時空”成被告
案涉項目是河南省商丘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PPP棚戶區(qū)改造配建人防工程項目主體及二次結構工程項目”,總包人為中建七局,但卻是由紀某某、何某等人實際出資并于2019年4月份開始進場施工。后為補辦施工手續(xù),紀某某、何某掛靠福建隆吉公司于2019年8月5日與中建七局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項目都是由紀某某、何某直接與中建七局進行溝通。項目原計劃于2020年2月28日竣工,但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爛尾。
2022年5月,鄭州市宜工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宜工公司”)突然將福建隆吉公司、紀某某等人起訴至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據宜工公司起訴稱,2019年6月2日,其作為出租方與作為承租方的福建隆吉公司簽訂《物資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福建隆吉公司向宜工公司承租碗扣腳手架、上下絲拖等物資,福建隆吉公司指定該司工作人員“奉杰”、“蘇強”接收上述租賃物資。顯然福建隆吉公司與中建七局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宜工公司的《物資租賃合同》已經存在。
福建隆吉公司答辯稱:
其一、福建隆吉公司未與宜工公司建立合同關系,《物資租賃合同》上加蓋的“福建隆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公章是偽造的,并向法院申請對該枚公章進行司法鑒定。
其二、福建隆吉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才與中建七局《勞務分包合同》,但《物資租賃合同》早在兩個月多前的2019年6月2日就簽訂了,福建隆吉公司沒有授權委托任何人與宜工公司簽訂該租賃合同,因此隆吉公司不能“穿越時空”成被告,更不應為該加蓋假公章的租賃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其三、《物資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指定人員“奉杰”、“蘇強”并不是福建隆吉公司的員工,甚至還不是真實存在的自然人,福建隆吉公司不可能安排兩個不存在的“假人”簽收物資,因此該合同對福建隆吉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
其四、案涉項目完成總造價只有2000多萬元,而宜工公司僅僅出租腳手架一項的租賃費就高達860多萬元,遠超常規(guī)項目比例,不符合常理。
其五、本案涉嫌私刻印章詐騙和虛假訴訟,受案法院應當裁定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法官不等鑒定結果倉促作判決
本案中,《物資租賃合同》上加蓋的福建隆吉公司公章之真?zhèn)危闪税讣年P鍵。若公章為真,福建隆吉公司應當依法承擔合同責任;否則,讓福建隆吉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確實太冤枉了。
為此,福建隆吉公司的公章鑒定申請獲得了二七區(qū)法院的同意,二七區(qū)法院委托浙江漢博司法鑒定中心對《物資租賃合同》上加蓋的福建隆吉公司公章真?zhèn)芜M行鑒定。
2023年3月1日,浙江漢博司法鑒定中心向二七區(qū)法院發(fā)出《司法鑒定費用交款通知書》,確定此案鑒定費為人民幣8萬元。此后,二七區(qū)法院通知福建隆吉公司交納司法鑒定費。
2023年3月11日,福建隆吉公司通過網銀匯款,向漢博司法鑒定中心交納了鑒定費8萬元。
2023年4月25日,二七區(qū)法院丁現術法官還曾以本案涉嫌私刻印章犯罪為由,作出(2022)豫0103民初7206-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宜工公司的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但令人意外的是,在該案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二七區(qū)法院審理后,丁現術法官竟然出爾反爾,自己打臉自己,在漢博司法鑒定中心尚未做出司法鑒定結論的2023年8月25日,丁法官居然急匆匆地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徑直判決福建隆吉公司向宜工公司承擔支付租賃費、違約金等責任。
關于福建隆吉公司提出對《物資租賃合同》上加蓋的福建隆吉公司公章真?zhèn)芜M行司法鑒定的請求,二七區(qū)法院稱:經查,該協(xié)議不僅蓋有福建隆吉公司的公章,且有其公司人員楊某某、紀某某簽字,且該租賃物資所用項目為福建隆吉公司從中建七局處承包,該請求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準許。
這就奇怪了,此前二七區(qū)法院同意對案涉合同公章進行司法鑒定,并已委托鑒定機構,且申請人福建隆吉公司已交納了8萬元的鑒定費用。霎那間,二七區(qū)法院竟然在鑒定結論尚未做出之際突然作出判決,還稱公章鑒定請求缺乏必要性。如此出爾反爾,法律的權威何在?
福建隆吉公司不服二七區(qū)法院丁現術法官作出的一審判決,將案件上訴至鄭州中院。
假人假章竟獲省市區(qū)法官支持
福建隆吉公司上訴認為:
其一、楊某某、紀某某等不是隆吉公司員工,隆吉公司也沒有授權委托楊某某、紀某某對外簽訂案涉租賃合同。
其二、《物資租賃合同》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是2019年6月2日,但隆吉公司與中建七局簽訂《PPP棚戶區(qū)改造配建人防項目主體及二次結構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的時間是2019年8月5日,即《物資租賃合同》簽訂時,隆吉公司還沒有承接案涉棚戶區(qū)改造配建人防項目,項目還不存在。
其三、《物資租賃合同》雖然蓋有隆吉公司公章,但該公章不是隆吉公司印章,隆吉公司在一審依法提出公章鑒定申請,一審法院已經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隆吉公司也依法繳納鑒定費用,但一審法院卻出爾反爾,在鑒定結論尚未做出之際提前作判決,屬于程序違法。
其四、紀某某的答辯意見非常明確,案涉《物資租賃合同》是他私自與宜工公司簽訂的,隆吉公司完全不知情,也未參與,合同款項也是紀某某本人或委托第三人向宜工公司支付。且《物資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指定人員“秦杰”、“蘇強”是虛構的,紀某某也不認識“秦杰”“蘇強”。
其五、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隆吉公司不是《物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且宜工公司沒有盡到基本的謹慎審查義務,存在嚴重過失,不屬于善意一方。因此《物資租賃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是宜工公司與紀某某,是宜工公司與紀某某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隆吉公司對合同不知情,不應對此承擔責任。因此,法院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由紀某某承擔合同項下義務。
其六、本案應由實際施工人承擔合同責任,但法院故意遺漏了案涉項目是紀某某、何某等掛靠福建隆吉公司簽訂合同,紀某某、何某等為實際施工人的事實。
根據福建隆吉公司委托二審代理律師陳述,二審庭審中,法官要求宜工公司明確其主張福建隆吉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宜工公司明確是“有權代理”,而不是認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是“表見代理”。但宜工公司所主張的“有權代理”,二審庭審中,宜工公司明確承認不認識福建隆吉公司的人,也沒有看到福建隆吉公司為簽訂合同的紀某某出具授權委托書,哪怕是偽造的授權委托書都沒有,據此可以斷定宜工公司并非善意。
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隆吉公司與中建七局簽訂《PPP棚戶區(qū)改造配建人防工程項目主體及二次結構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隆吉公司從中建七局取得案涉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工程。紀某某、楊某某等人,代表隆吉公司與宜工公司簽訂案涉《物資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上加蓋隆吉公司字樣印章,因隆吉公司與紀某某、何某等人合作從事案涉項目的施工,以及案涉租賃物資實際用于隆吉公司所承包案涉項目、中建七局就案涉欠款曾向宜工公司支付相應款項等事實,一審法院認定隆吉公司應對本案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
為此,由鄭州中院唯一博士法官成鍇為審判長的合議庭于2024年1月8日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建隆吉公司對鄭州中院的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隆吉公司認為,本案應由實際施工人承擔合同責任,一審、二審法院故意遺漏案涉項目是紀某某、何某等人掛靠福建隆吉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紀某某、何某等人為案涉項目實際投資人和實際施工人的事實,隆吉公司還提供了紀某某、何某等實際投資人和施工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進一步證明,甚至紀某某本人也親自出庭接受法官詢問,證實其實際施工事實;案涉《物資租賃合同》所蓋的“福建隆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公章不是福建隆吉公司真實印章,福建隆吉公司不是合同相對方;紀某某、何某雖然與隆吉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但隆吉公司并沒有授權委托其與宜工公司簽訂物資租賃合同,更未授意其偽造隆吉公司的公章,其分包案涉項目不是沒有邊界的,任何人都不能將其所有的行為后果都讓隆吉公司來承擔。
但河南高院以王群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審理后,還是對案涉項目是紀某某、何某等人掛靠福建隆吉公司實際施工的事實避而不談,對假人、假章問題避而不談,而且還錯誤認為紀某某、楊某某等人以隆吉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原審判令隆吉公司承擔相應的債務并無不當,并據此駁回了隆吉公司的再審申請。
就這樣,一起“假人”、“假章”的荒唐案,完全得到了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三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的支持。
《河南省高院關于實際施工人相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十、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表見代理?答:“1、應著重審查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合同相對人的舉證責任是否完成,即不僅要嚴格審查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審查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審判實踐中要避免僅審查客觀上是否形成表見代理的表象,而忽視審查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且無過失。所以,善意且無過失是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重要考量因素。”“2.在(總)承包人沒有授權借用資質人、轉承包人和違法分承包人代表其對外締約的情況下,‘項目經理’或者‘工程項目部’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相對方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項目經理是受施工企業(yè)委托對工程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獲得授權或任命。審判實踐中,要著重審查合同相對人舉證的項目經理任命是否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取得,而非訴訟前或訴訟中取得,從而判斷是否形成表見代理?!?/p>
《河南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領域買賣、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解答》第08點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第1款規(guī)定,認定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必須同時滿足:(一)存在代理權的外觀;(二)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因此,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依法審查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客觀上是否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審判實踐中,要著重審查合同相對人是否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取得授權,而非訴訟前或訴訟中取得,從而判斷是否形成表見代理。這么清晰明確的規(guī)定,河南省三級法院的法官是不懂漢語還是不懂法律呢?是無知無法,還是利益驅使?
同案同在河南,卻遭遇不同判決
案涉同一個施工項目——“商丘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PPP棚戶區(qū)改造配建人防工程項目主體及二次結構工程項目》”,同樣是設備租賃合同糾紛,隆吉公司、何某、紀某某同樣作為被告,由商丘市梁園區(qū)法院作出的(2023)豫1402民初5343號《民事判決書》、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4民終4799號《民事判決書》,不但認定案涉項目是紀某某、何某掛靠福建隆吉公司施工,紀某某、何某為實際施工人,為《物資租賃合同》實際簽訂人和履約主體,并且判決由紀某某、何某二人承擔責任,隆吉公司不承擔責任。
商丘市、梁園區(qū)兩級法院作出的判決認為,被告何某雖與被告隆吉公司簽訂內部合作協(xié)議,但協(xié)議中約定在涉案工程履約期間紀某某、何某發(fā)生的一切債務均由其自行負責,與隆吉公司無關,且合同具有相對性,被告何某系簽訂合同的相對方,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此外,還有其他原告起訴隆吉公司的同類型案件,河南高院、焦作中院等多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決,均認定隆吉公司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關于類案判決,隆吉公司已作為證據提交河南高院,但該院主審法官卻故意視而不見。
同一個施工項目、同樣被掛靠人、同樣事實、同樣租賃合同糾紛,鄭州法院與商丘法院存在完全不同的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類案同判在河南法院竟然成為空談、成為癡心妄想。
商丘公安主持正義,鑒定印章為假印章
河南省市區(qū)三級法院的主審法官支持“假人”“假章”勝訴,已導致隆吉公司瀕臨破產,上千名農民工即將失業(yè),為社會穩(wěn)定埋下安全隱患。
具有諷刺和警示意義的是,河南省市區(qū)三級法院拒不對印章真?zhèn)瓮瓿设b定后進行裁判,因此隆吉公司不得不尋求項目所在地商丘公安機關對本案涉嫌的私刻印章違法犯罪立案偵查處理。
2024年1月31日,商丘市公安局對此案進行刑事立案。2024年6月21日,商丘公安經鑒定確認案涉《物資租賃合同》所加蓋的隆吉公司公章是假印章。該證據再次證明案涉《物資租賃合同》不是隆吉公司簽訂的,本案涉嫌私刻印章違法犯罪。
福建隆吉公司繳納巨額鑒定費,河南省市區(qū)三級法院不對印章真?zhèn)瓮瓿设b定就作出裁判,該行為是故意包庇私刻印章違法犯罪的行,主審法官已涉嫌瀆職和枉法裁判。
為此,沒有得到公正裁判的隆吉公司,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目前,最高法院已受理隆吉公司的申訴,并由第四巡回法庭指令二七區(qū)法院進行核查。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治是最后的營商環(huán)境。福建隆吉公司期待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盡快糾正河南法院的錯誤判決,維護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
執(zhí)行局下死手,要將受害民企趕盡殺絕
上述文章經媒體曝光后,河南高院、二七區(qū)法院均通知隆吉公司前往鄭州進行判后答疑。
2024年9月23日上午,隆吉公司負責人走進河南高院后,發(fā)現負責判后答疑的法官,正是裁定駁回隆吉公司再審申請的審判長王群。
在答疑過程中,王群法官堅持認為紀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理由是本案紀某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印章都屬于表見代理外觀,另外宜工公司提交了營業(yè)執(zhí)照、開戶賬戶等材料,所以宜工公司與紀某某串通的可能性不大。
隆吉公司則認為,紀某某手上有隆吉公司的賬戶信息很正常,因為此前紀某某與隆吉公司還有合作過其它工程項目。而營業(yè)執(zhí)照是宜工公司為了本案訴訟才向工商部門調取的,隆吉公司并沒有向他們提供過。
關于授權委托書和印章的認定,就更是笑話了。公安機關已鑒定出該枚印章屬于假印章,而授權委托書正是用該枚假印章制作而成,法官怎能認定用假印章制作的授權委托書就算合法有效的了?照此說,如果有人偽造河南高院的公章,然后行為人用該公章制作虛假的裁判文書,最后是不是說該虛假裁判文書對不知情的第三人產生了法律效力?顯然,這種邏輯十分荒唐。
現在公安機關已經鑒定案涉宜工公司提交的《租賃合同》所蓋隆吉公司印章為假印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法院拒絕移交,已涉嫌包庇或瀆職。
在二七區(qū)法院的答疑過程中,法官沒有發(fā)表實質性意見,但接下來該院執(zhí)行局卻對隆吉公司下起了死手。
2024年9月30日前后,二七區(qū)法院在明知本案存在錯案錯判的情況下,該院執(zhí)行局仍向多家與隆吉公司有施工合作的業(yè)主或總包單位發(fā)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要求這些業(yè)主或總包單位將隆吉公司完成的施工價款直接支付給宜工公司,不得向隆吉公司清償。
要知道,在隆吉公司施工完成的價款當中,絕大部分都是農民工工資。二七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的這幾張通知書,就等于斷了農民工的食糧,進而將隆吉公司趕盡殺絕。
為什么二七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要對隆吉公司下死手?河南三級法院對隆吉公司作出的錯案錯判何時才能得以糾正?對此,媒體將進一步關注?。▉碓矗核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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