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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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激勵促自動履行
案件詳情
2015年,被執行人劉某某駕駛摩托車與申請執行人楊某駕駛電動車相撞,致楊某受傷,形成交通事故。后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之后雙方因事故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法院最終判決劉某某向楊某支付賠償款11萬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某因對判決結果不滿,且經濟較為困難,拒絕履行判決義務,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蓬溪法院窮盡措施未能找到劉某某名下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劉某某為規避執行,也常年在外躲藏,案件執行遲遲沒有進展,成為積案。
自動履行
2024年,蓬溪法院在積案清理過程中,重新啟動了對該案的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蓬溪法院對劉某某的賬戶進行了全面管控,并通過其戶籍地村委會、其親屬告知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法律后果,層層施壓,導致劉某某心生畏懼,主動委托朋友到蓬溪法院說明情況。
了解劉某某的實際情況后,執行法官意識到該案有自動履行的可能:一是目前劉某某經過過年儲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二是劉某某擔心其子女就業受影響已經產生主動履行的意愿。于是執行法官進一步向劉某某釋法明理,告知其逃避債務、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在執行法官的耐心開導下,劉某某終于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抓住契機,執行法官迅速組織雙方進行了見面調解,申請執行人也了解到了劉某某家庭的經濟情況較為窘迫,主動作出部分讓步,通過長時間的釋法晰理,劉某某與楊某終于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劉某某很快按照協議履行了賠付義務,一起跨時九年的糾紛終于執行完畢。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蓬溪法院秉承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斷提升司法服務意識和能力,將法律的“剛性”和善意文明執行的“柔性”相結合,努力做到既能維護權利人利益,又能保障被執行人的生存權利,找到案件癥結的平衡點,從而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來源:李麗霞
編輯:綜合辦公室
審核:曠國軍
簽發:呂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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