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執行,
彰顯司法溫度
對不主動履行、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通常以采取查封、凍結、扣劃、拍賣、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為主。但在實際辦案中,法院執行工作,既有重拳出擊的雷霆手段,也有善意文明的柔性執法。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指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的影響,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案件詳情
程某與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松潘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判決被執行人樊某償還程某醫藥費共計134469.08元。后樊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官并未簡單采取強制措施,而是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實際情況。經網絡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后法官到樊某戶籍所在地進行傳統查控,查明樊某實際為外省人,因年少讀書將戶口遷至阿壩州。發生交通事故時年紀尚小,無任何收入來源,無法支付醫藥費,故一直逃避法院執行。法官了解具體情況后積極與松潘公安配合,請求協助查找被執行人樊某,發現樊某在馬爾康至金川一帶有活動軌跡,遂法官立即前往馬爾康找尋被執行人,于11月在馬爾康的某電站找到被執行人樊某。告知樊某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樊某積極配合,稱愿意支付案款,并解釋一直逃避的原因。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樊某并非故意拖欠欠款,一方面發生交通事故時年紀尚小,無收入來源,沒有支付該醫藥費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疫情樊某未能找到工作掙錢,現雖在電站工作,但收入微薄,一次性支付完畢確有困難。在充分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后,執行法官決定采取善意執行措施,首先向樊某釋法明理,闡明樊某仍應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向申請執行人程某履行還款義務。同時執行法官通過多方的財產查詢,均只查詢到樊某只有電站工資一項收入。遂執行法官與申請人積極溝通調解,程某愿意放棄一部分案款。我院通過情法融合的方式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案件順利執行完畢,徹底做到了案結事了。
松潘法院執行局的善意執行舉措,不僅體現了司法為民宗旨,更彰顯了司法人文關懷。在執行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合法權益,讓當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和關懷。下一步,松潘法院將繼續堅持善意執行理念,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司法力量。
供稿:執行局
編輯:執行局
簽發:蒲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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