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浙江寧波市江北區總工會為網絡主播
鄭某追討勞動報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辦單位】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總工會
【關 鍵 詞】網絡主播 解除勞動合同 確認勞動關系
【推選理由】本案從認定勞動關系“三要素”入手,以法律政策和證據材料為依據,通過工會職工法律援助渠道,幫助經濟困難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確認勞動關系,依法維護其勞動經濟權益。這是工會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一次成功實踐,為工會更好推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法律援助服務等工作提供了經驗借鑒,具有較強的示范性和指導性。
基本案情
受援人鄭某為浙江某市進城務工人員,長期以來無穩定經濟收入,家庭狀況較為困難。2023年10月,鄭某入職寧波某助農產品銷售公司從事主播工作,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月薪7000元,開播時間以公司安排為準,每日保證播出時長4小時以上,需接受不定時加班,工資由公司負責人微信轉賬。2023年12月,銷售公司以直播效益不好、存在經營困難為由,通知鄭某于次日開始停止上班。鄭某對公司停工通知難以接受,在經濟較為困難且缺乏自我維權能力的情況下,向寧波市江北區總工會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
寧波市江北區總工會接到鄭某求助后,第一時間安排法律援助律師與鄭某溝通。經過對案件事實以及所涉法律關系的分析梳理,法律援助律師認為鄭某從事“主播”工作屬于新型用工模式,不同于傳統的“打卡”“坐班”等工作模式,因此確認勞動關系成為本案有效解決關鍵。
2024年1月,該案進入勞動爭議仲裁階段,法律援助律師從確認勞動關系“三要素”著手,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提出三點論證意見。一是該銷售公司為適格用人主體,應當與鄭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是鄭某服從銷售公司工作安排,在公司規定場所范圍內從事網絡直播,直播內容及形式均符合公司要求;三是銷售公司主營業務為助農銷售項目,鄭某以直播帶貨形式銷售農產品,符合其業務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采納了法律援助律師意見,裁定鄭某與銷售公司存在合法有效勞動關系,因銷售公司未與鄭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賠償;銷售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
之后,銷售公司因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寧波市江北區總工會迅速組織力量赴銷售公司走訪座談,重點對公司行政管理人員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等方式進行思想疏導,最終促成公司和鄭某在之后的法院庭審現場達成和解,用人單位當場支付補償金。
典型意義
當前,以網絡主播、外賣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等為代表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規模日趨擴大,其就業渠道多元、用工形式靈活、工作時間不確定等特殊性,對勞動糾紛預防化解帶來新的挑戰。近年來,寧波市江北區總工會立足維權服務基本職責,緊盯重點領域和重點群體,積極運用法律援助方式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一是高度重視,將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擺在重要位置,不論行業類別、工種崗位、性別出身,均納入工會法律援助服務對象范圍,努力做到有訴必應、接訴即辦。二是緊扣需求,把準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化解關鍵所在,做到第一時間與職工面對面交流,詳細了解事件經過,精準分析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維權策略和措施。三是突出預防,主動靠前做好用人單位普法宣傳工作,將工會法律援助從個案事后化解向類案主動預防延伸,引導用人單位提升守法意識,做到依法規范用工,防范化解勞動爭議風險隱患,更好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來源: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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