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傳媒老兵
山西朔州爭議巨大的趙秀蓮被指控“涉惡”案件出現了戲劇性的轉折。
此前的2023年12月,朔州市右玉縣法院原一審落槌,以山西煤炭運銷集團蓮盛煤業有限公司(下稱“蓮盛煤業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趙秀蓮為首的十余人獲刑,并判賠“被害人”——蓮盛煤業有限公司2.2億余元,全案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2024年6月,二審法院朔州市中級法院裁定,將全案發回重審;隨后,右玉縣法院于同年7月3日以需補查補證為由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四個月后,2024年11月13日,趙秀蓮辯護人接到右玉縣法院送達的改變管轄通知書,稱“該案已改由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審判。”
熟悉該案的法律人士分析,此次發回重審并改變管轄,可能與一辯護人被發現分別代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違規行為相關。
該律師在原一審程序中為一被告人出庭辯護后,又以被害人蓮盛煤業有限公司代表(疑似法律顧問)的身份參加了由原一審檢察院召集、原一審法院參加,而被告人未被告知的一次神秘“閉門會議”。會議的主題則是討論原審中一份存在爭議的核心證據,即趙秀蓮“破壞生產經營”行為造成損失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合規性。
原一審開庭時,趙秀蓮舉報稱,煤炭資源整合十多年后,蓮盛煤業有限公司的銷售收入不入賬。作為公司小股東和副董事長(曾兼任總經理)的趙秀蓮長期反映情況未被理會,遂與管理層發生沖突。趙秀蓮帶領部分員工試圖阻止煤炭生產、銷售的幾次嘗試,被朔州公安以“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偵查,趙秀蓮則被指控涉嫌“惡勢力”犯罪。
該案原一審庭審中暴露的違法情形,已引發山西當地諸多民營企業家的關注。
許多受訪人對山西省在混合所有制環境下,民營股東如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以及對山西營商環境惡化的擔憂,或者也是該案發回重審的另一重大原因。
01
涉惡案爭議不止:
“秘密會議”定案,律師雙重代理
“報告,辯護人還發現一個重大問題。”
主持庭前會議的二審法官抬起頭,用好奇的目光投向辯護席。
“這次秘密會議中,被害人蓮盛煤業公司參會代表朱某某,是本案被告人孫某某的原一審辯護律師!”趙秀蓮的辯護律師說。
這是2024年5月8日,朔州市中級法院正在召開趙秀蓮案二審庭前會議中的一幕。
律師朱某某所在律所注冊于朔州市平魯區,該律所與本案被害人蓮盛煤業公司曾簽訂法律服務協議。而朱某某的“雙重代理”事實,呈現于原一審案卷中,并由原一審審判長關兵署名的二頁《記事》。
圖:會議記事
上述《記事》其實是一份簡要的會議記錄:會議時間是2023年11月24日下午3時30分至6時,地點是右玉縣檢察院二樓會議室,參加人為右玉縣公安局李某榮(系本案偵查人員),右玉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毛某燕等四人(本案公訴人),右玉縣法院關某、王某霞、王某(關某和王某霞系合議庭成員),蓮盛煤礦董事長尹某明、財務總監年某國和朱某某(即被告人孫某某一審辯護人),另有恒亭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孫某洋。
《記事》記錄了蓮盛煤礦和恒亭會計師事務所參會人員的發言,即煤礦停產的實際損失比鑒定的損失還要大。
原一審庭審時間為2023年10月8日至14日,庭審時山西恒亭會計師事務所李茂生出庭作證,辯護人針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質證。
李茂生當庭承認,審計報告主要工作是助理完成,他并未實際參與審計;
此外,被害人蓮盛煤業公司所提供檢材竟有A4紙手寫的統計單,不符合會計規范。
凡此種種,無不指向審計報告的證據效力問題。
而在庭審結束后一個多月,即2023年11月24日,公檢法三家到齊會審,在被告人、辯護人缺席的情況下(到場公安人員實際還是證人身份),由本應傳喚到法庭的被害人在此發表實質性質證意見,為所謂審計報告背書——此舉完全打破了控辯平衡的刑事審判原則。作為裁判者的合議庭成員也喪失了中立和公正。
更為荒謬的是,右玉縣法院的三位合議庭法官,對律師朱某某的雙重代理事實竟毫不知情,或者說并不在意。
所謂“秘密會議”,即來源于此。
而因有秘密會議的加持,2023年12月4日,右玉縣法院作出(2023)晉0623刑初37號有罪判決,
原一審庭審中,律師朱某某認為其當事人孫某某情節較輕,為其進行罪輕辯護;但在秘密會議中,朱某某不但認可審計報告中蓮盛煤業公司的損失,還支持實際損失比審計的損失數額更大的觀點,而原一審判決孫某某對蓮盛煤業公司的案涉經濟損失,在其參與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這就是律師“雙方代理”的荒唐之處。
2024年6月12日,朔州市律師協會認為律師朱某某存在違規行為,決定對其給予警告處分,并同時對其所在律所給予警告處分。
同日,朔州中院作出(2024)晉06刑終49號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右玉縣法院重新審理。
圖:趙秀蓮案原一審法院
次月,右玉縣法院作出(2024)晉0623刑初38號刑事裁定書,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本案中止審理。
右玉縣法院中止審理的理由是:“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案情復雜,需要補查補證,并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相關材料。鑒于出現了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依法應中止審理。”
圖:趙秀蓮案律師團隊
中止審理四個月后,2024年11月13日,趙秀蓮辯護律師接到了右玉縣法院送達的改變管轄通知書。相關通知書顯示,根據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晉06刑轄18號《改變管轄決定書》的決定,“現該案已改由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審判。”
02
趙秀蓮轉身:從煤老板到小學校長
趙秀蓮是山西大同渾源縣人,生于1960年,上世紀90年代經商,后承包朔州市平魯區陶卜洼村的村辦煤礦。2000年12月12日,趙秀蓮設立蓮盛煤業公司,設計產能為90萬噸/年。
圖:趙秀蓮
2010年,根據山西省的煤炭資源整合政策,趙秀蓮將蓮盛煤業公司70%股份出讓給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朔州分公司,她本人減持至30%股份,留任公司副董事長。
趙秀蓮是苦出身,讀書少,一直引以為憾。蓮盛煤業公司改制后,趙秀蓮將個人資金全部投入基礎教育事業,在朔州市朔城區先后創辦連開幼兒園、連開小學、連開中學等教育機構。
十幾年來,她創辦的朔州連開學校,師生近兩千人,教學質量在朔州名列前茅。朔州連開教育集團曾入選中國民辦教育十大知名品牌,趙秀蓮本人曾獲中國民辦教育終身成就獎,并被山西省婦聯授予“山西十大杰出女企業家”稱號。
趙秀蓮原以為,出讓蓮盛煤業公司控制權后,她可以專心投入到民辦教育事業。
但與強勢國企的合作從一開始就遭遇問題。
改制后,趙秀蓮不僅沒得到多少分紅,卻被蓮盛煤業公司拖欠了大量借款。
長期以來,趙秀蓮幾乎被排除在公司經營管理之外,股東會、董事會亦不通知其參加,甚至連趙秀蓮的簽名也被人“代勞”。
目前已知與公司人事任免有關的2010年9月27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2013年3月10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2013年第四次董事會會議、2013年第四次股東會,2018年第一次董事會的決議中,所署的“趙秀蓮”三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簽。
上述偽造簽名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變更等重大事項決議,均堂而皇之地在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登記備案。
但經過趙秀蓮調查才知道,蓮盛煤礦不能自主出售自己生產的原煤,而是由朔州聚晟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朔州有限公司直接銷售。
雖然聚晟公司和朔州煤運公司都是晉能控股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完全控制的公司法人,是關聯公司。但蓮盛煤礦則是山西煤運朔州公司持股70%、趙秀蓮持股30%的混合所有制的有限責任公司,蓮盛煤業公司的人格與利益,不能與聚晟公司和朔州煤運公司混同。
蓮盛煤礦生產的原煤卻完全由聚晟公司或朔州煤運公司壟斷銷售,從原煤定價到買受人的選擇,從付款方式到價款回收,蓮盛煤礦沒有任何權利。
更離奇的是,原煤價款不進入蓮盛煤礦收款賬戶,蓮盛煤礦沒有對原煤價款的支配權。蓮盛煤業公司財務總監年建國稱,自2016年開始銷售款就沒有回過蓮盛公司。
圖:蓮盛煤業
蓮盛煤業的生存依靠向朔州煤運公司借支,在賬面上體現借款和利息,這筆錢包括2010年的股權轉讓價款(亦由煤運公司出借給蓮盛煤業公司,由蓮盛煤業付給趙秀蓮),體現在賬面上為欠款。趙秀蓮向原一審法院提供的數據顯示:“以上兩項借款截止2021年12月31日賬面欠款總額為6億2仟多萬元,其中利息1億9仟多萬,利息占總負債比例的33.77%……僅2021年當年就有煤炭銷售款近2億元未收回。”
這就意味著,作為小股東的趙秀蓮不但得不到分紅,甚至還得按比率承擔這家公司的財務成本。蓮盛煤礦控股股東如此操作已經嚴重違法,是股東濫用支配地位的違法行為。
2015年,趙秀蓮與國資大股東朔州煤運公司簽訂《經營管理權承包協議》,趙秀蓮放棄對蓮盛煤業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作為對價,每年獲得現金540萬元和4萬噸煤炭,協議有效期五年,但執行兩年后,到2018年便不再執行。
2021年,雙方簽訂共管賬戶的協議,由山西煤運朔城公司在晉商銀行開戶,將售煤款打到該賬戶。賬戶資金由大股東委派的蓮盛煤業公司董事長尹建明和副董事長趙秀蓮共同授權才可出賬。該協議實際上沒有執行。
2019年起,趙秀蓮的辦學資金已捉襟見肘。當年趙秀蓮花了四千萬購買土地,準備為朔州市再建設一所職業高中,急需后續資金。
她與蓮盛煤業公司大股東在經營管理上的矛盾漸趨白熱化,而蓮盛煤業公司財務上的一大黑洞,成為矛盾炸裂的導火索。
03
蓮盛煤業黑洞:賬面外百萬噸煤消失之謎
原一審庭審辯方提供的數據顯示:朔州市平魯區能源局記載,蓮盛煤礦2013年的煤炭產量為122.56萬噸,超設計產能136.18%;2020年全年原煤產量達135.3083萬噸,超設計產能150.34%。
但是,2022年4月13日至4月20日,趙秀蓮在蓮盛煤業行政樓一樓財務檔案室查閱了全部會計賬簿,尤其是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原煤銷售的賬載數量和原煤銷售款的回款數據,發現在這五年三個月期間,蓮盛煤業原煤銷售賬面數據匯總才107余萬噸,還不到2013年全年產量的一半,2010年至2013年,蓮盛煤礦的賬外銷售收入就達五億多元。
此后趙秀蓮再次查賬,2020年、2021年賬面體現180多萬噸的產量,但這兩年實際生產了320萬噸煤,超設計產能達178%。
賬面外的140多萬噸煤又“不翼而飛”了。
據初步估算,2010年至今,蓮盛煤業賬面記載的銷售量與實際產量相差600萬噸以上。
即蓮盛煤業產出的600萬噸以上的煤炭疑似被內部人侵吞。
除了賬目上可以清晰看出的跑冒滴漏問題,蓮盛煤業的管理也存在嚴重漏洞,作為小股東的趙秀蓮調查發現,財務負責人年建國在蓮盛煤礦既當會計又當出納,轉賬u盾、授權u盾均由其一人操作,公司管理存在重大漏洞。
作為小股東的趙秀蓮通過多個渠道反映情況,希望能糾正實際內部人控制的局面。她向蓮盛煤業的董事長等領導陳述、向煤運公司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反映、向晉能集團的領導報告、向當地政府陳情,但都沒有獲得有效解決。
為了制止大股東的不法行為,趙秀蓮曾試圖以回到公司管理崗位等方式進行制止和維權。
據公訴機關證人劉濤(蓮盛煤業副總經理)證實,2010年改制至今,趙秀蓮“擔任過四五年的總經理,負責煤礦全面經營”“2015年前趙秀蓮擔任過一次總經理”“2020年回來參與管理經營也當過總經理”;
趙秀蓮的諸多努力,在大股東派出的管理人員的架空下,并未見效。雙方矛盾隨后激化。
2021年起,趙秀蓮多次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蓮盛煤業公司的上述問題,但均沒有得到足夠重視。
2022年7月,趙秀蓮被刑事追訴后,趙秀蓮的親屬亦堅持舉報至今;2024年7月,趙秀蓮一案辯護團隊八名律師已進行了公開的實名舉報。目前該線索由晉能集團紀委轉至朔州煤運公司紀委處理。
04
趙秀蓮案之怪現狀:拔高定惡與放縱犯罪
2021年、22年,因趙秀蓮辦學亟需后續資金,多次向煤礦要錢,煤礦不給,趙秀蓮一氣之下帶人堵磅房、鎖絞車,阻止蓮盛煤業公司生產、銷售。
2023年12月,朔州市右玉縣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趙秀蓮以破壞生產經營、尋釁滋事、重大責任事故、非法占用農用地,四罪并罰,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其女宋紅莉以尋釁滋事罪獲刑3年,趙秀蓮母親、82歲的史桂枝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定罪免罰;其他被告人(主要為參與堵礦的蓮盛煤業有限公司新老員工)被判處三年或以下不等刑罰。
原一審判決認定,趙秀蓮因其“破壞生產經營”的犯罪行為,給山西煤炭運銷集團蓮盛煤業有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67410762.2元;趙秀蓮、宋紅莉等人因“尋釁滋事”給山西煤炭運銷集團蓮盛煤業有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55679477元,以上兩項經濟損失共計2.2億余元。
不僅趙秀蓮和其女宋紅莉名下的全部資產被凍結。趙秀蓮長女宋紅霞(案外人、智力殘疾人)名下的多套房產,僅為其保留一套,其余均被原一審法院認定為趙秀蓮財產,要予以追繳。
趙秀蓮多年經營積累將全部被清空,所謂“傾家蕩產、家破人亡”并不夸張。
二十幾年來,趙秀蓮慈善捐款過億元,因興辦教育獲得國家省市勞模、婦女代表等榮譽,并曾兼任朔州婦聯副主席,多次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接見。
她為何忽然糾集十余名員工,成為了“惡勢力”犯罪團伙首犯?
趙秀蓮本就是公司的小股東和副董事長。所謂破壞生產經營的事實本質系趙秀蓮履行副董事長職務、履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賦予的經營管理權、要求蓮盛煤業規范安全管理及銷售的行為。蓮盛煤業公司2021年、2022年兩年的原煤產量遠遠超過核定90萬噸/年的設計產能,所謂趙秀蓮鎖止絞車的行為,客觀上起到了限產的作用,是對煤礦非法生產的校正。
圖:蓮盛煤業
原一審判定的七起尋釁滋事事件中,有三起系趙秀蓮與蓮盛煤業管理層因企業經營管理問題引發的言語沖突;一起為本質為經濟糾紛,即指控趙秀蓮從煤礦多拉了33萬噸煤;剩余三起系煤礦人員對村民的暴力傷害事件。
而三起暴力事件中,原一審法院僅認定一起與趙秀蓮有關。該起事實為2009年煤礦出錢搭戲臺期間,村民站場停車引發的村民與保安之間的聚眾斗毆。但是,該事件中沒有任何一名煤礦保安和村民指證趙秀蓮教唆毆打。
趙秀蓮實施的行為明顯是針對蓮盛煤業公司的行為,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一方百姓惡勢力特征。原一審法院故意認定此事件,就是為了給趙秀蓮“定惡”、“染惡”,生搬硬套所謂“在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的惡勢力特征。
原一審認定所謂“趙秀蓮等人未結算共拉走混煤330442噸”,事實系趙秀蓮控制的蓮陶煤業公司向被害人蓮盛煤業公司購買的煤炭,蓮陶煤業公司均按合同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足額交付了購煤款,調取蓮陶煤業公司的轉賬記錄即可證實。原一審階段辯護人向被控告人申請調取該轉賬流水明細,被控告人均不調取。
本案的怪現狀:一方面是對趙秀蓮的拔高定惡,另一方面,卻對涉嫌犯罪事實的放縱。
馬毅貴于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擔任蓮盛煤業董事長,劉德峰任煤礦施工隊隊長。2011年7月16日,因蓮盛煤業采煤造成陶卜洼村土地和居民房屋塌陷,村民堵礦討要說法。劉德峰帶領施工隊工人、保安隊對隊長等人手持鎬柄對村民進行毆打,致兩名村民輕傷,一名村民輕微傷(系本案指控尋釁滋事罪第二起事實)。
上述暴力事件,系馬毅貴指使劉德峰組織實施的。朔州市右玉縣公安局偵辦趙秀蓮一案時,對此進行偵查,將馬毅貴列為在逃人員,并將劉德峰抓捕羈押。但偵查機關卻一直沒有向檢察機關移送馬毅貴進行審查起訴。
2023年10月,右玉縣法院開庭審理該起打人事件時,劉德峰當庭供述系被控告人馬毅貴指使其干的。其還供述稱,在被取保候審后,其到太原找馬毅貴要說法。
在太原一家茶社內,馬毅貴教唆劉德峰說:“你就說趙秀蓮指使的不就行了?”
劉德峰答稱:“我和趙秀蓮無冤無仇,不可能讓人家背鍋。”
05
新一輪“以刑化債”
原一審認定趙秀蓮的另外兩個罪名亦充滿爭議。
指控非法占用農用地事實混淆了慈善與犯罪的邊界:趙秀蓮捐幾百萬擴建善緣寺,群眾喜聞樂見,村委大力支持,出租土地,鄉政府及區宗教局認可鼓勵,積極申報手續,而趙秀蓮卻成了“罪犯”……
而指控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趙秀蓮的管理責任。
2002年5月24日,平魯區袁軍開裝載機裝煤,趙忠在袁軍沒注意的情況下爬上了車,袁軍倒車,趙忠從車上掉下來被壓死。袁軍于2004年2月10日投案自首。2004年11月28日,平魯區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袁軍有期徒刑一年半,緩行二年。
上述案件僅是一起普通的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系經司法機關查明的與趙秀蓮的管理責任無關的事實,卻作為重大責任事故中一起事實赫然列在一審判決之中。原一審階段中,整個公檢法機關竟連平魯區法院作出的上述刑事判決書都沒有調取。
可見,上述兩個罪名完全是為追訴趙秀蓮而“湊數”的。所以,趙秀蓮的行為充其量也只能定義為股東權或副董長權力的濫用。
前文所述2015年4月1日蓮盛煤業時任董事長李小平代表山西煤運朔州公司與趙秀蓮簽訂《經營管理權承包協議》。
該協議只履行了三年便被對方毀約。
????????????????????根據該協議,趙秀蓮被拖欠1080萬元現金和14萬噸煤;趙秀蓮為蓮盛煤業公司墊資920萬元的拆廟補償款,至今沒有被償付;蓮盛煤業公司改制已經十四年,尚有1750萬元股權轉讓款沒有支付給趙秀蓮。
所謂的破壞生產經營和尋釁滋事的犯罪,是作為副董事長和小股東的趙秀蓮與作為大股東的實際管理層的沖突。站在趙秀蓮一方的,除了其女兒和母親之外,絕大多數是蓮盛煤業的在冊員工,本質上屬于股東之間的民事糾紛,存在過激行為,亦應當保持刑法的謙抑。
多位法律人士評價稱:
對趙秀蓮的追訴是又一輪新的“以刑化債”。
接受采訪的法學家認為:
該案中,朔州民營企業家趙秀蓮被指控涉惡一案,或將成為評價山西民營企業家維權和營商環境的典型個案。
全文完,歡迎文末評論、點贊、分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