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法律師事務所科普刑法第79條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程序1、提出減刑建議書:對于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執行機關(依法執行拘役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減刑建議書。2、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一般是指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申報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以及根據執行機關申報的材料審查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事實等。3、作出裁定: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沒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或者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不予減刑。對于可以減刑的,應當制作裁定書,裁定書應當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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