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何彩琴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隨著商標總量的逐漸增加,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商標違反絕對理由等審查的更為嚴格,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率也有所上升。因此,越來越多的商標需求主體企圖通過從他人處購買已經注冊商標來迅速建立"穩定"的商標權利。
但注冊商標的“穩定”僅僅是相對于申請中商標因各種理由被駁回、被異議等而言的相對穩定,受讓注冊商標也并非高枕無憂,仍然可能會面臨風險。
除受讓注冊已經滿三年的商標,未被使用可能存在被他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等較為常見的風險外,受讓已經注冊的商標也存在面臨被無效宣告的風險。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是可以被無效宣告的。相關法條內容如下:
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有一部分商標受讓主體可能會認為商標已經注冊,且受讓人本身不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注冊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所以成功受讓商標之后,即便商標被提出無效宣告,最后被予以無效宣告的風險也很低。
但關于受讓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尤其是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中涉及是否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注冊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一般是以商標申請時的狀態為準,即一般會考慮商標原申請人的行為。因此,商標受讓主體自身的行為并不一定是該問題評估的事實依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關于商標轉讓程序的指引》中指明:
已注冊的商標可能面臨被宣告無效的風險,應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無效宣告情形,如是否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等。在無效宣告案件審理時,對于商標是否違反上述相關法律規定的判斷,一般以商標申請注冊時的實時狀態為準。
《關于商標轉讓程序的指引》中具體舉例說明如下:
商標權利人A欲將其名下已注冊的有效商標B轉讓至C名下,若第三人針對B商標以其屬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為理由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且經審理認為,A存在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則該商標將被宣告無效。C以其受讓后具有使用意圖或者已實際投入使用為理由進行的抗辯,不影響對申請人A違反商標法第四條情形的認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具體的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正是在踐行指引中所指明的標準,即“對于商標是否違反上述相關法律規定的判斷,一般以商標申請注冊時的實時狀態為準”。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23年公開的一件關于第9138175號商標無效宣告案件的裁定書中,所涉及的爭議商標由某鞋業公司于2011年申請,并于2015年注冊,后于2017年轉讓至無效宣告案件被申請人名下。
在該爭議商標于2022年被提出無效宣告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仍然追溯商標申請時原申請人的行為,并依據原申請人在商標申請時的具體行為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法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爭議商標被宣告無效。
該無效宣告裁定中關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相關情形的認定內容如下: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完全相同,難謂巧合。且依據我局查明事實可知,爭議商標原注冊人除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以外,還在第3、14、24、25、27、28類等類別上申請注冊了30余件商標,其中不乏與他人在先使用并有較強獨創性標識近似的商標,如:第9137998號“LIU·JO”商標、第9138068號“D&G”商標、第9141852號“SWAROVSKI”商標等。
被申請人在案未能對其注冊上述商標的意圖及商標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說明,其前述商標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主觀惡意明顯,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雖然爭議商標原注冊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爭議商標的注冊后進行了商標轉讓,但不能改變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的不正當性。
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無論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關于商標轉讓程序的指引中的風險提示,還是如上無效宣告案件實際案例,都表明商標轉讓并不能解決商標申請時的不正當性問題。
因此,在此提示有意通過購買注冊商標建立商標權的相關主體,在購買商標前,有必要對商標的原申請人的商標申請行為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評估,看其是否存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大量申請商標,且申請商標中是否存在不少與他人在先獨創性強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存在大量的商標掛售及轉讓給分散主體等的不當行為。
如商標原申請人的確存在可能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等的不當行為,就需要考慮商標受讓后可能面臨無效宣告的風險是否可以承擔,從而控制風險和購買價格。
end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