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活躍在國家經濟建設的各行各業
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
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也是重要的民生問題
今天就帶大家盤點一下
農民工欠薪維權的相關小知識
一、農民工提供個人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怎么辦?
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二、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怎么辦?
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農民工想要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農民工臨時性、周期性和季節性的就業方式,使得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大都是臨時性的勞務關系,而勞務關系并非《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勞動關系。基于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第二款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三、加工承攬過程中造成了他人損害,責任全部都由加工承攬人承擔嗎?
定作人有過錯也需擔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3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是否可以要求用工單位出具工資明細?
可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因此,農民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本人工資明細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
五、在工地干工程時,用工單位能否扣押農民工的社保卡或銀行卡?
不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1條第四款規定,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六、用工單位倒閉了還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資嗎?
需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2條規定,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該條文明確了即便用人單位破產解散了,其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仍然應當償還。
七、用工單位惡意拖欠工資將面臨哪些民事、行政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1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用工單位惡意拖欠工資會涉及到什么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九、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維權應該準備哪些材料呢?
需要盡可能收集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一切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資表或明細、銀行卡工資流水、工作證、考勤表、工作制服、工作群聊天記錄等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要具備證據意識,盡可能保存好相關材料,以免維權時無法提供。
十、農民工遇到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維權途徑:
01
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02
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仲裁庭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03
向法院起訴或申請支付令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申請支付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來源:云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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